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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利益位阶测度及平衡分析 被引量:7
1
作者 卢小丽 毛雅楠 淦晶晶 《资源开发与市场》 CAS CSSCI 2017年第9期1134-1137,共4页
以利益相关者对乡村旅游的影响力、被影响力、投入、收益为利益衡量指标,构建利益相关者利益位阶表,对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位阶进行测度,并对其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分析。结果发现:乡村旅游投资者既是对乡村旅游影响最大的利益相关者... 以利益相关者对乡村旅游的影响力、被影响力、投入、收益为利益衡量指标,构建利益相关者利益位阶表,对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位阶进行测度,并对其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分析。结果发现:乡村旅游投资者既是对乡村旅游影响最大的利益相关者,又是在乡村旅游发展中投入和收益最大的利益相关者。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在影响力和被影响力两个指标上不平衡程度较高,综合利益关系不平衡程度严重。乡村旅游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先保证乡村旅游投资者、开发商、旅游企业、旅游地社区与居民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提高乡村旅游地居民对乡村旅游的影响力,降低政府对乡村旅游的影响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村旅游 利益相关者 利益位阶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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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优先顺位认定——基于利益位阶理论视角
2
作者 李连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44-52,共9页
《民法典》第416条与第807条分别规定的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均有优先受偿的属性。当二者竞存且建设工程款无法清偿全部债权时,我国立法对二者的优先顺位暂无规定。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实际上都... 《民法典》第416条与第807条分别规定的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均有优先受偿的属性。当二者竞存且建设工程款无法清偿全部债权时,我国立法对二者的优先顺位暂无规定。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实际上都在保护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根据利益位阶理论,保护的利益相同,利益位阶也相同,法律应给予同等保护。当建设工程款不足以清偿全部价款时,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可依据债权比例确定受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货款优先权 工程款受偿权 利益位阶 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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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民法中的利益位阶与考量
3
作者 姚敏利 《区域治理》 2019年第31期98-100,共3页
利益位阶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的重要举措,确定利益位阶的规则,包含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优于财产利益、权利优于利益等规则。在确定具体利益位阶过程中,司法者要尊重立法者的价值选择。如果没有具体规定,裁判者要通过利益平衡... 利益位阶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的重要举措,确定利益位阶的规则,包含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优于财产利益、权利优于利益等规则。在确定具体利益位阶过程中,司法者要尊重立法者的价值选择。如果没有具体规定,裁判者要通过利益平衡为目的,综合考量利益与个人尊严、社会其他成员、社会经济秩序之间的关系,按照"实践调和"的原则,自觉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后续解决利益冲突提供重要的物质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冲突 价值选择 利益位阶 实践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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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 被引量:180
4
作者 王利明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79-90,176-177,共12页
利益位阶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的途径。确立利益位阶的规则,可以包括权利优于利益、公共利益优于个体财产利益、人格利益优于财产利益、生命健康权优于一般人格权等规则。在确定具体利益位阶时,如果法有规定,司法者应尊重立法者做出的价... 利益位阶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的途径。确立利益位阶的规则,可以包括权利优于利益、公共利益优于个体财产利益、人格利益优于财产利益、生命健康权优于一般人格权等规则。在确定具体利益位阶时,如果法有规定,司法者应尊重立法者做出的价值选择。如果法无规定或存在漏洞,则需要裁判者以利益平衡为目的,综合考量系争利益与个人生命健康、个人尊严、社会其他成员,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等之间的关系,根据"实践调和"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冲突利益的位阶进行排序,为解决利益冲突奠定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冲突 利益位阶价值选择 利益平衡 实践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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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自由与限制——以利益位阶理论为视角展开 被引量:22
5
作者 梁上上 《清华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93-108,共16页
我国公司法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股权对外转让采取股东许可主义。从公司法修改的历史演进看,重回1993年公司法的公司许可主义模式并不可取。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体系需要重构。... 我国公司法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股权对外转让采取股东许可主义。从公司法修改的历史演进看,重回1993年公司法的公司许可主义模式并不可取。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体系需要重构。根据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可以分为非瑕疵股权的转让与瑕疵股权的转让。对于非瑕疵股权的转让,不论股东许可主义还是公司许可主义,都违反了复杂利益关系网络中的利益关系位阶理论的基本原理,都不妥当。从“原则—例外”与利益关系中不同位阶的匹配性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该采取“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的模式。限制非瑕疵股权的转让可以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来自公司章程等方式的约定。在瑕疵股权转让的复杂利益关系网络中,转让股东与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于同一位阶。结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法理,瑕疵股权转让不但需要获得公司的许可,还应该获得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公司增资时董事的许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转让 瑕疵股权 利益衡量 利益位阶 限制
原文传递
论刑事诉讼中多元利益的平衡保护 被引量:1
6
作者 王志瑾 《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3期81-84,共4页
刑事诉讼中的多元利益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而有区别,并且可以把它分为两个利益位阶。这两个利益位阶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永久性利益冲突和暂时性利益冲突上,对此,应该采取相应的平衡保护措施。而审判机关作为一个中立者,它的利益除公正、公... 刑事诉讼中的多元利益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而有区别,并且可以把它分为两个利益位阶。这两个利益位阶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永久性利益冲突和暂时性利益冲突上,对此,应该采取相应的平衡保护措施。而审判机关作为一个中立者,它的利益除公正、公平、效率之外就没有其他的利益,因而审判机关的中立性是刑事诉讼中的两个阶层利益能否得到有效平衡保护的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元利益 利益位阶 利益冲突 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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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立法中利益整合的难题及其解决方法
7
作者 杨炼 《学习与实践》 CSSCI 2011年第10期68-72,共5页
现代社会的法律是社会多元利益主体博弈的产物,是立法者对多元利益整合的结果。在此过程中,立法者需要解决整合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冲突、整合合法利益与法外利益的冲突、整合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三方面的难题,解决上述难题可以选择利... 现代社会的法律是社会多元利益主体博弈的产物,是立法者对多元利益整合的结果。在此过程中,立法者需要解决整合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冲突、整合合法利益与法外利益的冲突、整合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三方面的难题,解决上述难题可以选择利益位阶方法、成本效益方法、利益兼顾方法和利益倾斜保护方法等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整合 利益位阶 成本效益 统筹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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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多元利益的平衡保护
8
作者 王志瑾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年第1期62-64,72,共4页
刑事诉讼中的多元利益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而有区别,并且可以把它分为二个利益位阶。这两个利益位阶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永久性利益冲突和暂时性利益冲突上,对此,应该采取相应的平衡保护措施。而审判机关作为一个中立者,它的利益除公正、公... 刑事诉讼中的多元利益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而有区别,并且可以把它分为二个利益位阶。这两个利益位阶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永久性利益冲突和暂时性利益冲突上,对此,应该采取相应的平衡保护措施。而审判机关作为一个中立者,它的利益除公正、公平、效率之外就没有其他的利益,因而它的中立性是刑事诉讼中的二个阶层利益能否得到有效平衡保护的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元利益 利益位阶 利益冲突 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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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的立法表达及立法模式 被引量:5
9
作者 高志宏 《东方法学》 2012年第5期35-44,共10页
公共利益的立法指标体系包括价值指标、内容指标和技术指标,立法内容应包括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范围、立法主体和立法权、认定主体和认定权、认定原则和认定标准、认定方法和认定程序、异议处理程序、司法救济机制等。公共利益立法例有概... 公共利益的立法指标体系包括价值指标、内容指标和技术指标,立法内容应包括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范围、立法主体和立法权、认定主体和认定权、认定原则和认定标准、认定方法和认定程序、异议处理程序、司法救济机制等。公共利益立法例有概括式、列举式、折中式等几种,这与各国的社会现状相吻合,无所谓孰优孰劣之分。我国应采取"以宪法统领公共利益,以部门法规范公共利益"的公共利益立法路径,通过概括条款、列举条款、兜底条款、排除条款等形式界定公共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利益宪法部门法效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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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之探究 被引量:2
10
作者 邹雄 马苑春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49-56,74,共9页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高空抛物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是特殊类型的公共利益损害。按照民法利益位阶的基本原则,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人身利益优先于财产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高空抛物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是特殊类型的公共利益损害。按照民法利益位阶的基本原则,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人身利益优先于财产利益。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财产利益填补公共利益之损害具有正当性。从解释论角度出发,高空抛物涉及公共利益损害,调查难度大且受专业技术条件限制,因而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应当以有关机关查明为准。同时,补偿责任不同于赔偿责任,为避免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财产利益受到超过限度的不利影响,补偿责任的救济对象应当限于人身损害,补偿责任的比例应当符合利益位阶所要求的“实践调和原则”,且与各责任主体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大小相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责任 建筑物使用人 公平责任 公共利益 利益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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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
11
作者 侯凌风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7期110-118,共9页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迎来了首次大修。互联网专条的引入被视作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以类型化的条款回应了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人士提出的“预测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适用互联网专条中的“兜底条款”处理互...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迎来了首次大修。互联网专条的引入被视作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以类型化的条款回应了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人士提出的“预测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适用互联网专条中的“兜底条款”处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各有侧重,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应当厘清事实层面的竞争主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以及价值层面的市场利益、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从而构建出一条较为统一的裁判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兜底条款” 利益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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