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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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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秋林 杨士民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5-102,共8页
非破产加速到期责任在立法上迄今尚未规定。学理上准确回答加速到期的正当性范围将成为制度构建的关键,其正当性的理由应遵循“为公司生存而合乎商道发展”的原则,实现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统一,将两者转化为“以公司为中心的正... 非破产加速到期责任在立法上迄今尚未规定。学理上准确回答加速到期的正当性范围将成为制度构建的关键,其正当性的理由应遵循“为公司生存而合乎商道发展”的原则,实现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统一,将两者转化为“以公司为中心的正常经营发展权”的路径来证成。对加速到期出资范围标准的构成要素分析,既要基于债权区分的类型化,将体现社会责任和民生的非自愿债权作为人格性法益保护,自愿债权进入加速范围应以解除公司的信用危机为限;又要考虑公司的行业战略危机、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出资契约不完全性等要素。法律规则的表达思路为:公司法增设加速到期数额确定的程序性制度和催缴执行制度,加速到期出资范围需以公司为行为主体,债权人、公司三会围绕标准的构成要素进行程序性控制来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速到期责任 正当范围 标准要素 程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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