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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中办案单位回避问题研究——以被追诉人的管辖防御权与救济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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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振策 《朝阳法律评论》 2015年第2期75-91,共17页
管辖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同样具有人权保障的性质。办案单位回避在本质上属于管辖变更,应将其归入'有管辖权但不宜行使'的情形,其性质又可以引申和折射出被追诉人之管辖防御权和救济权的问题。申请办案单位回避具备独立性... 管辖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同样具有人权保障的性质。办案单位回避在本质上属于管辖变更,应将其归入'有管辖权但不宜行使'的情形,其性质又可以引申和折射出被追诉人之管辖防御权和救济权的问题。申请办案单位回避具备独立性,不同于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将其纳入管辖权转移规则中。立法应当构建系统、完善的权利型管辖变更规则,明确赋予当事人中请管辖权转移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办案单位回避 管辖变更 管辖防御权 管辖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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