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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法》对涉枪犯罪的制刑的思考 被引量:1
1
作者 刘振华 曹云清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z1期11-14,共4页
涉枪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 ,刑法对此已有规定 ,但笔者认为还不够完善。本文拟就涉枪犯罪在罪名、罪状、法定刑方面的完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使《刑法》对涉枪犯罪规定更加全面、科学、合理。
关键词 涉枪犯罪 制刑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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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交易平台交易后怠于履行数据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刑法规制
2
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1期62-81,共20页
在数据时代,数据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监管数据交易的全流程实现了数据的安全流通。由此可知,数据交易平台已成为个人数据流动的中心。与此同时,数据交易平台在数据交易过程中怠于履行数据安全管理义务行为使数据交易平台面... 在数据时代,数据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监管数据交易的全流程实现了数据的安全流通。由此可知,数据交易平台已成为个人数据流动的中心。与此同时,数据交易平台在数据交易过程中怠于履行数据安全管理义务行为使数据交易平台面临“信任困境”,即增加了数据利用者(买方)对数据的不合法利用可能性,导致了个人数据存在严重的泄露风险。可以说,现行《刑法》中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能够强化数据交易平台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中的刑法义务,明确数据交易平台的刑法规制可能。但是,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数据交易平台主体资格不适格、不具备特定数据安全管理刑法义务等导致了数据交易平台的刑法规制不能,其背后的理论逻辑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仍坚持“秩序利益观”,构成要件设定存在漏洞。由此,要使数据交易平台刑法规制成为可能,不能受制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通说法益观,以刑事合规弥补构成要件中存在的不足,确立并强化数据交易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刑法义务,推进数据交易平台的刑法规制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 平台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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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刑法规制问题的目的解释:立场定位与实践选择
3
作者 童伟华 罗钰雯 《阅江学刊》 2024年第2期103-115,173,174,共15页
互联网给人们带来技术与利益的同时,也给网络时代的法治带来挑战。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暴露出网络暴力的概念不明、行为主体责任模糊、立法不完善等问题。面对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目的解释以灵活性、规范性等优势,在网络时代... 互联网给人们带来技术与利益的同时,也给网络时代的法治带来挑战。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暴露出网络暴力的概念不明、行为主体责任模糊、立法不完善等问题。面对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目的解释以灵活性、规范性等优势,在网络时代背景下逐渐凸显其必要性。在不得不运用刑法手段对网络暴力规制的情况下,目的解释能够弥补立法缺陷,注重社会现实、法秩序统一与社会伦理,能够对网络暴力事件做出合乎社会发展变化的解释,并发挥一般预防作用。在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实践中,应以目的解释为先导,在与刑事政策相互融合的基础上,对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类的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归罪。但同时应当警惕目的解释潜在的危险因素,特别对于遭受网络暴力的受害人自杀身亡案件,应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底线和维护法的安定性,在出现专门立法之前,谨慎将其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避免矫枉过正与侵犯国民自由的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暴力 网络犯罪 目的解释 事政策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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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劫持行为的刑法规制
4
作者 尹维达 《绥化学院学报》 2024年第9期34-36,共3页
流量劫持是新类型的网络犯罪,不仅对网络秩序、运营商带来影响,还侵害着网络用户的自由浏览权。结合流量劫持类型,可将其分为链路劫持与域名劫持。流量劫持行为所带来的刑事风险正威胁着社会法益,以刑事规制流量劫持具有鲜明的优越性和... 流量劫持是新类型的网络犯罪,不仅对网络秩序、运营商带来影响,还侵害着网络用户的自由浏览权。结合流量劫持类型,可将其分为链路劫持与域名劫持。流量劫持行为所带来的刑事风险正威胁着社会法益,以刑事规制流量劫持具有鲜明的优越性和必要性。文章结合流量劫持行为的样态检视,分析刑法介入规制流量劫持的原因及犯罪客体,提出科学的规制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量劫持 危害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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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行为的刑法规制
5
作者 任学婧 庞博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8-13,共6页
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行为侵犯合法直播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严重危害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由于我国刑法立法缺乏相关规范,民事赔偿责任不足以有效遏制该行为,导致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无法发挥刑法预防犯罪、规制行为的... 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行为侵犯合法直播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严重危害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由于我国刑法立法缺乏相关规范,民事赔偿责任不足以有效遏制该行为,导致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无法发挥刑法预防犯罪、规制行为的保障功能。为有效保护合法直播人的广播组织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必要对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建议修改《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增加侵犯广播组织权的行为类型,以实现对该行为的刑法规制。该行为的犯罪化回应社会现实需求,满足法益保护需要,填补刑法立法漏洞,具有著作权法和政策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播体育赛事直播 广播组织权 侵犯著作权罪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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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引诱行为的刑法规制:正当根据、基本立场与具体路径
6
作者 姜敏 李国歆 《少年儿童研究》 2024年第5期71-79,共9页
儿童性引诱行为是行为人用来促进与被害儿童进行性接触的欺骗性过程。作为一种间接危害行为,儿童性引诱行为没有直接造成性侵害结果,但与拟预防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密切的事实联系和充足的规范性联系,通过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具有正当根据。... 儿童性引诱行为是行为人用来促进与被害儿童进行性接触的欺骗性过程。作为一种间接危害行为,儿童性引诱行为没有直接造成性侵害结果,但与拟预防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密切的事实联系和充足的规范性联系,通过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具有正当根据。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刑法前瞻性预防观念,儿童性引诱行为的犯罪化应以儿童的性自主权为保护客体,在罪状设计上列举邀约单独会面、展示色情内容、不适当的身体接触以及其他用来促进与儿童进行性接触的行为等行为方式,将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以及实施性侵害犯罪的目的,并以短期有期徒刑和拘役刑作为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儿童性引诱 法规 间接危害 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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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辞型性骚扰刑法规制的必要理据与立法进路
7
作者 罗钢 马振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57-66,共10页
言辞型性骚扰仅受民事与行政规制已无法得到妥当处理,将其纳入刑法范畴具有必要性。侮辱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现有进路无法有效涵摄言辞型性骚扰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释义学并非理想路径,选择立法论路径更能周延保护性自... 言辞型性骚扰仅受民事与行政规制已无法得到妥当处理,将其纳入刑法范畴具有必要性。侮辱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现有进路无法有效涵摄言辞型性骚扰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释义学并非理想路径,选择立法论路径更能周延保护性自主权法益。修改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和设立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有诸多局限,通过在刑法典中设立包含言辞型性骚扰的性骚扰罪更为提倡。运用类型化思维,采取一般描述与示例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技巧,既因应当下实际,又不失灵活性。从言辞型性骚扰的构成要件要素中可引申出其非属强制型性侵害罪、须违反被害人意愿、应当具有性意涵之目的、情节严重性、不具合理性,以及不被欢迎等实质性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言辞型性骚扰 性自主权 立法论进路 类型化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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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
8
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41-54,共14页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横空出世引发了社会和经济领域的热议。但是,相比社会和经济领域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敏锐关注,法学界特别是中国的刑法学界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关注处于严重滞后的状...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横空出世引发了社会和经济领域的热议。但是,相比社会和经济领域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敏锐关注,法学界特别是中国的刑法学界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关注处于严重滞后的状态,即刑法学界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的思考大都是在其工具和技术本质的前提下展开,认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独立刑法规制尚不具有现实性意义。然而,这些看法并未考虑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必然会发展到智慧智能本质阶段。在智慧智能本质阶段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智慧化是必然的,极易引发违法犯罪。为此,刑法的保障功能不能减弱,刑法理论研究与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之间不能出现脱节。同时,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没有统一、普遍的标准,要以自身在不同阶段的本质特征为前提,即刑法在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同本质阶段的规制绝对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法规 智慧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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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网络霸凌刑法规制的不足及完善路径
9
作者 王震 沙云飞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86-93,共8页
青少年网络霸凌是当下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它不仅违反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规范,同时也对清朗的网络生态环境产生滋扰。当前,对此类行为的刑法规制手段仍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对涉关霸凌行为罪名的量刑区间设置不尽合理、尚未明确旁观... 青少年网络霸凌是当下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它不仅违反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规范,同时也对清朗的网络生态环境产生滋扰。当前,对此类行为的刑法规制手段仍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对涉关霸凌行为罪名的量刑区间设置不尽合理、尚未明确旁观者的入刑范围,以及对被霸凌者权利维护渠道不畅等。故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此类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是合理调整罪名的量刑区间,二是划定旁观者可能的入罪范围,三是健全被霸凌者的权利救济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青少年网络霸凌 霸凌者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 被霸凌者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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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被引量:3
10
作者 周铁震 蒋顺冬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79-84,共6页
近年来,随着网络自媒体的不断发展,网络暴力也愈演愈烈,并且由网络暴力所引发的被害人死亡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网络暴力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扰乱了社会秩序,亟需法律予以规制。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在打击网络暴力方面具有天... 近年来,随着网络自媒体的不断发展,网络暴力也愈演愈烈,并且由网络暴力所引发的被害人死亡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网络暴力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扰乱了社会秩序,亟需法律予以规制。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在打击网络暴力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但是网络暴力与传统刑法中的暴力存在较大差异,刑法中的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打击网络暴力的作用,但是这些条文的规制对象并不能完全涵盖网络暴力,进而导致在打击网络暴力时存在失位的现象。为有效打击网络暴力,在完善相关刑法规定的同时,司法机关应当能动履职,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介入网络暴力事件中,对网络暴力犯罪进行刑事追究,同时推动行刑衔接机制,推动网络暴力溯源治理,维护公民的人格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暴力 法规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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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水军犯罪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2
11
作者 颜子晴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2-17,共6页
互联网高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水军及相关黑灰产业也逐渐滋生蔓延。电商平台某些商家清一色的购物体验好评,社交平台直播突然出现成百上千甚至过万的观众等一系列现象,表面看似产品优质、人气旺盛,但实际上是网络水军一... 互联网高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水军及相关黑灰产业也逐渐滋生蔓延。电商平台某些商家清一色的购物体验好评,社交平台直播突然出现成百上千甚至过万的观众等一系列现象,表面看似产品优质、人气旺盛,但实际上是网络水军一手炮制的假象。网络水军通过有偿发帖、删帖,刷分控评等炒作方式掩盖事实真相,误导网友上当受骗,不仅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网络空间的管理秩序,整治网络水军迫在眉睫。我国现行刑法体系对网络水军有关主体刑事责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因此,除在适用现行法律对犯罪主体进行定罪处罚外,还需对刑法以及其他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加大对网络水军的打击力度,侧重源头治理。在此过程中,有关部门应携手加强网络生态综合治理,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水军 盈利模式 共同犯罪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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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索
12
作者 陈琦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82-87,共6页
在迈向大数据时代的过程中,我国面临着网络数据刑法保护机制的现代化挑战。传统刑法在保护网络数据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在应对非法获取普通网络数据的行为上,其规制作用明显滞后。鉴于此,大数据背景下,需要依据数据权益的逻辑重新... 在迈向大数据时代的过程中,我国面临着网络数据刑法保护机制的现代化挑战。传统刑法在保护网络数据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在应对非法获取普通网络数据的行为上,其规制作用明显滞后。鉴于此,大数据背景下,需要依据数据权益的逻辑重新审视非法获取普通网络数据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确保刑法的立法稳定性与司法解释的适用性,超越以系统安全为中心的单一思维模式,深入挖掘现有罪名的适用潜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数据犯罪 犯罪行为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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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完善探析 被引量:1
13
作者 孟念 丁华宇 《红河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92-97,共6页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核心生产要素,数据以其独有的形式重塑着市场交易模式。作为新的经济发展引擎,数据安全也日益获得社会关注,而我国刑法对数据犯罪的规制过多依附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信息犯罪,司法解释也无法弥补立法漏洞。由...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核心生产要素,数据以其独有的形式重塑着市场交易模式。作为新的经济发展引擎,数据安全也日益获得社会关注,而我国刑法对数据犯罪的规制过多依附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信息犯罪,司法解释也无法弥补立法漏洞。由于数据法益的独立性,加之数据犯罪的严重侵害性、保护一般数据安全的必要性,同时涉及保障前置法有效实行的需要,对数据犯罪独立规制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不可回避的话题。为有效规制数据犯罪,保障数据安全,首先,必须建立数据法益独立保护的刑法模式,对数据犯罪的行为方式完整规制;其次,应确立客观的入罪标准,建立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同时以罪量要素限制刑罚权的滥用;最后,应通过建立企业数据刑事合规制度有效化解企业的刑事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法规 法益 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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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事合规视域的网络爬虫刑法规制研究
14
作者 杨心悦 储育明 《梧州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8,共8页
恶意的网络爬虫具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数据法益、个人信息权益和著作权利的刑事风险,有必要通过刑法进行规制。面对网络爬虫刑法风险不断扩张的情况,刑法规制必须在数据爬取方法为突破技术防护措施、数据爬取类型为开放数据和数据爬取类... 恶意的网络爬虫具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数据法益、个人信息权益和著作权利的刑事风险,有必要通过刑法进行规制。面对网络爬虫刑法风险不断扩张的情况,刑法规制必须在数据爬取方法为突破技术防护措施、数据爬取类型为开放数据和数据爬取类型为违法数据3个层面作出限制要求。因此,引入刑事合规的理念,设立规范数据采集、个人信息以及著作权内容爬取的专项合规规则可以平衡犯罪打击与数据流通。通过限制网络爬虫爬取数据的刑事责任,规定爬取公开个人信息的可罚性和确定爬取受著作权保护内容的可罚性的方式,达到完善网络爬虫刑法规制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爬虫 事合规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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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被引量:1
15
作者 袁韬 《河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48-53,共6页
当前我国治理网暴行为存在证据搜集难度大和受害人维权成本高等难点,而刑事立法也面临所涉罪名的保护法益不能涵摄网络暴力行为,且多为“告诉才处理”的困境。通过参考域外网络暴力行为刑法规制的经验,在立法层面,我国应当增设网络暴力... 当前我国治理网暴行为存在证据搜集难度大和受害人维权成本高等难点,而刑事立法也面临所涉罪名的保护法益不能涵摄网络暴力行为,且多为“告诉才处理”的困境。通过参考域外网络暴力行为刑法规制的经验,在立法层面,我国应当增设网络暴力罪;在司法层面,应借助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建构公私合作治理模式有效规制网暴行为;在犯罪预防层面,可构建科学的预警机制、情景预防机制等避免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及扩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媒体时代 网络暴力行为 法规 犯罪化 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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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网络爬虫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1
16
作者 姜岚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4年第4期163-167,共5页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呈爆炸式增长,网络爬虫作为一款数据搜索引擎应运而生。从网络爬虫的相关案例来看,其使用者往往有充分的理由做出可能涉嫌违法的数据抓取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爬虫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然而,针对网络爬虫行为,现...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呈爆炸式增长,网络爬虫作为一款数据搜索引擎应运而生。从网络爬虫的相关案例来看,其使用者往往有充分的理由做出可能涉嫌违法的数据抓取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爬虫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然而,针对网络爬虫行为,现行的刑法规制路径存在入罪标准模糊不清、难以区分此罪与彼罪等困境,因此很有必要重构其刑法规制路径。文章认为,应通过数据的访问权限和开放程度双重标准明确网络爬虫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将网络爬虫行为分为2个行为阶段(非法访问行为和非法获取行为)加以分析:非法访问行为可能构成计算机犯罪,针对非法获取行为,应根据行为所侵犯的具体法益来定罪;根据罪数理论确定具体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网络爬虫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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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犯罪的实证研究——以5G技术背景下的刑法规制为切入点 被引量:1
17
作者 李秀梅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5期67-72,共6页
在5G时代,优质的移动通信网络已进入社会管理、商业经营、工业生产等日常生活的数个领域。5G技术提供机会的时候也增加了一些挑战。刑法怎样规制5G技术背景下的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管理社会当中不容忽略的关键议题之一。现行刑法在规制网... 在5G时代,优质的移动通信网络已进入社会管理、商业经营、工业生产等日常生活的数个领域。5G技术提供机会的时候也增加了一些挑战。刑法怎样规制5G技术背景下的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管理社会当中不容忽略的关键议题之一。现行刑法在规制网络犯罪中存在着法益保护范围有待扩展、罪名体系设置有待完善、刑罚配置有待优化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应采取单一立法模式与双重立法模式并存、增设破坏互联网基础设施罪、完善刑罚配置等措施,强化刑法规制功能,以应对并处置新时代网络犯罪带来的风险,更加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5G技术 网络犯罪 法规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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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刑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1
18
作者 杨昊堃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第1期196-199,共4页
平台经济垄断行为包括: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扼杀性并购、算法合谋、限制交易等等。当前我国法律仅通过行政和民事手段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整,难以达到趋利避害的效果。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公平的... 平台经济垄断行为包括: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扼杀性并购、算法合谋、限制交易等等。当前我国法律仅通过行政和民事手段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整,难以达到趋利避害的效果。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设立平台经济垄断罪是遏制垄断行为的有效途径,而监禁刑相较于罚金刑更具威慑力,且能避免罚金过重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设立平台经济垄断罪有其必要性。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秉持着引导企业良性发展的目的,应当建立刑事事前激励机制,若企业证明其已经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或者在缓行考验期内根据法律或者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合规制度,则可以减轻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反垄断 法规 事事前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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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隐忧与重构
19
作者 张小余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5-39,共5页
相比于传统谣言,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更快、扩散范围更广、影响领域更宽、危害后果更大。然而,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存在一些隐忧:在定罪方面,存在定罪罪名、定罪内容以及犯罪主体认定的缺漏;在量刑方面,存在量刑标准和量刑幅度的模糊等。... 相比于传统谣言,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更快、扩散范围更广、影响领域更宽、危害后果更大。然而,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存在一些隐忧:在定罪方面,存在定罪罪名、定罪内容以及犯罪主体认定的缺漏;在量刑方面,存在量刑标准和量刑幅度的模糊等。因此,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规范重构方式:在定罪方面,应整合罪名、界定罪名、完善罪名,明彻网络谣言的定罪体系;在量刑方面,应明晰标准、调节幅度、平衡刑罚,完善网络谣言的量刑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谣言 法规 隐忧 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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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与《刑法》之衔接——以网络型“债闹”刑法规制为例
20
作者 陈欣媛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1-80,共10页
目前网络上以“反催收”名义实施的“债闹”具有黑灰产业化趋势。“债闹”组织严密、分工明显,利用网络平台引诱贷款延期的债务人加入并提供代理,通过线上频繁滋扰和恶意投诉、线下雇请打手等方式以逼迫金融机构妥协接受非合理分期还贷... 目前网络上以“反催收”名义实施的“债闹”具有黑灰产业化趋势。“债闹”组织严密、分工明显,利用网络平台引诱贷款延期的债务人加入并提供代理,通过线上频繁滋扰和恶意投诉、线下雇请打手等方式以逼迫金融机构妥协接受非合理分期还贷协议,严重干扰银行贷后管理,破坏社会信用体系,危及金融行业的稳定。“债闹”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符合《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违法犯罪组织的特征。鉴于《反有组织犯罪法》与《刑法》及司法解释对违法犯罪组织性质认定不一、组织整体行为与内部人员及外部债务人个体行为之间矛盾凸显,以规制“债闹”为例,通过辨析“恶势力”“恶势力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概念,全面认定“债闹”组织形态,增加“组织、领导恶势力组织罪”,区别评价外部债务人的帮助行为,化解整体与个体评价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闹 有组织违法犯罪 行为特征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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