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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动态质押登记公示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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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鹏 王璞钧 《法治社会》 2023年第6期107-124,共18页
《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五条将监管人受债权人委托并“实际控制”出质动产作为动态质押的成立要件,不符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担保物权领域所确立的功能主义基调,也导致监管人责任被无端扩大。动产动态质押随质押合同生效而成... 《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五条将监管人受债权人委托并“实际控制”出质动产作为动态质押的成立要件,不符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担保物权领域所确立的功能主义基调,也导致监管人责任被无端扩大。动产动态质押随质押合同生效而成立,监管人“实际控制”仅仅是债权人保全质押动产之手段,不应作为动态质押的成立要件,也不具有公示动态质押之功能。债权人或(和)出质人可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系统中概括描述质押动产,通过声明登记来公示设立于该动产上的动态质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动态质押 物权公示 间接占有 监管责任 声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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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VaR的动产动态质押预警值设定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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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富芳 胥丽莉 《物流技术》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16-119,共4页
动产质押开展的效率是金融物流发展前景的风向标,其核心问题是动产动态质押预警值的设定,以质押品风险价值(VaR)为依托建立模型以设定预警值,其关键是对贷款额度、退出成本与期望收益三个影响因素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目前商业银行等... 动产质押开展的效率是金融物流发展前景的风向标,其核心问题是动产动态质押预警值的设定,以质押品风险价值(VaR)为依托建立模型以设定预警值,其关键是对贷款额度、退出成本与期望收益三个影响因素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目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预警值的设定与模型所得预警值是相吻合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物流 动产动态质押 V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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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动态质押的生成逻辑与立法表达——以民法典物权编动产担保立法为中心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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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鹏 邓达江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91-100,共10页
动产动态质押的模式演进伴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现代化而转型,一部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史”本质上也是一部动产动态质押的“蜕变史”。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动产动态质押存在三种运作模式:委托监管、统一授信和物流银行模式。动产动态质押... 动产动态质押的模式演进伴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现代化而转型,一部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史”本质上也是一部动产动态质押的“蜕变史”。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动产动态质押存在三种运作模式:委托监管、统一授信和物流银行模式。动产动态质押吸收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实乃弥补我国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制度缺憾的最佳选择。质权人以专业监管稀释出质人的质物控制力,以最低价值控制线特定化质物价值,具体通过质物审查行为和质物监管行为设立与存续动态质权。质权人控制的质物价值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时,出质人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物,质权不受影响。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担保的债权受偿后,质权人应返还质押财产或解除质押监管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物权编 物流金融 动产动态质押 质物流动性 质权担保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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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动态质押的裁判分歧与应对路径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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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鹏 邓达江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32-47,共16页
动产动态质押克服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规则缺陷,融聚了三者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动态质押下,质物可补新、出旧、循环流动,数量、质量、规格等均处于动态变化中,仅需将被监管质物价值量... 动产动态质押克服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规则缺陷,融聚了三者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动态质押下,质物可补新、出旧、循环流动,数量、质量、规格等均处于动态变化中,仅需将被监管质物价值量保持在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质权人以质押监管协议为媒介并借助监管人之监管行为实现对质物之占有与控制,且通过最低价值控制线确保质物价值特定化,满足并活化了动产质权之设立要件,符合担保物权之本质属性。质押监管协议本质上为委托合同,其核心为质权人委托监管人辅助其设定动态质权并维持质物价值稳定。质押监管协议与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虽有关联但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在裁判中不能当然并案审理。若质权人之债权因质物毁损灭失而不能实现,应依过错推定法则,由监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动态质押 质押监管协议 委托合同 最低价值控制线 监管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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