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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摩托车“剩余电量警示裕度”释疑及公告填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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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磊 王仲太 +1 位作者 刘治敏 杨肖 《摩托车技术》 2021年第7期27-29,共3页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50号令),即电动摩托车行业俗称的“50号令”,自2019年6月施行以来,进一步降低了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使部分有技术及资金优势,而且之前以生产“超标电动自行...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50号令),即电动摩托车行业俗称的“50号令”,自2019年6月施行以来,进一步降低了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使部分有技术及资金优势,而且之前以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转向电动摩托车(含轻便)资质的获得,成为电动摩托车产业中的新成员,导致电动摩托车产品公告申报的从业“新手”增加;加之相比传统燃油摩托车企业申报人员而言,电动摩托车产品公告申报人员流动大,对规范理解不到位,技术水平相对较低。本文结合标准,对“剩余电量警示裕度”这一车辆公告备案参数展开释疑,对其涵义进行提炼、总结,并就具体公告申报做出指导,消除因企业申报人员对该参数的误解,导致参数误报、错报的现象,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公告申报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B 24157—2017 电动摩托车 剩余电量警示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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