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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构造 被引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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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38-52,共15页
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而在于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以及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基础。如此,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民法典》就... 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而在于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以及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基础。如此,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民法典》就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的功能主义立法方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前提。在维持特殊动产、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前提下,统合没有所有权登记的标的物上的担保登记系统,并建立两大登记系统之间的电子链接。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是基于互联网的完全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其编制采取人的编成主义,并辅之以物的编成主义,涵盖所有在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交易类型。担保权人可以自主在线完成登记和查询,但为防止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担保人享有受领登记通知、请求注销或修正登记的权利,担保权人负有注销登记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对抗主义 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 人的编成主义 电子化登记系统 自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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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实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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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林 《河北企业》 2023年第4期146-148,共3页
《民法典》对担保物权体系的重大调整成为构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体系的制度基础。相较于传统担保登记,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在功能上能为交易第三人提供信息,确立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并能让隐形担保“显形”。在功能主... 《民法典》对担保物权体系的重大调整成为构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体系的制度基础。相较于传统担保登记,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在功能上能为交易第三人提供信息,确立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并能让隐形担保“显形”。在功能主义的立法思路下,纳入登记范围的行为应当在功能上具有担保作用。在登记各方职责上,《统一登记办法》仅要求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而对当事人规定了更高的注意义务。在登记制度选择上,《统一登记办法》构建了电子化登记系统、选择人的编成主义,并采用声明登记制的登记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民法典 登记对抗主义 声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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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功能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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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睿 王储 韩彧博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87-90,共4页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动产和权利担保能够透明化。实际运行中,《办法》扩大了担保登记的动产和权利范围,促使出现了多种创新性融资方式。《办法》中不仅保留了《民法典》原有关于...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动产和权利担保能够透明化。实际运行中,《办法》扩大了担保登记的动产和权利范围,促使出现了多种创新性融资方式。《办法》中不仅保留了《民法典》原有关于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范围以及登记方法,还将其未作规定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也纳入其中,并细化了登记机关和查询方式。但是《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财产认定不清,规定不明和法条冲突等风险,在《办法》实施的背景下担保权人、利害关系人也应做好审核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 动产担保登记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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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实践与思考——以扬州市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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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洲 《北方金融》 2022年第2期83-86,共4页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提高登记查询效率,保障融资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贯彻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以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为例,思...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提高登记查询效率,保障融资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贯彻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以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为例,思考影响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实施的主要因素,提出对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做法与成效 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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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规范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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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家镇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6-93,共18页
我国民法上的所有权善意取得规范在准用于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案件时,出现了裁判规范构成要件样态混乱、要件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也未形成共识。因被准用规范的构造未顾及动产抵押权的特性,无法为后者的善意取得提... 我国民法上的所有权善意取得规范在准用于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案件时,出现了裁判规范构成要件样态混乱、要件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也未形成共识。因被准用规范的构造未顾及动产抵押权的特性,无法为后者的善意取得提供足够的参照供给,故比照前者进行要件修改增删的一般准用方法已无法满足裁判需要,法官必须进行法律续造。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规范应分二阶构造。第一阶层是所有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前提性条件,即须抵押合同有效和主债权存续,否则无需进入后续考察。在第二阶层,因动产抵押权的权利构造不同于所有权,其善意取得无需合理价格要件。为避免善意取得的抵押权因未登记而无对抗力的无意义状态,登记应作为构成要件。考虑到不同动产抵押法律基础条件的差异,善意的认定标准应有所不同。就特殊动产而言,抵押权人查询登记信息并考察占有等情况仍无法发现处分权瑕疵的,可认定为善意;就一般动产而言,在所有权人主张权利或主张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当事人实行抵押权时,该当事人仍无重大过失地不知处分权瑕疵,方可认定为善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权 善意取得 法律续造 参照适用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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