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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规范内涵:属性、辨析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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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鑫扬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3-19,共7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引起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争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删除了“依照《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劣药的罪状表述,但这并不能否定该类药品犯罪的法定犯属性。妨害药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引起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争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删除了“依照《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劣药的罪状表述,但这并不能否定该类药品犯罪的法定犯属性。妨害药品管理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均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时代下的法定犯,二者既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又有各自的违法评价范围与评价重心,不可混淆。在药品认定标准与前置法脱钩的规范背景下,刑法上假药、劣药的认定虽仍以《药品管理法》第98条为形式参考,但更应当结合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独立判断假药、劣药的实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 劣药犯罪 法定犯 妨害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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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犯罪案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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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滕娜 《神州》 2013年第4期147-147,共1页
药品安全关乎着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不法分子制售假药、劣药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对药品的监管秩序,更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了极不稳定的因素。本文从生产、销售劣药犯罪的特点入手,深入分析,提出了劣药犯罪的侦查途径... 药品安全关乎着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不法分子制售假药、劣药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对药品的监管秩序,更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了极不稳定的因素。本文从生产、销售劣药犯罪的特点入手,深入分析,提出了劣药犯罪的侦查途径及措施。并从事后处置的角度提出了办理该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 销售劣药犯罪 侦查途径 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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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实质划定的向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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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禹 卢有学 《行政与法》 2019年第7期107-117,共11页
我国刑事立法采取假药﹑ 劣药二元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搭配,行为方式和主观罪过单一的药品安全保护模式,在犯罪圈划定的宏观层面上略显随性,实践中常频繁借用兜底性罪名填缺补漏.加之前置性法规范《药品管理法》存在诸多缺陷,致使... 我国刑事立法采取假药﹑ 劣药二元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搭配,行为方式和主观罪过单一的药品安全保护模式,在犯罪圈划定的宏观层面上略显随性,实践中常频繁借用兜底性罪名填缺补漏.加之前置性法规范《药品管理法》存在诸多缺陷,致使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受到法益保护不力与人权保障不利的双重质疑,既有以罚代刑的弊病,又有过罪化现象.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双向衡平的维度来实质划定.立法上,提高法益保护的周延性﹑ 增强法律条文的可适用性以及标准的可执行性,仍然是刑法调整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发展的应然态势:司法上,依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对有无足以危害民众身体健康﹑ 生命安全的行为事实进行独立的﹑ 实质性的判断,是消解法定犯与抽象危险犯叠加的过罪化风险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 劣药犯罪 抽象危险犯 法定犯 过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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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犯罪的立法变迁与教义阐释——以《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的最新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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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刚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90-100,共11页
回顾我国40多年来的药品犯罪立法历程,药品犯罪刑法规范与《药品管理法》的关系经历了“完全独立——完全从属——相对独立”的演变过程。近期药品犯罪修改着力于解决药品犯罪完全行政从属性及其弊端等问题,确立了药品犯罪相对行政从属... 回顾我国40多年来的药品犯罪立法历程,药品犯罪刑法规范与《药品管理法》的关系经历了“完全独立——完全从属——相对独立”的演变过程。近期药品犯罪修改着力于解决药品犯罪完全行政从属性及其弊端等问题,确立了药品犯罪相对行政从属性的特征,由此决定药品犯罪兼容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性质。假药和劣药的认定标准是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统一,这种二元标准可以构建“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犯罪构成体系,合理划定药品犯罪的规制范围,实现药品犯罪规范目的之纯化。生产、销售假(劣)药罪与提供假(劣)药罪的界限在于是否有偿提供,有偿提供构成前罪,无偿提供构成后罪。生产、销售劣药,涉案药品又是刑法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药品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是区别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标准。涉案药品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劣药、是否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是区别生产、销售劣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 劣药犯罪 妨害品管理罪 相对行政从属性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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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时代药品犯罪圈的重置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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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海松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62-76,共1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假、劣药犯罪,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可谓是对药品犯罪的体系重建。对药品犯罪的探究,不仅要立足假、劣药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还要考虑对破坏药品管理秩序行为可能适用的其他罪名,以防止“出了此罪,又入彼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假、劣药犯罪,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可谓是对药品犯罪的体系重建。对药品犯罪的探究,不仅要立足假、劣药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还要考虑对破坏药品管理秩序行为可能适用的其他罪名,以防止“出了此罪,又入彼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药品犯罪的适用遇到一系列争议问题,犯罪圈的界限尚需进一步明晰。药品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生命健康,但表征法益是药品管理秩序。以此为基础,“假药”“劣药”的认定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以卖家对产品主要功效的标示或者宣传为标准界分药品与食品。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具体危险犯,但应当区分行为类型来判断具体危险程度,以便利实务操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劣药犯罪 妨害品管理罪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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