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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行为的可罚性界定与罪名选择
1
作者 葛惟翰 《普洱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97-101,共5页
刷单炒信行为损害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然而学界关于刷单炒信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还有争论,在实践中,刷单炒信在罪名选择上存在困境。应当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只有在“质”和“量”都满足刑事可罚条件的刷单炒信行为才具有刑事可... 刷单炒信行为损害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然而学界关于刷单炒信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还有争论,在实践中,刷单炒信在罪名选择上存在困境。应当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只有在“质”和“量”都满足刑事可罚条件的刷单炒信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在罪名选择上,不宜以“口袋罪”定罪量刑,应对刷单炒信行为做类型化处理,确立以侵害法益为主、手段行为为辅的定性原则,先根据侵害的主要法益认定为经济犯罪,对于不能评价为经济犯罪的刷单炒信行为根据手段行为认定为网络犯罪,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行为 可罚的违法性 经济犯罪 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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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上“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2
作者 汤昌兴 《电子商务评论》 2024年第2期2855-2862,共8页
“刷单炒信”行为与刷单行为的界分是清晰“刷单炒信”行为性质的应有之义,通过对“刷单炒信”行为与刷单行为的界定把握住刑法规制的“刷单炒信”行为的本质。“刷单炒信”行为刑法规制的正当性需要法益侵害性方面、刑法谦抑性方面、... “刷单炒信”行为与刷单行为的界分是清晰“刷单炒信”行为性质的应有之义,通过对“刷单炒信”行为与刷单行为的界定把握住刑法规制的“刷单炒信”行为的本质。“刷单炒信”行为刑法规制的正当性需要法益侵害性方面、刑法谦抑性方面、民法与行政法规制手段不足方面的分析与论证。“刷单炒信”行为原有刑事规制路径有其弊端,完善“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从规制路径统一、入罪数额标准科学以及认定边界清晰三个方面进行着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行为 法益侵害 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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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商刷单炒信行为治理路径——以电商平台为视角 被引量:1
3
作者 由然 陈盼盼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27-34,共8页
针对治理机制较为完善但依然猖獗的刷单炒信行为,以电商平台商品权重机制的销量—评价导向以及平台—商家决策的成本收益逻辑为框架分析刷单炒信行为成因。对比剖析平台处理规则以及法律法规,指出存在法律规制作用范围不定、处罚严厉但... 针对治理机制较为完善但依然猖獗的刷单炒信行为,以电商平台商品权重机制的销量—评价导向以及平台—商家决策的成本收益逻辑为框架分析刷单炒信行为成因。对比剖析平台处理规则以及法律法规,指出存在法律规制作用范围不定、处罚严厉但层级相对集中、平台规则介入见效及时但处罚不力等问题。进而提出以平台基础治理为主,发挥政策法规支撑作用,构建完善消费信誉机制的多元主体治理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 销量—评价导向 成本收益分析 多元主体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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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4
作者 詹兆炜 《争议解决》 2023年第5期2510-2515,共6页
刷单炒信行为是一种新型的网络犯罪行为。该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以电子信用评价机制为主的复杂法益。就适用罪名而言,该行为不宜适用具有口袋罪名性质的非法经营罪,相较而言,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制更为适宜。与此同时,对刷单炒信罪... 刷单炒信行为是一种新型的网络犯罪行为。该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以电子信用评价机制为主的复杂法益。就适用罪名而言,该行为不宜适用具有口袋罪名性质的非法经营罪,相较而言,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制更为适宜。与此同时,对刷单炒信罪罪数、共犯以及犯罪形态等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将有利于更好地规制该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 法益侵害 刑法规制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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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炒信刑事定性因果反思与司法坚守——非法经营罪之孽缘消解 被引量:4
5
作者 卢宇 邓文迪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62-72,共11页
网络刷单炒信被司法定性为非法经营,但却值得商榷。首先,非法经营罪规范保护的目的是防止国家特许经营制度被侵犯,与刷单炒信侵犯的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大相径庭;其次,网络刷单炒信虽违反“国家规定”,但是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违... 网络刷单炒信被司法定性为非法经营,但却值得商榷。首先,非法经营罪规范保护的目的是防止国家特许经营制度被侵犯,与刷单炒信侵犯的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大相径庭;其次,网络刷单炒信虽违反“国家规定”,但是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这一构成要件,其虽然属于“违法经营”,但因为不存在相对应的合法经营而不属于“非法经营”;最后,司法定性根本原因在于网络刷单炒信社会危害性巨大,并且是在舆论压力之下无奈的司法犯罪化。因而,司法者应当有气度容忍社会不公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是非曲直判断舆论风气而维护司法独立,坚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并响应刑法谦抑性,当为司法应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 非法经营 规范目的 概念思维 社会舆论 司法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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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刷单炒信刑法规制新解 被引量:11
6
作者 曹波 陈娟 《时代法学》 2019年第6期34-42,共9页
在日益发展的网络社会中,网络信用成为网络交往、网络交易的重要支撑和必要前提,反向刷单炒信行为通过人为干扰网络信用的形成和评价机制,恶意侵损具有竞争关系的网络经营者的商誉、信誉,是具有较强隐蔽性和侵害性的新型网络犯罪。对于... 在日益发展的网络社会中,网络信用成为网络交往、网络交易的重要支撑和必要前提,反向刷单炒信行为通过人为干扰网络信用的形成和评价机制,恶意侵损具有竞争关系的网络经营者的商誉、信誉,是具有较强隐蔽性和侵害性的新型网络犯罪。对于反向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激烈争议,董志超、谢文浩案和钟家杰案虽然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反向刷单炒信行为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之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后果及侵害之具体法益存在明显区别。反向刷单炒信本质在于通过恶意降低被害人的商誉、信誉的方式严重扰乱公平、公正、自由、诚信的竞争秩序,并且实质上属于“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向刷单炒信 网络 商业 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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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行为的法教义学审视与刑法规制 被引量:1
7
作者 娄瀚文 卢宇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433-441,共9页
对刷单炒信行为可以从侵害对象角度和实施主体角度进行双重解构,并依据其特性合理入罪。从法益侵害角度看,刷单炒信行为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权、店铺的合法权益或者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从归责主体看,刷单炒信可分为单一式刷单炒信... 对刷单炒信行为可以从侵害对象角度和实施主体角度进行双重解构,并依据其特性合理入罪。从法益侵害角度看,刷单炒信行为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权、店铺的合法权益或者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从归责主体看,刷单炒信可分为单一式刷单炒信、交互式刷单炒信与平台式刷单炒信。对侵犯公司财产权的刷单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亦可能构成盗窃罪,关键在于审核主体;对于侵犯店铺权益的反向刷单,应当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侵犯信用评价机制的平台式刷单炒信,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法益侵害类型、立法目的以及构成要件符合性视角,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可以考虑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 法教义学 非法经营 非法利用息网络罪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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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与平台市场的“技术-市场悖论” 被引量:2
8
作者 张兆曙 高远欣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160-170,共11页
“刷单炒信”所表征的网络失信行为是平台自我妥协和变通的结果,其根源在于平台双重属性之间的内在张力。新市场、新秩序对合法性的强烈需求,促使平台构建了“以用户体验为中心”的控制体系,将内部市场的信任生产纳入强制度范式的轨道... “刷单炒信”所表征的网络失信行为是平台自我妥协和变通的结果,其根源在于平台双重属性之间的内在张力。新市场、新秩序对合法性的强烈需求,促使平台构建了“以用户体验为中心”的控制体系,将内部市场的信任生产纳入强制度范式的轨道。强制度范式保证了内部市场的实际活动与信任生产的控制体系及其正式结构保持高度一致,相互耦合。但是,平台还是一个私利性的企业。为了赢得同业市场上的规模竞争,平台采取了一系列促进快速扩张的技术性策略。效率取向的技术性策略动摇了合法性机制对内部市场的控制,导致信任生产的实际活动与控制体系之间的技术性脱耦,使平台市场脱离强制度范式下的信任生产逻辑,进入弱制度范式下“好评数据”的生产逻辑,从而为网络信任的刷单式生产提供了可乘之机。质言之,网络失信的本质是平台基于外部市场规模竞争的需要而发生于内部市场注意力竞争的技术性脱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 平台经济 网络 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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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规范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对策研究--以淘宝诉美名科技公司为例 被引量:6
9
作者 刘旭红 《中国商论》 2021年第19期70-72,共3页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且有巨大的市场影响力。刷单炒信行为严重扰乱了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对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与电商平台都造成了侵害,必须加以规制。电商平台作为电商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对违法行为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若电商平台积...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且有巨大的市场影响力。刷单炒信行为严重扰乱了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对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与电商平台都造成了侵害,必须加以规制。电商平台作为电商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对违法行为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若电商平台积极完善经营规则、履行平台监管责任、积极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帮助,可以更为精准的打击刷单炒信行为。法治营商环境的营造,需要电商平台积极投身其中,担负起市场监督者和平台管理者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行为 电商平台 不正当竞争 对策研究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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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7
10
作者 李宛真 《中国商论》 2019年第14期242-244,共3页
近十年来,互联网经济的大潮覆盖了市场中各个行业的各个领域,全民创业的大潮兴起,使得我国的电商行业发展更为迅速,但是,在这股大潮的背后,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悄然而生,那就是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对于这种新型的有碍市场竞争的行为,我们... 近十年来,互联网经济的大潮覆盖了市场中各个行业的各个领域,全民创业的大潮兴起,使得我国的电商行业发展更为迅速,但是,在这股大潮的背后,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悄然而生,那就是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对于这种新型的有碍市场竞争的行为,我们该如何在法律层面予以回应和应对?我国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我们提供了相应依据。本文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案例,通过对目前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条文的研究,结合在实践中对该行为进行规制的经验总结,明确在现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法律应该如何与时俱进的对这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刷单炒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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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分析与治理路径 被引量:1
11
作者 武川林 《中国商论》 2022年第13期53-56,共4页
刷单炒信随着电商行业的迅猛发展逐渐形成灰色产业链,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对于组织化刷单炒信的刑法规制,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争议。本文将组织化的刷单炒信行为进行拆分,对提供刷单平台行为与组织刷单炒信行... 刷单炒信随着电商行业的迅猛发展逐渐形成灰色产业链,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对于组织化刷单炒信的刑法规制,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争议。本文将组织化的刷单炒信行为进行拆分,对提供刷单平台行为与组织刷单炒信行为予以区分,并在法条主义立场下根据争议焦点进行刑法评价。提供刷单平台行为因无法满足某些构成要件,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组织刷单炒信行为则在一定条件下可构成虚假广告罪。对刷单炒信行为的治理,应划分民行刑边界,与此同时给予法律一定的弹性,以保证法律功能的实现,从而达到刷单炒信的最优化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 虚假广告罪 非法经营罪 民行刑边界 治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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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刷单炒信行为入刑及综合治理 被引量:1
12
作者 李然 郑艳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24-29,共6页
我国首例正向刷单炒信入刑案的法院判决没有正确理解非法经营罪之构成要件,且其裁判逻辑有不正当扩张非法经营罪之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需重新对该案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进行检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行... 我国首例正向刷单炒信入刑案的法院判决没有正确理解非法经营罪之构成要件,且其裁判逻辑有不正当扩张非法经营罪之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需重新对该案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进行检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行为违反与市场准入秩序相关的"国家规定";二是情节严重,正向刷单炒信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满足这两个条件。正向刷单炒信行为入刑应慎之又慎,不可随意入刑,同时应结合行政、民事手段对正向刷单炒信进行综合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向刷单炒信 非法经营罪 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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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1
13
作者 戴晓静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68-74,共7页
刷单炒信行为是指网络电商通过发布虚假的交易信息炒作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益侵害具有复合性的特点。司法实务对刷单炒信行为以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的做法,暴露出“六经注我”式的客观解释立场有形式合法性不足、助长刑... 刷单炒信行为是指网络电商通过发布虚假的交易信息炒作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益侵害具有复合性的特点。司法实务对刷单炒信行为以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的做法,暴露出“六经注我”式的客观解释立场有形式合法性不足、助长刑事司法权逾法扩张、损害刑法公正等风险。秉持主观解释立场,遵循同类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可以得出以下倾向性结论,即不违反特别行政许可制度的组织刷单炒信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破坏生产资料的反向刷单炒信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从各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出发,不同类型的刷单炒信行为可以分别论以虚假广告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便更好地维护罪刑法定原则,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 罪刑法定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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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以非法经营罪为切入点展开 被引量:1
14
作者 周权 《长治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16-19,共4页
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市场失范行为比比皆是,以组织刷单炒信为例进行展开。非法经营罪作为口袋罪长期以来饱受诟病,但是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新型经济犯罪层出不穷,组织刷单仅为冰山一角。法律不是文字游戏,而是价值判断,在传统经济领域... 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市场失范行为比比皆是,以组织刷单炒信为例进行展开。非法经营罪作为口袋罪长期以来饱受诟病,但是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新型经济犯罪层出不穷,组织刷单仅为冰山一角。法律不是文字游戏,而是价值判断,在传统经济领域应当限缩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而在互联网经济领域应当适度扩张,将大量互联网经济犯罪包摄进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 非法经营罪 堵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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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下刷单炒信行政监管的挑战与应对 被引量:1
15
作者 韩如雪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1年第4期48-50,53,共4页
指出了电子商务平台经济下刷单炒信行政监管面临的挑战,阐述了平台经济下完善刷单炒信行政监管的必要性,提出了要转变监管思路,充分运用非政府主体的优势以及完善行政监管与非政府主体治理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模式等在平台经济下刷单炒信... 指出了电子商务平台经济下刷单炒信行政监管面临的挑战,阐述了平台经济下完善刷单炒信行政监管的必要性,提出了要转变监管思路,充分运用非政府主体的优势以及完善行政监管与非政府主体治理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模式等在平台经济下刷单炒信行政监管的有效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刷单炒信 行政监管 挑战 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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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上“刷单炒信”行为的民行责任分析 被引量:1
16
作者 杨梦凡 《中国商论》 2020年第15期40-40,共2页
电子商务的发展牵动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命脉。信用评价机制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石,近年来,"刷单炒信"行为正在破坏着这一机制。明确、统一和完善实践中广泛采取的规制"刷单炒信"行为的民行责任是电子商... 电子商务的发展牵动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命脉。信用评价机制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石,近年来,"刷单炒信"行为正在破坏着这一机制。明确、统一和完善实践中广泛采取的规制"刷单炒信"行为的民行责任是电子商务长期发展的关键。民事责任方面,应当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明确刷单平台可以成为赔偿主体,并完善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行政责任方面,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形成行政处罚与平台监督的良性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 惩罚性赔偿 可得利益 平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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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视域下刷单炒信行为规制研究 被引量:1
17
作者 崔海燕 《金融经济》 2020年第10期45-52,共8页
刷单炒信行为加剧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引起公权主导的规制,但通过法律文本及案例分析,本文发现不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治理,现行路径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较为被动。因... 刷单炒信行为加剧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引起公权主导的规制,但通过法律文本及案例分析,本文发现不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治理,现行路径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较为被动。因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引起的刷单炒信,其规制困境在于违法行为发生率高而发现率低,违法利润较高而成本较低。因而规制路径的优化在于实现公权与网络交易平台协作规制,提升违法发现率,提高违法成本。完善的行政规制措施,加之优化的平台治理模式,将规制落实到刷单炒信各行为主体,尤其是实施刷单行为的经营者与刷手,最大程度地发现违法信息,以实现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息不对称 刷单炒信 网络交易平台 用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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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违法行为分析及对策研究
18
作者 潘庆欣 王肖戬 +1 位作者 苑哲瑜 张皓男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2年第10期35-39,共5页
网络购物、网络订餐、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快速发展,平台内的一些商家店铺为了提高搜索排名,利用刷单炒信手段对销量、评论和信誉进行修饰,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本文从强化网络市场监管的角度,梳理了刷单炒信违法行为的... 网络购物、网络订餐、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快速发展,平台内的一些商家店铺为了提高搜索排名,利用刷单炒信手段对销量、评论和信誉进行修饰,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本文从强化网络市场监管的角度,梳理了刷单炒信违法行为的概念、形式演变和整治进展;通过研究分析刷单炒信的常见套路,对强化网络交易监管、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监管部门监管效能等提出对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 网络交易 监管执法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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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行为规制与其治理问题的分析
19
作者 张祺 《区域治理》 2021年第26期125-126,共2页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飞速发展,互联网经济发展态势迅猛,由于其操作简单、低成本以及便捷舒适等优点,快速赢得了消费者的偏爱,商家间剧烈的竞争催生出“刷单炒信”怪象。消费者受到经营者虚假欺诈的情况日益泛滥,乃至其他商家的权利...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飞速发展,互联网经济发展态势迅猛,由于其操作简单、低成本以及便捷舒适等优点,快速赢得了消费者的偏爱,商家间剧烈的竞争催生出“刷单炒信”怪象。消费者受到经营者虚假欺诈的情况日益泛滥,乃至其他商家的权利也遭到损害。展开对刷单炒信形式的深化分析,跟随电商日趋完善和不断建设的步伐,帮助消费者了解其本质及违法性,加强电子交易中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网络经济体系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 非法经营 用评价 商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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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
20
作者 胡元艳 《电子商务评论》 2024年第3期8071-8076,共6页
“互联网+”的应用和发展,为势头正盛的网络交易提供了技术基础,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必要方式。电商平台的商家排名方式和用户评价机制催生了“刷单行为”的兴起,然而现行法律对于“刷单”行为的规制存在行为构成要件缺乏、法律... “互联网+”的应用和发展,为势头正盛的网络交易提供了技术基础,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必要方式。电商平台的商家排名方式和用户评价机制催生了“刷单行为”的兴起,然而现行法律对于“刷单”行为的规制存在行为构成要件缺乏、法律责任不明等问题,从制度上明确“刷单炒信”的法律定性,是完善其行为构成要件从而明晰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加强监管是处罚和规制的必要,只有从制度和行动上的有效联动才能实际打击破坏公平诚信交易秩序的“刷单炒信”行为。The 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has provided the technical foundation for the flourishing online transaction, and online shopping has gradually become a necessary way of people’s life. The merchant ranking method and user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e-commerce platforms have given rise to the rise of “single brushing behavior”. However, the existing laws regulate the “single brushing” behavior with problems, such as lack of behavioral components and uncl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Clarifying the legal quality of “single brushing and letter speculation” from the system is the basis for improving its behavioral components and clarifying relevant legal responsibilities.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is necessary to punish and regulate. Only from the effective linkage of system and action can actually combat the “brushing single speculation” behavior that destroys the fair and honest trading order.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 法律责任 监管措施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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