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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听取意见制度探析——兼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7条
被引量:
2
1
作者
王春业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0年第3期93-98,共6页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7条规定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时,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意见。听取制定机关意见规定额外增加了审查程序,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基本精神。规范性文件的通俗性、不合法认定标准无须制定机关作出解...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7条规定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时,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意见。听取制定机关意见规定额外增加了审查程序,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基本精神。规范性文件的通俗性、不合法认定标准无须制定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而且制定机关意见的倾向性无助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听取制定机关意见还会引发其他问题,如增加法官审查压力、制定机关身份难以界定和救济权利有待明确等。对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听取制定机关意见,法院不应主动,也不应作为庭审中的一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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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制定机关意见
《〈行政诉讼法〉解释》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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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听取意见制度探析——兼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7条
被引量:
2
1
作者
王春业
机构
河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0年第3期93-98,共6页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实证视角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17SFB2013)。
文摘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7条规定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时,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意见。听取制定机关意见规定额外增加了审查程序,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基本精神。规范性文件的通俗性、不合法认定标准无须制定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而且制定机关意见的倾向性无助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听取制定机关意见还会引发其他问题,如增加法官审查压力、制定机关身份难以界定和救济权利有待明确等。对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听取制定机关意见,法院不应主动,也不应作为庭审中的一个程序。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制定机关意见
《〈行政诉讼法〉解释》
合法性
分类号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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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听取意见制度探析——兼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7条
王春业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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