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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破产程序中税收滞纳金的权利属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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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大春
陈正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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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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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特区经济》
2019年第10期107-11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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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江苏省所得税法治标准化建设研究”(2017SJB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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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基于"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的问题展开,通过引入"课税特区"理论,藉由量能课税与利益衡量的理念,明晰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滞纳金"协调并兼顾国家税收利益与普通债权人利益"的功能及其作为"税收利息"的法律性质,进而将税收滞纳金界定为"劣后债权",并形成"破产申请受理之前,税收滞纳金为普通破产债权;破产申请之后,税收滞纳金为劣后债权"的"前普后劣"的权利规范体系,以公平地保护普通债权人,以致在"保护债权人"这一利益点上实现破产法与税法的平衡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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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程序
税收滞纳金
课税特区
税收法定
前普后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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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ankruptcy Procedure
Tax Delay
Tax Special Zone
Tax Statutory
poor before and af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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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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