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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自招危险之紧急避险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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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茵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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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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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5期57-6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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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事立法未对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危险来源的多样性而导致紧急避险的适用不一,尤其是以自招危险为危险来源的情形。文章将自招危险按避险对象的不同,分为利己避险和非利己避险两类,其中利己避险又根据行为人自招危险时的主观心态的不同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分别在不同的自招危险情形下探究自招危险的有责性与紧急避险的社会有益性之间的价值冲突,并总结出更为统一、合理的适用规则,以便既能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又能符合刑法的预防功能,且能解决具体而有差异的自招危险的避险问题,使我国的紧急避险的适用更加准确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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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紧急避险
利己避险
自招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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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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