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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消费者获取智能汽车数据的权利证成与规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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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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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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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1-102,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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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智能汽车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治理研究”(18CFX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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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赋予消费者获取智能汽车数据的权利,可解决消费者和汽车运营商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数据提供形式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具有规范基础和裁判先例,但因法律对知情权客体采用的“概括+列举式”规定,汽车数据可否作为法定知情对象存有争议。无论是采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抑或比较法解释,汽车数据都可被阐释为法定知情对象。消费者获取智能汽车数据的请求,可以通过汽车运营商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自愿提供三种方式实现。汽车运营商履行数据提供义务,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必须依法提供的数据范围,应当以数据对汽车安全运行状态具有可解释性为限。在“保护法”模式下,国家负有保护消费者获取汽车数据权利的义务,要配套落实汽车数据法定提供内容、数据提供义务履行时效、数据接入政府监控平台等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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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智能汽车数据
消费者知情权
副本获取权
访问权
国家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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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mart car data
consumers’right to know
the right to obtain a copy
the right to access
the state obligation of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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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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