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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方法成立抢劫罪手段行为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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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持特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31-39,共9页
根据通说观点,以醉酒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中“其他方法”的行为模式,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其他方法”并不等同于一切方法,尤其刑法将其与“暴力、胁迫”并列共同作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也决定了其在行为性质上应与两... 根据通说观点,以醉酒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中“其他方法”的行为模式,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其他方法”并不等同于一切方法,尤其刑法将其与“暴力、胁迫”并列共同作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也决定了其在行为性质上应与两者具有一定的相当性,以具有人身法益侵犯的可能性为必要。而对于手段较为平和的劝酒行为而言,实难认定为对人身法益的侵犯行为,因而即使行为人以此作为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不仅会不当扩大抢劫罪的成立要件,还会造成罪刑适用的不均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方法 抢劫罪 其他方法 劝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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