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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与用水权交易制度竞合的初步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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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郎劢贤 俞昊良 王海珍 《水利发展研究》 2024年第1期37-40,共4页
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已实行多年,对于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用水权改革的深入推进,两项制度在对公共供水管网内非居民用水户新增用水需求的管理上形成了竞合。文章基于对用水权权利范围边界的界定,提出了超... 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已实行多年,对于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用水权改革的深入推进,两项制度在对公共供水管网内非居民用水户新增用水需求的管理上形成了竞合。文章基于对用水权权利范围边界的界定,提出了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与用水权交易制度竞合的破解思路,并从持续深化用水权改革实践探索、深化理论研究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 用水权交易 制度竞合 用水权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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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竞合:中央与地方关系演进的必然趋势 被引量:3
2
作者 庞明礼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28-31,共4页
地方政府通过制度创新激活了当地经济 ,但中央对这种创新行为回应的滞后甚至默许又造成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制度罅隙 ,进而形成地方保护。因此 ,必须通过分化政府职能、调整权力结构。
关键词 制度竞合 地方保护 中国 制度创新 地方经济 WTO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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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解除权与民法撤销权制度竞合的体系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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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宁 《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2-117,共16页
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可能发生保险法上解除权与民法上撤销权的适用选择问题。两者之间并非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其构成要件部分交叉,属于两类法律制度的竞合,此时应通过体系解释与价值权衡划定各自的适用空间。其一,当投保人一... 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可能发生保险法上解除权与民法上撤销权的适用选择问题。两者之间并非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其构成要件部分交叉,属于两类法律制度的竞合,此时应通过体系解释与价值权衡划定各自的适用空间。其一,当投保人一方故意违反如实吿知义务时,保险人除了可以依据保险法解除合同之外,还可以根据民法上的欺诈规定撤销合同,这是遏制投保人一方道德风险的必要举措,以及维持风险共同体存续与内含了私法全部价值的诚信原则的当然要求。况且,禁止保险人于此时行使撤销权亦无法阻止其通过缔约过失责任、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等路径寻求救济。其二,当投保人一方因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吿知义务时,保险人仅可解除合同,而不得依民法上的重大误解规定撤销合同。这是因为彼时投保人的行为能否同时构成重大误解并不确定,且此种解释能适配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的撤销权适用规则,有利于保险法和民法的体系规整,亦不会导致部门法之间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法解除权 民法撤销权 制度竞合 规制路径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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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制度竞合——以欺诈的“故意”要件为中心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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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勇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55-70,共16页
由于欺诈构成中的主观故意要件与缔约过失中的过失要件的对立,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与欺诈制度对于"缔约时隐匿信息或告知虚假信息"的情形作出了矛盾评价,形成了典型的制度竞合。德国债法改革前后针对类似的制度竞合所展开... 由于欺诈构成中的主观故意要件与缔约过失中的过失要件的对立,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与欺诈制度对于"缔约时隐匿信息或告知虚假信息"的情形作出了矛盾评价,形成了典型的制度竞合。德国债法改革前后针对类似的制度竞合所展开的解释与立法均没有彻底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欺诈中的"故意"要件是刑法中"行为无价值论"在民法中的体现,并且其与"违法性"要件的界限暧昧不清,导致了欺诈制度偏重于保护欺诈人的行动自由,而非表意人的决定自由。考虑到缔约过失与欺诈的体系价值,并不能简单地通过制度的删减来消除两者之间的制度竞合。正视故意要件的历史意义,承认"过失的欺诈",方能在现有民法体系内保持逻辑的顺畅。"过失的欺诈"不仅在解释论上是可行的,也能通过信息提供义务来确实地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 制度竞合 过失的欺诈 信息提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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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会年”看澜湄地区制度竞合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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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涵 《当代亚太》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31-157,160,共28页
澜沧江—湄公河地区合作制度之间的竞争与合作正在日益复杂化.2018年作为“峰会年”,可以为评估该地区的制度竞合提供有效的视角.通过提出参与成员是否具有排他性、主导成员是否为同类型国家、议题领域是否重叠、合作内容是否涉及“高... 澜沧江—湄公河地区合作制度之间的竞争与合作正在日益复杂化.2018年作为“峰会年”,可以为评估该地区的制度竞合提供有效的视角.通过提出参与成员是否具有排他性、主导成员是否为同类型国家、议题领域是否重叠、合作内容是否涉及“高级政治”、目标原则是否具有外向性这5个维度的指标进行系统评估,并对中国、日本、越南和泰国四个关键国家的互动进行案例分析,文章发现,澜湄地区合作制度之间的竞争被夸大了;澜湄合作与日本—湄公河合作互为主要的竞争对象,但前者是被动跟随而非主动挑起竞争;柬老越发展三角、柬老缅越合作与伊洛瓦底江—湄南河—湄公河三河流域经济合作战略也相互竞争,但后者正在取得优势;澜湄合作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湄公河委员会之间不会出现“制度达尔文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澜湄地区 制度竞合 澜湄 “峰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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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确认竞合权利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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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萍 李晓枫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62-68,共7页
确认竞合诉讼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在美国有着尤为发达的司法实践。确认竞合权利诉讼与我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听证制度、提存制度、无主财产的公告认领制度、海事强制令制度等都存在差别。在介绍美国法下确认... 确认竞合诉讼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在美国有着尤为发达的司法实践。确认竞合权利诉讼与我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听证制度、提存制度、无主财产的公告认领制度、海事强制令制度等都存在差别。在介绍美国法下确认竞合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比较其与我国相似制度的差别,指出我国尚无有效的程序机制能够替代确认竞合权利诉讼的制度功能。我国有必要引入确认竞合诉讼制度,该制度在我国具有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确认诉讼制度 美国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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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竞合制度的演变及启示 被引量:2
7
作者 杨晓优 《经济研究导刊》 2008年第8期149-151,共3页
我国区域竞合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改革前两种极端政治对抗为主的区域竞合;二是改革后至20世纪90年代的以市场竞争为主的区域竞合;三是加入WTO后正在形成的以市场合作为主的区域竞合。一切竞合的必然结果是走向合作双赢或多赢... 我国区域竞合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改革前两种极端政治对抗为主的区域竞合;二是改革后至20世纪90年代的以市场竞争为主的区域竞合;三是加入WTO后正在形成的以市场合作为主的区域竞合。一切竞合的必然结果是走向合作双赢或多赢,其中,政区政治及行政制度竞合是区域市场竞合的前提,区域市场竞合才是走向双赢或多赢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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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实施国家竞争优势战略竞合制度创新
8
作者 杨晓优 《中国商贸》 北大核心 2009年第06X期226-227,共2页
加快实施国家竞争优势战略竞合制度创新是我国变危机为转机的必然选择。对策:加快树立系统的国家竞争优势战略思想,准确把握和挖掘国家竞争优势因素和产业,加快制订创新驱动型国家竞争优势战略竞合制度体系。
关键词 全球经济危机 国家争优势战略 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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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竞合制度建构简论
9
作者 余茂玉 何艳芳 秦山成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27-29,共3页
执行竞合问题在执行制度立法上存有空白之处,致使司法实践中各种做法不一,司法的不统一有损法制统一。执行竞合制度的立法完善已势在必行,而完善该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基本理论上的执行竞合形态划分和立法上的制度建构的路径。基于此... 执行竞合问题在执行制度立法上存有空白之处,致使司法实践中各种做法不一,司法的不统一有损法制统一。执行竞合制度的立法完善已势在必行,而完善该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基本理论上的执行竞合形态划分和立法上的制度建构的路径。基于此,从执行竞合的构成要件入手,从理论的视角分析竞合形态的划分,并从立法的角度构思执行竞合若干形态的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制度 《民事诉讼法》 中国 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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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制度的完善
10
作者 翟同美 《人大建设》 2015年第9期58-60,共3页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中的一种。《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是民事法律第一次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该规定及其司法解释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强化了强求权的效力。然而,现行司法实践中,在很多情形下,无论当事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中的一种。《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是民事法律第一次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该规定及其司法解释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强化了强求权的效力。然而,现行司法实践中,在很多情形下,无论当事人如何选择请求权,都难以获得周全的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制度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民事责任 同法》 选择请求权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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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保险与保险竟合
11
作者 孙玉芝 《山东社会科学》 2004年第9期63-64,共2页
复保险与保险竟合制度是在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下 ,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实际损失以外的赔偿 ,而引申出来的两项制度。复保险具体存在于保险标的价值可以确定的损失填补类保险中 ;保险竟合具体存在于保险标的价值无从确定的损失填补类保... 复保险与保险竟合制度是在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下 ,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实际损失以外的赔偿 ,而引申出来的两项制度。复保险具体存在于保险标的价值可以确定的损失填补类保险中 ;保险竟合具体存在于保险标的价值无从确定的损失填补类保险之中。一旦构成复保险或者保险竟合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复保险 保险制度 赔偿责任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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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担保物权竞合制度
12
作者 钟国江 李勇 《特区法坛》 2004年第7期13-15,25,共4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中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往往受到威胁,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减少债权实现风险,债权人不能不为其债权的担保而奋斗,需要债务人对其债务的履行提出保证,担保制度由于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而倍受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中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往往受到威胁,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减少债权实现风险,债权人不能不为其债权的担保而奋斗,需要债务人对其债务的履行提出保证,担保制度由于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而倍受市场主体欢迎。在物的担保的实践中,由于在同一担保物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使得担保物权往往出现竞合的情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权制度 成立条件 中国 抵押权 质权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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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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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但小红 《政法学刊》 2003年第4期19-21,共3页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具备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从而引发了两种责任的共同产生。各国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不同处理原则,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两种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选择的权利。
关键词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 构成要件 免责条件 损害赔偿责任 禁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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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刑法个别化研究
14
作者 沈祎晨 纵瑞佳 《统计与管理》 2021年第12期95-99,共5页
认罪认罚从宽刑法适用的实质是个别化处遇。认罪认罚从宽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但对行为人能否从宽处理则应进行个别化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共同犯罪、立功、累犯、数罪并罚等实体制度均可能发生竞合,应根据具体案件中行为的... 认罪认罚从宽刑法适用的实质是个别化处遇。认罪认罚从宽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但对行为人能否从宽处理则应进行个别化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共同犯罪、立功、累犯、数罪并罚等实体制度均可能发生竞合,应根据具体案件中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行为人情况,对个案中的认罪认罚从宽进行个别化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刑法 制度竞合 个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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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法中的责任竞合
15
作者 张敏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0年第1期12-14,共3页
关键词 民法 同法 责任制度 请求权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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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拥堵:澜湄合作机制的发展路径探析 被引量:34
16
作者 卢光盛 金珍 《世界经济与政治》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97-119,158,159,共25页
湄公河地区“制度拥堵”的困境由来已久,而中国倡导和引领的澜湄合作机制作为区域合作制度的“后来者”,在相当程度上被视为新的制度“竞争者”。国内外各界更多关注了澜湄合作机制与既有制度的竞争性,而大大忽略了二者间的互补性。事实... 湄公河地区“制度拥堵”的困境由来已久,而中国倡导和引领的澜湄合作机制作为区域合作制度的“后来者”,在相当程度上被视为新的制度“竞争者”。国内外各界更多关注了澜湄合作机制与既有制度的竞争性,而大大忽略了二者间的互补性。事实上,澜湄合作机制更应该被称为地区合作制度的“补充者”。正因如此,澜湄合作机制要突破“制度拥堵”的困局,不仅需要克服“制度竞争”给制度本身及地区治理带来的负面影响,还应避免单纯“制度合作”产生的效率低下,应该选择“制度竞合”的发展路径。制度竞合,即制度竞争与制度合作的融合,结合二者的优势、超越二者的缺陷,实现“竞合”各方的双赢乃至多方共赢。澜湄合作机制的发展路径选择将为中国在制度创设和规则创新等方面提供理论参考和经验借鉴,也将在实践层面有力地推动“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的建设,是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澜湄作机制 制度竞合 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 地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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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系统的转换和行政不服审查法的“现代化" 被引量:6
17
作者 本多滝夫 江利红 教授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3-18,共16页
2014年6月日本修改了《行政不服审查法》,此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以往行政不服审查制度中存在的缺乏公正性的问题。新导入的审理员制度以及行政不服审查会制度促进了公正性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审理员的独立性、中立性的制度性... 2014年6月日本修改了《行政不服审查法》,此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以往行政不服审查制度中存在的缺乏公正性的问题。新导入的审理员制度以及行政不服审查会制度促进了公正性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审理员的独立性、中立性的制度性确保并不充分、审理员的意见书以及行政不服审查委员会的答复并不能充分拘束不服审查机关的判断等问题。《行政不服审查法》的修改不仅仅是应对不服审查制度在构造上的问题,而且也应当以应对行政系统的转换即以"现代化"作为目的。但是,与事前的行政程序制度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的竞合甚至是抵触,妨碍了行政不服审查制度的"现代化"。妨碍这次行政不服审查制度彻底改革的原因在于各种制度背景之下的传统的概念、思考框架等。而是否能够成功地解决缺乏公正性的问题,取决于审理员以及行政不服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任用的实践。行政不服审查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竞合、抵触就会朝着有助于寻求救济者的方向上调整。行政不服审查制度与事前的行政程序制度的竞合、抵触问题依据权利保护与权利救济之间的相互浸透性、补充性,可以通过重置性调整得到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与行为形式的多样化 制度间的 制度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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