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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权和制作权分开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被引量:2
1
作者 刘大年 李贞 《现代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9-22,共4页
推进出版权和制作权分开是当前出版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确保出版业繁荣发展的必然选择。出版权和制作权分开的本质是推动出版生产关系调整,解放出版生产力。关键在于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确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出台合理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 出版 制作权 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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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录像制作者权的适用空间与修法方案 被引量:2
2
作者 熊超成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91-105,共15页
录像制作者权不仅在适用上存在录像制品与视听作品的区分难题,在立法层面也有存废之争。录像制品相关规范的历史沿革表明,录像制作者权旨在周延保护连续画面,但其设置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邻接权制度的误读。邻接权的目的是保障特定主体... 录像制作者权不仅在适用上存在录像制品与视听作品的区分难题,在立法层面也有存废之争。录像制品相关规范的历史沿革表明,录像制作者权旨在周延保护连续画面,但其设置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邻接权制度的误读。邻接权的目的是保障特定主体的投入获得回报,并且不以对象独创性为设权的逻辑起点。录像制品对视听作品起补充保护而非分割界定的作用,更不能因其存在反而抬高视听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侵蚀视听作品及其著作权的适用空间。在著作权法采用视听作品概念后,建议废除录像制品条款,或至少将录像制品改为普通录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像制品 录像制作 邻接 视听作品 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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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下录音制品版权许可模式的探索
3
作者 尹姿涵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第22期25-27,共3页
随着数字化对音乐产业的影响日益扩大,由传统的物理模式到P2P非法共享时代,再到以“下载”为收听音乐的主要模式,最后基于订阅服务的播放模式——流媒体音乐。为适应数字化时代,录音制品版权许可模式也亟待改革。中国制作录音制品是以... 随着数字化对音乐产业的影响日益扩大,由传统的物理模式到P2P非法共享时代,再到以“下载”为收听音乐的主要模式,最后基于订阅服务的播放模式——流媒体音乐。为适应数字化时代,录音制品版权许可模式也亟待改革。中国制作录音制品是以法定许可为主要模式。而美国在2018年颁布的《音乐现代化法案》中,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法定许可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修改。本文将通过探讨在制作录音制品时,单一使用法定许可的局限性,以及结合使用法定许可和集中许可的合理性,提出符合中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许可模式,从而达到许可效率与市场效率的最大化,促进中国音乐产业事业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音制作 法定许可 集体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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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若干问题刍议 被引量:1
4
作者 姚天冲 赵维众 刘姝晶 《知识产权》 CSSCI 2006年第5期65-68,共4页
保护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近年来已经成为社会上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就此问题从著作权与其邻接权的权利客体与主体的分析入手,对如何保护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音(影)源同一性的举证责任分配和所谓版权“代理组织”等几个问题,阐述一些交... 保护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近年来已经成为社会上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就此问题从著作权与其邻接权的权利客体与主体的分析入手,对如何保护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音(影)源同一性的举证责任分配和所谓版权“代理组织”等几个问题,阐述一些交叉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音录像制作 著作 邻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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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保护模式研究——兼论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的构建 被引量:7
5
作者 刘强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28-37,共10页
邻接权模式契合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特点,对人工智能参与者独创性贡献和创作物独创性程度要求较低。邻接权模式的优势在于有利于激励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制作及传播,有利于激励人工智能产业投资,也有利于依据投资贡献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 邻接权模式契合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特点,对人工智能参与者独创性贡献和创作物独创性程度要求较低。邻接权模式的优势在于有利于激励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制作及传播,有利于激励人工智能产业投资,也有利于依据投资贡献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为此,有必要设立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以此构建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制度,并在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方面进行规则设计,由此推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合理保护及充分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创作物 邻接 独创性 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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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权利——录音制作者权利扩张之批判 被引量:1
6
作者 倪朱亮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94-96,共3页
网络、高新科技的发展对录音产业造成严重冲击,录音制作者在现有权利无法实现其经济利益之情形下转而寻求广播权与表演权。然而,录音制作者所主张的"扩权"的理由存在错误的认识,混淆了报酬请求权与"两权"的专有属... 网络、高新科技的发展对录音产业造成严重冲击,录音制作者在现有权利无法实现其经济利益之情形下转而寻求广播权与表演权。然而,录音制作者所主张的"扩权"的理由存在错误的认识,混淆了报酬请求权与"两权"的专有属性。不正视已有权利无法得到实际有效维护的真正原因,而一味寻求"扩权",将会使著作权法已有的、可解决问题的规定形同虚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音制作 报酬请求 需求与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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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中录音制作者权及其完善研究 被引量:5
7
作者 钟丽琼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40-47,共8页
录音制作者权是一项重要的邻接权,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基于此,本次《著作权法》中关于录音制作者权的修改引起了各方面的热烈讨论。文章对录音制作者权的产生、发展及现状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讨论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存与废、... 录音制作者权是一项重要的邻接权,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基于此,本次《著作权法》中关于录音制作者权的修改引起了各方面的热烈讨论。文章对录音制作者权的产生、发展及现状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讨论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存与废、录音制作者的二次获酬权以及数字技术背景下录音制作者权的保护等相关问题,并对当前录音制作者权制度的发展提出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 录音制品 录音制作 著作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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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8
作者 徐清华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4年第9期37-39,50,共4页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著作权范畴中邻接权的一种,其权利内容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1条所规定,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由此可见,...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著作权范畴中邻接权的一种,其权利内容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1条所规定,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由此可见,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具体体现为这几种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权利的获酬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音录像制作 著作 《著作法》 复制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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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制作录音制品使用音乐作品法定许可的法理基础——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
9
作者 蔡伟强 《传播与版权》 2014年第3期162-163,共2页
2012年3月31日,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后,网民和著名音乐行业人士随即对该草案第46条提出质疑,并宣称中国内地将进入全民翻唱时代。本文试图从制作录音制品使用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的角度,论证其存在法... 2012年3月31日,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后,网民和著名音乐行业人士随即对该草案第46条提出质疑,并宣称中国内地将进入全民翻唱时代。本文试图从制作录音制品使用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的角度,论证其存在法理基础并已被国际公约以及国外发达国家版权法所规定,再从法律上之因果关系法并借助法解释学分析草案第46条法律规范,指出草案第46条并非网民和音乐行业人士所理解的意思,也不会阻碍中国整个音乐行业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音乐作品 录音制品 著作 录音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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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初露端倪——评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
10
作者 郭秀华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2008年第3期50-56,共7页
一引言 本案当事人涉及到中国最大的网络搜索服务商和多家知名唱片公司,引发了2005年中国互联网界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大论战。2005年秋一审判决在各方的期待中公布,判决“短小简练”认定百度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MP3作品盈利的行为构... 一引言 本案当事人涉及到中国最大的网络搜索服务商和多家知名唱片公司,引发了2005年中国互联网界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大论战。2005年秋一审判决在各方的期待中公布,判决“短小简练”认定百度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MP3作品盈利的行为构成侵权,然而,该判词实际让百度承担了一种比较严重的直接侵权责任,并没有就网络技术服务中的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进行深入的论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 责任制度 纠纷案 唱片公司 录音制作 百度网 文化传播 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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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 被引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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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山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44-49,共6页
短视频保护中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是短视频的独创性。独创性的高低与有无以及短视频制作者的主体身份,决定了短视频将会受到何种保护。虽然短视频的选择空间小、时间短,但它依旧可能具有独创性,以视听作品的身份获得狭义上著作权的保护... 短视频保护中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是短视频的独创性。独创性的高低与有无以及短视频制作者的主体身份,决定了短视频将会受到何种保护。虽然短视频的选择空间小、时间短,但它依旧可能具有独创性,以视听作品的身份获得狭义上著作权的保护。基于短视频传播的特性和我国对音像制品制作实行严格管理的现状,理论上成立的音像制作者权根本不会出现在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的商业实践中。对于无法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不符合视听作品之独创性要求的短视频,只要其中包含了人的表演,可以通过表演者权主张获得著作权法上的救济。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不包含人的表演的短视频,著作权法不能提供任何保护。以狭义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为基础,短视频的权利人可以在现行法的框架下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对制度作出任何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独创性 著作 音像制作 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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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邻接权制度的改进——以“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保护切入 被引量:12
12
作者 卢海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50-58,共9页
"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法保护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设置的关于录像制作者权的邻接权制度。《罗马公约》中并无录像制作者权,并非当时录像技术尚未成熟所致,而是在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规范完善的情形下,录像制作... "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法保护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设置的关于录像制作者权的邻接权制度。《罗马公约》中并无录像制作者权,并非当时录像技术尚未成熟所致,而是在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规范完善的情形下,录像制作者权的邻接权规范并无必要。邻接权之所以叫"邻接"权或"相关"权,其根源在于邻接权与他人权利尤其是著作权相关,且邻接权人并未创作出全新的作品。邻接权客体存在独立价值,需要对其赋予独立于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邻接权制度致力于对邻接权进行充分保护的同时不减损与其相关的著作权等权利的保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录像制作者权的建构误读了邻接权的宗旨,司法实践误将"创作高度"的高低作为著作权客体与邻接权客体的划分标准,导致著作权法理解与适用的混乱。2020年《著作权法》仍保留录像制品这一概念。在法律适用时,应严格限制录像制品的外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 体育赛事节目 邻接 《罗马公约》 录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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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3D打印技术的网络知识产权制度变革 被引量:2
13
作者 梅术文 《科技进步与对策》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105-108,共4页
3D打印技术与现代信息技术的结合,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制度发生改变。其最大变化在于,进一步丰富了网络邻接权和网络专利权制度体系。因此,有必要构建模型制作者权,完善网络邻接权法;同时加强对CAD文件专利权的保护,运用专利权控制CAD模型... 3D打印技术与现代信息技术的结合,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制度发生改变。其最大变化在于,进一步丰富了网络邻接权和网络专利权制度体系。因此,有必要构建模型制作者权,完善网络邻接权法;同时加强对CAD文件专利权的保护,运用专利权控制CAD模型的生产过程,制定网络专利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建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专利权的责任机制,进而推动形成网络专利法的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3D打印 网络知识产 网络邻接 模型制作 网络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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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著作权法适用的角度谈对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规制 被引量:13
14
作者 苏志甫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29-35,共7页
对于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相关分歧可归纳为两方面:其一,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权能否规制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其二,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属于广播权的调整范围,还是属于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qu... 对于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相关分歧可归纳为两方面:其一,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权能否规制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其二,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属于广播权的调整范围,还是属于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调整范围。在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权均无法规制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只能通过作品的著作权进行规制。对于网络直播视听节目的实时转播行为,应适用兜底权利条款进行调整。对于初始传播方式为广播的视听节目的实时转播行为,存在两种规制方案,一是将网络实时转播纳入广播权的控制范围;二是同样适用兜底权利条款进行调整。上述方案均有一定合理性,但从便于实践操作以及统一裁判标准的角度,当前宜采用第二种方案,即对网络实时转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均适用兜底权利条款进行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实时转播 法律适用 广播 录音录像制作 广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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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条款研究 被引量:7
15
作者 王迁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44-55,共12页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5条为录音制作者规定的“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并不属于法定许可机制下的获酬权。第45条中的“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是指通过广播、有线电缆或互联网等媒介将录音制品的内容向不在现场的公众传输,但不包括交...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5条为录音制作者规定的“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并不属于法定许可机制下的获酬权。第45条中的“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是指通过广播、有线电缆或互联网等媒介将录音制品的内容向不在现场的公众传输,但不包括交互式传播,因为对于交互式传播,录音制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这项专有权利,与第45条无关。第45条中的“向公众公开播送”是指在餐厅或超市等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向现场公众播放录音制品,或者通过收音机、电视机等接收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放录音制品的节目,并向现场公众播放。外国录音制作者除非在我国制作和发行录音制品,否则对于他人在我国传播其录音制品的行为,无权以第45条为依据,要求他人支付报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音制作 传播录音制品获酬 信息网络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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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之著作权法保护方案 被引量:6
16
作者 董慧娟 汪超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年第5期28-34,共7页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由于其制作过程中要符合观众对画面的合理预期,其拍摄过程中使用的技巧和编排已经成为技术规范,导致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有限,一般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时,广播组织者权由于其主体限定为广播...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由于其制作过程中要符合观众对画面的合理预期,其拍摄过程中使用的技巧和编排已经成为技术规范,导致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有限,一般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时,广播组织者权由于其主体限定为广播电台、电视台,这使得单纯使用广播组织者权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进行保护存在缺陷。而通过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认定为录像制品,不仅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根据独创性采用的二分法结构保护体系,同时也能根据录像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允许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权利进行合理保护。因此,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应该通过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组织者权之间的衔接以及对录音录像制品的相关规定加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 著作 广播组织者 信息网络传播 录音录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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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利达侵犯滚石著作权
17
作者 郭京霞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9年第6期9-9,共1页
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滚石公司享有歌曲《桃花朵朵开》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万利达手机的生产、销售商北京万利达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万利达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三被告未经许可,以... 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滚石公司享有歌曲《桃花朵朵开》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万利达手机的生产、销售商北京万利达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万利达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三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大量复制侵权歌曲和销售侵权手机产品。侵犯了滚石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 著作 录音制作 科技发展 手机产品 合法 销售商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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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杜”专辑侵权案顺利调解
18
作者 历智宇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5年第7期9-9,共1页
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依法享有艺人阿杜演唱的《天黑》、《坚持到底》、《哈罗》三张专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录音制作者权。原告调查人员从被告北京天桥百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购得“阿杜”盗版CD光盘.并对购灭光盘的过程... 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依法享有艺人阿杜演唱的《天黑》、《坚持到底》、《哈罗》三张专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录音制作者权。原告调查人员从被告北京天桥百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购得“阿杜”盗版CD光盘.并对购灭光盘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故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阿杜”专辑侵 录音制作 北京天桥百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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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受理两件邻接权纠纷案件
19
作者 陈慧珍 《电子知识产权》 2002年第1期12-12,共1页
关键词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 邻接纠纷 录音制品制作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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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涉及P2P的邻接权侵权纠纷案开庭
20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6年第5期8-8,共1页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首例涉及P2P的邻接权侵权纠纷案—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 纠纷案 邻接 P2P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软件开发 文化传播 开庭审理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录音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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