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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第三人利益契约的比较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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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雪萍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79-85,共7页
信托和第三人利益的契约有着相同的某些特征,但各自的法律内涵是完全不同的。由于两者有着某些共性,在实践中有时很难把握。因此,有加以区分的必要。信托与第三人利益契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律关系的设立方式不同;法律关系成立和生效... 信托和第三人利益的契约有着相同的某些特征,但各自的法律内涵是完全不同的。由于两者有着某些共性,在实践中有时很难把握。因此,有加以区分的必要。信托与第三人利益契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律关系的设立方式不同;法律关系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不同;法律关系创设的权利不同;法律关系的后果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第三人利益契约 内涵 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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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之研究 被引量:7
2
作者 肖厚国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5年第6期11-15,共5页
关键词 契约第三人的保护 附随义务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 第三人利益契约 给付义务 纯经济损失 债权人 债务人 契约当事人 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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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对第三人保护问题探究
3
作者 石晶 杨玉凯 《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3期15-17,共3页
契约相对性原则是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它曾经严格限定了契约责任的范围。随着契约相对性原则被突破 ,契约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得以加强。无论是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契约 ,还是美国商法典中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 ,都扩大了契约对... 契约相对性原则是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它曾经严格限定了契约责任的范围。随着契约相对性原则被突破 ,契约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得以加强。无论是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契约 ,还是美国商法典中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 ,都扩大了契约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契约第三人的保护 附保护第三人利益契约 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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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给付类第三人利益契约所生不当得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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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辛海平 《法大研究生》 2021年第1期265-280,共16页
以缩短给付为订立目的的第三人利益契约涉及要约人、受约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包含补偿关系、对价关系以及履行关系三项法律关系,当其中的某项或多项法律关系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时,就产生了不当得利问题。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不同情况... 以缩短给付为订立目的的第三人利益契约涉及要约人、受约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包含补偿关系、对价关系以及履行关系三项法律关系,当其中的某项或多项法律关系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时,就产生了不当得利问题。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不同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分配方式应有所不同:补偿关系无效时,不当得利请求权如何分配有多种学说之争议,为实现三方利益的平衡,可交由当事人之间自治决定不当得利返还路径;对价关系无效应由要约人向受益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补偿关系和对价关系均无效的双重瑕疵情形则是依次由受益人向要约人、要约人向受约人返还不当得利。此外,在补偿关系无效的情况下,如果相应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人因破产等原因无力返还,受约人原则上可以向另一方主体请求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缩短给付 第三人利益契约 不当得利 补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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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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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勇敏 竺效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4期132-139,共8页
公益捐赠行为属于捐助行为之一种 ,它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益捐赠合同除作为其合同主体的捐赠人和受赠人外 ,还涉及受益人这一公益捐赠合同关系人。同时 ,合同客体和内容的特殊性反映了这类行为的社会公益性目... 公益捐赠行为属于捐助行为之一种 ,它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益捐赠合同除作为其合同主体的捐赠人和受赠人外 ,还涉及受益人这一公益捐赠合同关系人。同时 ,合同客体和内容的特殊性反映了这类行为的社会公益性目的。公益捐赠行为的法律涵义决定了它与信托、第三人利益契约和代理法律关系存在着明显差异。通过对此比较分析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 公益事业捐赠法 公益捐赠行为 法律性质 赠与 信托 第三人利益契约 代理 公益损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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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的新发展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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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钦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2期65-69,共5页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Vertrag mit Schutzwirkung fur Dritte);为德国判例学说所独创,系谓特定契约一经成立,不但在契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有注意、保护等附随义务,债务人违...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Vertrag mit Schutzwirkung fur Dritte);为德国判例学说所独创,系谓特定契约一经成立,不但在契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有注意、保护等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之人所受损害,亦应依契约法原则,负赔偿责任。质言之,即特定契约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之作用。 德国判例学说最初创设此项制度,适用德国民法典第328条为第三人利益契约条款为当事人请求权基础,其主要意旨在于弥补德国民法典雇主责任制度的不足,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例如德国帝国法院1930年2月10日著名判例,承租人M太太委请修理行安装煤气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 第三人利益契约 纯经济损失 德国民法典 注意义务 债权人 联邦法院 侵权损害赔偿 契约当事人 德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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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向承运人主张损害赔偿的路径选择——两种理论构造的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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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欣荣 《研究生法学》 2020年第1期35-47,共13页
寄送买卖中,若发生货物毁损,已承担对价风险的买受人可能遭受终局不利益,但对承运人无请求权。为了避免承运人免责或出卖人双重得利,应当肯定买受人可以向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具体的实现模式,比较法上有直接模式和间接模式两种选择... 寄送买卖中,若发生货物毁损,已承担对价风险的买受人可能遭受终局不利益,但对承运人无请求权。为了避免承运人免责或出卖人双重得利,应当肯定买受人可以向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具体的实现模式,比较法上有直接模式和间接模式两种选择。两种构造都赋予了承运人对买受人援用运输合同上抗辩的权利,但有三项分歧:承运人是否需要调查买卖双方谁受有损害、买受人若尚未支付价款能否获得赔偿、承运人能否以其对出卖人的债权向买受人主张抵销。承运人难以具体知悉买卖双方的内部法律关系,因此两种模式都应使承运人免于调查负担。直接模式中的连带债权的规则使承运人可无需调查任意清偿,间接模式则借助债权让与通知规则使承运人明确清偿的对象。若买受人尚未支付对价,间接模式下,出卖人可以在买受人请求让与对承运人的请求权时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直接模式下应允许出卖人在货损发生后通知承运人撤回买受人的权利。允许承运人向买受人主张抵销更能妥善分配出卖人的破产风险,直接模式下的连带债权绝对效力规则和间接模式下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都能保障承运人的抵销权。两模式的具体分歧在解释论作业中都能走向相似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寄送买卖 利益第三人契约 第三人损害求偿 代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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