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中国金融刑法立法的应然转向:从“秩序法益观”到“利益法益观” 被引量:74
1
作者 钱小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37-47,共11页
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引发了刑罚资源向秩序管制领域的聚集,犯罪化根据的判断标准在发生历史性嬗变的同时,也呈现出日渐模糊的趋势。中国金融刑法固守于"秩序法益观"的既有立场,将违反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犯罪化的主要根据,导致犯... 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引发了刑罚资源向秩序管制领域的聚集,犯罪化根据的判断标准在发生历史性嬗变的同时,也呈现出日渐模糊的趋势。中国金融刑法固守于"秩序法益观"的既有立场,将违反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犯罪化的主要根据,导致犯罪化标准的模糊化、单向化和象征化,悖离了经济刑法法益定位的基本要求、经济犯罪治理的基本原理和现代金融法制构建的价值目标。在经济转型深化期,中国应当积极调整金融违法行为的犯罪化立场,实现"秩序法益观"向"利益法益观"的应然转向,在"利益法益观"之下,确立金融刑法犯罪化的具体标准,并据此推动金融刑法的立法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违 犯罪化标准 秩序益观 利益法益观 完善
下载PDF
骗取贷款罪的规范解释——以利益法益观为视角
2
作者 戴雅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2年第4期144-151,共8页
经济刑法具有保护“超个人法益”的属性,以利益法益观为立场,骗取贷款罪保护法益的定位应当还原为金融机构的财产利益,具体是金融机构的债权。借款人在取得贷款时即获得信贷资金的所有权,借贷期限届满而无法偿还导致债权落空时方构成本... 经济刑法具有保护“超个人法益”的属性,以利益法益观为立场,骗取贷款罪保护法益的定位应当还原为金融机构的财产利益,具体是金融机构的债权。借款人在取得贷款时即获得信贷资金的所有权,借贷期限届满而无法偿还导致债权落空时方构成本罪,这也是“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有之义。客观要件上,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并不能宜接套用于骗取贷款罪,应当改变原本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则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思路,具体可以将骗取方式类型化为虚构贷款用途和欠缺贷款资格,进一步考察是否具有导致债权丧失的结果或危险。主观要件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则需以取得贷款时为节点,综合行为人对取得贷款的客观使用是否以实现债权为中心来推断其主观偿还意愿的有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取贷款罪 超个人 利益法益观 重大损失 债权丧失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