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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型法益的独立性证成及其立法批判功能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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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沛锡 《法大研究生》 2021年第1期195-215,共21页
以往学说在解决制度型法益的独立性争议时,通常从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立场出发解决争议。本文选择从法益概念具有立法批判功能与解释指导功能的角度出发解决制度型法益的独立性争议。承认制度型法益的独立性,就必须承认制度型法益立法... 以往学说在解决制度型法益的独立性争议时,通常从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立场出发解决争议。本文选择从法益概念具有立法批判功能与解释指导功能的角度出发解决制度型法益的独立性争议。承认制度型法益的独立性,就必须承认制度型法益立法批判功能的丧失,但是制度型法益却仍然具有较强的解释指导功能。否认制度型法益的独立性,就必须将制度型法益还原为个人法益,而还原后的个人法益要么呈现出主观化的特点,要么以抽象的自由概念进行表述。两者都既无法发挥立法批判功能也无法发挥解释指导功能。承认制度型法益的独立性成为不得不为之的选择。为了限制刑法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张,必须通过其他理论以补足制度型法益缺失的立法批判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度型法益 个人 批判功能 解释指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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