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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中国古代“出簿籍相质证”民事证据规则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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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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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辽宁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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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86-8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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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古代的官府簿籍是诉讼的证据,主要适用于所有权纠纷,包括不动产的田宅纠纷和动产的奴婢、牛、马等财物纠纷。簿籍具有公证效力,可以验证私人之间契约的真伪,其证据效力高于其他证据。经由官府确认的书证也称"旁证",也具有公证的效力。出簿籍相质证,一般采取当堂呈出和当堂验明的方式,以"足见"、"见得"、"显有"等语词表述。该规则的适用既可杜绝伪造证据行为,利于法官准确及时结案,又使古代百姓具有证据意识,是"券证主义"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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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簿籍证据
民事证据规则
券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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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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