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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平政院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制度尝试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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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唯一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66-68,共3页
中国在近代法制移植过程中仿照大陆法系建立了二元司法体制,于民国初年设立平政院,并在原本行使行政法院职能的平政院中加入行使最高监察权的肃政厅。肃政厅直接对大总统负责,独立于平政院各审判庭,既可通过纠举弹劾官吏和监督平政院裁... 中国在近代法制移植过程中仿照大陆法系建立了二元司法体制,于民国初年设立平政院,并在原本行使行政法院职能的平政院中加入行使最高监察权的肃政厅。肃政厅直接对大总统负责,独立于平政院各审判庭,既可通过纠举弹劾官吏和监督平政院裁判的执行情况等方式进行行政监察,又可通过提起行政公诉的监督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结合审判庭审理被纠弹官吏的特殊职能,平政院体现了将中国传统监察制度和近代西方先进行政监督体制相结合的特色。尽管它也存在着如过度受制于大总统等诸多弊端,但作为草创于民国初年的一个制度尝试,平政院对中国近代行政监督体制的形成不无积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政院 行政监察 制度尝试 肃政厅 审判庭 民国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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