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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权豁免:理论根据与规则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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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32-148,共17页
政府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权豁免可以分为人的豁免与事项豁免两种类型,两者在主体、时间以及事项范围上都有区别。从法律性质上看,人的豁免主要关注享有主体,事项豁免则关注豁免的行为对象。前者在主体范围层面,后者在事项范围层面,均不... 政府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权豁免可以分为人的豁免与事项豁免两种类型,两者在主体、时间以及事项范围上都有区别。从法律性质上看,人的豁免主要关注享有主体,事项豁免则关注豁免的行为对象。前者在主体范围层面,后者在事项范围层面,均不甚明晰。而且,对于管辖豁免权的本质为程序性权利还是实体法中的抗辩,学界尚存争议。通过对两种类型不同理论根据的分析,人的豁免宜以国家责任归属说为基底,在此基础上,应以国际法肯认的具有代表性功能的主体范围限定其享受主体,亦即人的豁免的享有人应仅限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与外交部长。事项豁免则应以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理论根据,同时将国际法中规定的犯罪与未经法院地国同意在该国领域内实施行为的情形视为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管辖权豁免 人的豁免 事项豁免 功能的必要说 不干涉内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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