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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罪量加重构成概念之提倡 被引量:39
1
作者 王彦强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16-129,共14页
法定刑升格条件确有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必要。不具备违法推定机能、不是故意认识内容的首要分子、作为报酬的违法所得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量刑规则;具备犯罪个别化、违法性推定与故意规制三大机能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加重结果... 法定刑升格条件确有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必要。不具备违法推定机能、不是故意认识内容的首要分子、作为报酬的违法所得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量刑规则;具备犯罪个别化、违法性推定与故意规制三大机能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加重结果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罪体)加重构成要素;而多次、数额巨大等升格条件,仅表征违法程度、不体现行为类型变异,虽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却无法发挥犯罪个别化机能,既非典型的加重构成要素,也非典型的量刑规则,应属于罪量加重构成要素。罪量加重构成有行为规模类与结果程度类之分,结果程度类罪量加重构成是基于基本犯结果的危险性而加重刑罚的,当基本犯未遂时,即丧失加重之依据,不能论以加重犯的未遂犯。情节严重作为升格条件,则应当根据具体化的情节事实,依据上述标准判断各具体事项的归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刑升格条件 加重构成 量刑规则 罪量加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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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加重构成基本问题研究 被引量:37
2
作者 周光权 卢宇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5期66-76,共11页
犯罪加重构成 (加重犯 )是一种复杂但在刑法中又比较常见的犯罪形态 ,它是一种在基本构成基础之上又具备了加重要件 (加重因素 )的相对独立的犯罪构成形态。犯罪加重构成与故意犯罪形态的关系是复杂的 ;从学理上说 ,加重构成存在未完成... 犯罪加重构成 (加重犯 )是一种复杂但在刑法中又比较常见的犯罪形态 ,它是一种在基本构成基础之上又具备了加重要件 (加重因素 )的相对独立的犯罪构成形态。犯罪加重构成与故意犯罪形态的关系是复杂的 ;从学理上说 ,加重构成存在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 ;犯罪加重构成的罪数形态也是十分复杂的 ,需要仔细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加重构成 加重要素 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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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兼与张明楷、柏浪涛、王彦强三位商榷 被引量:5
3
作者 陈洪兵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22-32,共11页
区分说批评传统加重构成说不当扩大了未遂犯处罚范围,提出应将法定刑升格条件区分为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认为前者存在未遂、后者不存在未遂。其中,行为类型标准说与构成要件品质标准说认为,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而未得逞的... 区分说批评传统加重构成说不当扩大了未遂犯处罚范围,提出应将法定刑升格条件区分为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认为前者存在未遂、后者不存在未遂。其中,行为类型标准说与构成要件品质标准说认为,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而未得逞的,仅成立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这种立场明显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亦不利于保护法益,还会形成罪刑失衡的"断崖式"判罚结果,因而不具有合理性。是否成立未遂,只需根据行为是否已经对法益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进行客观判断。《盗窃解释》与《诈骗解释》中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只是注意性规定,即,无论是盗窃、诈骗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均能成立未遂,并应适用相应的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刑升格条件 加重构成 量刑规则 未遂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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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构成犯的罪过形式研究 被引量:1
4
作者 曹玉玉 杜冰倩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66-69,共4页
较之于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犯有其独立的犯罪构成,其主观罪过要求具有重大过失。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合并为重大过失引入加重构成犯的罪过形式中,并排除疏忽大意过失构成加重构成犯的可能,有利于实现罪刑相当,限制加重构成犯的... 较之于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犯有其独立的犯罪构成,其主观罪过要求具有重大过失。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合并为重大过失引入加重构成犯的罪过形式中,并排除疏忽大意过失构成加重构成犯的可能,有利于实现罪刑相当,限制加重构成犯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重构成 结果加重 罪过形式 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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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构成犯罪过结构问题研究——以刑法第144条为例证 被引量:1
5
作者 曹玉玉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83-88,共6页
典型的加重构成犯主观罪过结构是"故意+过失"型,但立法不断突破"故意+过失"型的罪过结构。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合并,提出加重构成犯的概念和重大过失的理论,认肯"过失+故意"型和"过失+过失&q... 典型的加重构成犯主观罪过结构是"故意+过失"型,但立法不断突破"故意+过失"型的罪过结构。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合并,提出加重构成犯的概念和重大过失的理论,认肯"过失+故意"型和"过失+过失"型加重罪过结构的存在,对于解决与责任主义协调的问题大有裨益,且能有效限制加重构成犯的适用范围。引入重大过失理论,对加重构成犯主观罪过结构进行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重构成 罪过结构 重大过失 责任主义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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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则与加重构成的二维视域——理论反思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2
6
作者 徐雅飒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82-86,共5页
传统刑法理论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采取一体化的处理方式欠缺理论正当性与合理性,有违罪责相适应的基本原理,难以解释类行为的刑罚适用显著差异化问题。采取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相区分的二维视域,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而且能更为理性... 传统刑法理论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采取一体化的处理方式欠缺理论正当性与合理性,有违罪责相适应的基本原理,难以解释类行为的刑罚适用显著差异化问题。采取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相区分的二维视域,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而且能更为理性地解决同类行为的量刑均衡化问题,是一种具有实践支撑理论基础的模式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量刑规则 加重构成 二维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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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果加重构成犯概念的提倡
7
作者 王国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98-103,共6页
在我国刑法中应当提倡结果加重构成犯的概念,刑法分则中以结果出现为犯罪成立要件的,不一定都是结果犯,而可能是结果加重构成犯。对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罪来说,实质上包括双层次的危害结果,属于结果加重构成犯的范畴,其罪过形式... 在我国刑法中应当提倡结果加重构成犯的概念,刑法分则中以结果出现为犯罪成立要件的,不一定都是结果犯,而可能是结果加重构成犯。对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罪来说,实质上包括双层次的危害结果,属于结果加重构成犯的范畴,其罪过形式类似于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加重 结果加重构成 双层次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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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构成犯未遂形态研究
8
作者 鞠宏钰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S2期76-80,共5页
本文在对加重构成犯基本概念及问题界定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国内外研究学者对加重构成犯未遂形态所提出的观点,分析加重构成犯的犯罪形态,最终得出加重构成犯存在未遂形态的结论,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进一步讨论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的... 本文在对加重构成犯基本概念及问题界定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国内外研究学者对加重构成犯未遂形态所提出的观点,分析加重构成犯的犯罪形态,最终得出加重构成犯存在未遂形态的结论,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进一步讨论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重构成 犯罪未遂 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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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实质区分——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被引量:37
9
作者 柏浪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52-61,共10页
我国刑法中"量刑规则"与德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的通例"并不相同。对我国法定刑升格条件分类时,若依定型性标准,会导致划分出来的量刑规则在贯彻责任主义上表现不一致。而依违法性标准,法定刑升格条件分为真正的不... 我国刑法中"量刑规则"与德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的通例"并不相同。对我国法定刑升格条件分类时,若依定型性标准,会导致划分出来的量刑规则在贯彻责任主义上表现不一致。而依违法性标准,法定刑升格条件分为真正的不法加重要素与表面的不法加重要素,前者可塑成加重构成要件,后者属于单纯的量刑规则,二者具有体系上的对立排斥关系,也即前者需要贯彻责任主义,存在未遂、共犯及竞合问题,而后者不存在这些问题。财产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区分为累计数额与单次数额。前者属于单纯的量刑规则,后者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具有未遂形态。不过,单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未遂与单次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并非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刑升格条件 加重构成要件 量刑规则 数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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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情节加重构成的解释规则 被引量:1
10
作者 彭辅顺 《法律方法》 CSSCI 2013年第1期384-391,共8页
研究抽象情节加重构成的解释规则对于刑法适用的统一与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对作为抽象加重构成的"情节严重"的解释,首先应立足于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或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罪中情节,不能随意扩张到罪外情节;然后应根... 研究抽象情节加重构成的解释规则对于刑法适用的统一与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对作为抽象加重构成的"情节严重"的解释,首先应立足于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或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罪中情节,不能随意扩张到罪外情节;然后应根据个罪的规范目的和基本罪状的描述来确定其具体内容。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释,应以"情节严重"的解释为基础,并在"情节严重"的事项范围内进一步进行目的性限缩。其途径有二:一是通过减少"情节严重"的具体情节,并提高其中具体情节的违法性程度来解释"情节特别严重";二是不减少"情节严重"的具体情节,纯粹通过提高属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节的违法性程度来解释"情节特别严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情节 加重构成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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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结果加重构成的解释方法与路径——兼析两个司法解释的缺陷 被引量:1
11
作者 彭辅顺 《法律方法》 CSSCI 2014年第1期375-389,共15页
抽象结果加重构成中的"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等属于不确定概念,应采用类型化的方法予以具体化。其中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后果严重"的具体化应根据其存在的基本犯的四种不同类型来确定... 抽象结果加重构成中的"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等属于不确定概念,应采用类型化的方法予以具体化。其中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后果严重"的具体化应根据其存在的基本犯的四种不同类型来确定其范围和程度;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化应根据其存在的基本构成要件的不同类型来确定其范围和程度。目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关于抽象结果加重构成的司法解释存在着缺陷,需要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结果加重构成 解释方法 解释路径 类型化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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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构成要件及其立法技术之评析 被引量:1
12
作者 田志荣 张波 《当代法学》 2001年第5期25-26,共2页
关键词 刑法 加重构成要件 情节加重 立法技术 犯罪情节 交叉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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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构成亦或量刑规则——也谈财产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性质与处理 被引量:3
13
作者 章智栋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5期107-112,共6页
对于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有必要进一步在性质上区分为加重构成和量刑规则,但单纯以行为类型是否改变作为判断标准并不全面,对于某一规定是否属于加重构成应当从构成要件的"三大机能"出发充分检验,财产犯罪中... 对于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有必要进一步在性质上区分为加重构成和量刑规则,但单纯以行为类型是否改变作为判断标准并不全面,对于某一规定是否属于加重构成应当从构成要件的"三大机能"出发充分检验,财产犯罪中单次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多次犯罪累计数额处理所达到的"数额(特别)巨大"仅仅是量刑规定。加重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存在既遂未遂、认识错误、犯罪竞合等问题,不妨尝试将其作为一个区别于基本犯罪的新的犯罪类型来观察。单次行为构成财产罪数额(特别)巨大未遂要求客观行为必须对数额(特别)巨大财物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主观上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存在现实的认识,并且要注意排除行为人在行为实施中由于各种原因临时转换目标窃取其他数额较大财物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重构成 量刑规则 数额(特别)巨大 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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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构成要件及其刑法理论之评析
14
作者 陈真 《当代法学》 2001年第7期29-31,共3页
关键词 刑法 加重构成要件 分类 行为加重 牵连犯 主体加重 转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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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处罚情节的类型化研究 被引量:4
15
作者 吴尚赟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21-130,共10页
加重处罚情节作为我国刑法中广泛存在的立法形态,承载着重要的刑法价值。我国的刑法罪名整体上通过加重处罚情节及法定刑的阶段升高而呈现一种层级嵌套的模式。在这种"定性+定量"分析的立法模式中,以数额为代表的违法性的量... 加重处罚情节作为我国刑法中广泛存在的立法形态,承载着重要的刑法价值。我国的刑法罪名整体上通过加重处罚情节及法定刑的阶段升高而呈现一种层级嵌套的模式。在这种"定性+定量"分析的立法模式中,以数额为代表的违法性的量级升高本身不足以撑起构成要件的品格。在对我国刑法基本构成与加重处罚情节进行理论解构的过程中,不能囿于形式规定仅作表面化的解读,应当进行深入的实质性研究,对于加重处罚情节进行类型化的思考,发现其内部蕴含的层级属性以作不同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重处罚情节 类型化 自主性加重构成 依附性加重构成 量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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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情节加重犯的未遂问题 被引量:1
16
作者 张琳清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38-46,共9页
关于情节加重犯的未遂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理论上,存在着传统说与区分说之争,传统说认为情节加重犯均无例外地存在未遂情形,均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分说则是将之分为量刑规则与加重构成,认为只有加重构... 关于情节加重犯的未遂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理论上,存在着传统说与区分说之争,传统说认为情节加重犯均无例外地存在未遂情形,均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分说则是将之分为量刑规则与加重构成,认为只有加重构成的情形才存在未遂形态。但是两种学说在实践中均存在无法解释的问题,在提倡区分说的主流下,罪量加重构成概念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精细化的划分,更有利于弥补以上学说的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加重 加重构成 量刑规则 罪量加重构成概念 区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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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定与分析:多次加重犯的中止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7
作者 李韬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98-102,共5页
多次加重犯的中止问题,可以归结为多次加重犯本身是否存在犯罪中止、以及多次加重犯中“次”的犯罪形态,是否包括犯罪中止。对于第一个问题,应联系多次加重犯的性质来进行分析,多次加重犯属于罪量的加重构成要素,且不存在犯罪中止成立... 多次加重犯的中止问题,可以归结为多次加重犯本身是否存在犯罪中止、以及多次加重犯中“次”的犯罪形态,是否包括犯罪中止。对于第一个问题,应联系多次加重犯的性质来进行分析,多次加重犯属于罪量的加重构成要素,且不存在犯罪中止成立的余地;对于第二个问题,出于中止犯的立法宗旨、罪刑相适应原则等考量,应当认为多次加重犯中“次”的犯罪形态,不包括犯罪中止,即犯罪中止不应计入多次加重犯的次数当中,“肯定说”和“折中说”的观点不能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次加重 犯罪中止 罪量的加重构成要素 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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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数额加重犯的类型判断与限制--以电信网络诈骗为切入点 被引量:1
18
作者 秦长森 《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25-36,共12页
电信诈骗犯罪的肆意泛滥与诈骗罪司法裁判标准的不一,引发了学界关于数额加重犯类型判断的思考,并相继形成了“量刑规则说”与“加重构成说”两种观点。“量刑规则说”立足于德国刑事立法实践,认为诈骗罪中数额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状态的... 电信诈骗犯罪的肆意泛滥与诈骗罪司法裁判标准的不一,引发了学界关于数额加重犯类型判断的思考,并相继形成了“量刑规则说”与“加重构成说”两种观点。“量刑规则说”立足于德国刑事立法实践,认为诈骗罪中数额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状态的观点并不可取,对“加重构成说”的指责也无法合理证立。对于诈骗罪中数额加重犯的刑事处断而言,“加重构成说”更符合刑事法治的逻辑性,也更有利于解决司法难题。当然,基于谦抑主义的立场,对于诈骗罪加重数额未遂的限制,可通过主客观两个维度展开。在客观维度上,以一般人视角对不法行为是否会对财产法益造成具体危险进行实质性的判断;在主观维度上,对于混合被害人过错的诈骗罪数额加重犯案件,在量刑上应适当轻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数额加重 电信网络诈骗 加重构成 量刑规则 法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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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类型化研究
19
作者 邹雨森 《法学(汉斯)》 2023年第4期2454-2464,共11页
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性质界定对于犯罪形态的认定与量刑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对其性质的认定有“加重构成说”与“区分说”之争。相较而言,“区分说”更具合理性。刑法学界在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标准上存在“行为类型标准说”、“违法... 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性质界定对于犯罪形态的认定与量刑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对其性质的认定有“加重构成说”与“区分说”之争。相较而言,“区分说”更具合理性。刑法学界在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标准上存在“行为类型标准说”、“违法性标准说”与“构成要件品质标准说”等学说分歧。“构成要件品质标准说”立足于构成要件的“三大机能”确定某一法定刑升格条件是否属于加重构成,相较其他两种学说而言更为细致。本文在坚持“构成要件品质标准说”的基础上,认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应当区分为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加重构成又应细分为“罪体加重构成”与“罪量加重构成”。同时,本文对“构成要件品质标准说”作了修正与完善,进一步指出“数额(特别)巨大”作为“罪量加重构成”亦能成立犯罪未遂;至于“多次”则因不能作为故意的认识内容,应当视为量刑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刑升格条件 加重构成 量刑规则 罪量加重构成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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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之再解读——以单一法益论与侵占手段单一说为立场 被引量:20
20
作者 周啸天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36-48,共13页
我国学界对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既有理解过于模糊。虽然近来学界有新观点对上述要件做出再界定,但都尚存问题。应当说,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仅仅是财产,在这一基础上,该罪的手段也仅仅是侵占一种。以保... 我国学界对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既有理解过于模糊。虽然近来学界有新观点对上述要件做出再界定,但都尚存问题。应当说,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仅仅是财产,在这一基础上,该罪的手段也仅仅是侵占一种。以保护法益单一论与职务侵占罪手段单一说为立场,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读为"利用基于业务而占有本单位财产的便利"就是应然的理论结论。这一理解能够合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例,从而具备良好的应用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法益 加重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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