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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作者“私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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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小奔 包丽平 《中国版权》 2024年第4期86-101,共16页
考察中国古代作品创作与传播机制后可知,尽管我国出版行业性组织至晚清才产生,但自宋以后,作者、刻印出版者、技术与作品市场化等与版权相关的重要因素已广泛存在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究其原因,中国古代作者群体的创作激励与儒家思想指导... 考察中国古代作品创作与传播机制后可知,尽管我国出版行业性组织至晚清才产生,但自宋以后,作者、刻印出版者、技术与作品市场化等与版权相关的重要因素已广泛存在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究其原因,中国古代作者群体的创作激励与儒家思想指导下的科举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儒家思想沁润下,中国古代作者具有超越自我的创作原动力以及不拘于直接经济利益的义利观,这使得作品的传播不限于由刻印出版者主导的坊刻售卖形式;科举制度下知识分子群体与作者群体身份的高度重叠,使得以事业获取、互惠认可为代表的间接激励机制实质上发挥着保护作者“私益”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中国古代作者“私益”的丰富性,也为解读当下著作人身权规则提供了历史资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古代作者 儒家思想 科举制度 刻印出版机制 作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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