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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法律构造论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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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晓青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6,共17页
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需要更好地挖掘和开发其经济价值。数据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以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属性使其在法律制度构建和运行上也具有特殊性。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应涵盖保护数... 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需要更好地挖掘和开发其经济价值。数据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以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属性使其在法律制度构建和运行上也具有特殊性。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应涵盖保护数据主体合法权益、协调和平衡数据利益关系、促进数据有序流动和分享、促进数据要素利益公平分配等内容。数据产权的法律构造旨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数据动态流转和价值实现机制,最终服务于数字经济发展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法律构造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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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分置视角下企业数据确权制度的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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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帆 李奇泽 《长江论坛》 2024年第3期85-96,共12页
企业数据产权确权制度具有弥合传统权益保护方案短板、平衡多主体利益诉求、契合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机制的制度价值。为更好地充分发挥其价值,首先,应明确企业数据产权客体是企业合法持有的公开有价值数据;其次,应采用“行为+形式”的双... 企业数据产权确权制度具有弥合传统权益保护方案短板、平衡多主体利益诉求、契合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机制的制度价值。为更好地充分发挥其价值,首先,应明确企业数据产权客体是企业合法持有的公开有价值数据;其次,应采用“行为+形式”的双重标准将企业数据划分为依生产经营行为、许可使用行为、转移持有权行为获得的原始数据、数据集合、数据产品;最后,确定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权利谱系。在权利运行关系梳理上,应认识到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内部统一关系与外部独立关系。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地为企业数据类型化确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产权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类型化确权 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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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私法逻辑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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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宗录 李雨桐 《行政与法》 2023年第8期104-114,共11页
“数据二十条”首创“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该制度的构建需从私法角度证成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正当性,为数据产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基于产权结构多元化和民事权利确权授权理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所蕴涵的私法逻辑在于——... “数据二十条”首创“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该制度的构建需从私法角度证成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正当性,为数据产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基于产权结构多元化和民事权利确权授权理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所蕴涵的私法逻辑在于——数据产权“三权分置”从淡化所有权观念出发,创造性地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并在数据资源持有权与数据加工使用权“二权分置”的基础上提出数据产品经营权,由此构建了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框架。三重授权成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基本实现路径,而适应数据要素特征的登记新方式有利于数据产权及其交易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二十条” “三权分置”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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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资产质押的理论澄清与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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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诚信 龚思涵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6-52,F0002,共18页
公共数据资产质押作为一种担保融资的新方式,其本质是权利质押,质权客体是对公共数据的加工使用权。出质人包括公共数据资产运营公司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质权人则应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出质人以担保自身债务为限设立质权,质权... 公共数据资产质押作为一种担保融资的新方式,其本质是权利质押,质权客体是对公共数据的加工使用权。出质人包括公共数据资产运营公司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质权人则应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出质人以担保自身债务为限设立质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登记仅能发挥设权效力、警示功能的作用。目前,登记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未来可由国家数据局或其授权的专门职能组织经形式审查后办理登记。公共数据资产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数据资产价值利用领域,出质人以公共数据资产质押后应及时向授权机构或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由于拍卖、变卖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可充分利用质押财产的使用价值,通过强制管理的方式实现质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数据资产 授权运营 权利质押 加工使用权 登记生效 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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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产权制度的层级性:“三三制”数据确权法 被引量: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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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卫星 《中国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26-48,共23页
数据确权问题已成为阻碍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数据确权之所以难,缘于现有的讨论存在概念混杂纠缠和平面化思维。数据产权制度设计应采取秩序概念基础上的层级性思维,通过横向分层和纵向分阶实现从原始数据到数据应用的... 数据确权问题已成为阻碍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数据确权之所以难,缘于现有的讨论存在概念混杂纠缠和平面化思维。数据产权制度设计应采取秩序概念基础上的层级性思维,通过横向分层和纵向分阶实现从原始数据到数据应用的解耦。即从客体、主体、内容三层横向对数据与信息、数据的来源者与处理者、来源者所有权与处理者用益权进行分离;纵向按照数据生成的周期,将数据生成区分为数据资源采集、数据集合加工利用和数据产品经营三个不同阶段;在尊重数据来源者初始数据所有权的同时,以企业数据用益权为基础权利,为数据采集、数据加工利用、数据产品交易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阶段分层确权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层级性思维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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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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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卫星 《中国法律评论》 2023年第6期125-137,共13页
数据产权制度是整个数据基础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如何将《数据二十条》中的政策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使得数据三权分置方案这一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法律上的权利,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难题。借鉴土地生产要素市场化路径,本文提出在数... 数据产权制度是整个数据基础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如何将《数据二十条》中的政策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使得数据三权分置方案这一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法律上的权利,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难题。借鉴土地生产要素市场化路径,本文提出在数据所有权和数据用益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以数据用益权为基础性权利,将数据三权分置方案纳入数据产权分立的理论框架中,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可以被视为各阶段数据用益权的具体表现形式,由此形成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数据确权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所有权 数据用益权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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