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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解读《民法典》第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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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丽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97-103,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了抵押人可以任意转让抵押财产,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事先同意,并可通过设立抵押权追及效力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制度设计较好地平衡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但是,动产抵押有别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了抵押人可以任意转让抵押财产,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事先同意,并可通过设立抵押权追及效力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制度设计较好地平衡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但是,动产抵押有别于不动产抵押的特殊性,导致了实践中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实现困境,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动产抵押如何在实现物尽其用、促进交易的基础上,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保障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实现,是一个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继续探索及完善动产抵押的相关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 转让合同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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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益延伸于收益的路径——基于美国法的比较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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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玉岭 《社会科学前沿》 2024年第4期265-275,共11页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由“动产浮动抵押”向“动产固定抵押”领域的扩张适用使得动产抵押权人丧失对于原抵押动产的追及效力,由此产生了对于动产抵押权益延伸于抵押动产替代物的讨论。美国法上的动产抵押权益延伸制度源于商事实践,以...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由“动产浮动抵押”向“动产固定抵押”领域的扩张适用使得动产抵押权人丧失对于原抵押动产的追及效力,由此产生了对于动产抵押权益延伸于抵押动产替代物的讨论。美国法上的动产抵押权益延伸制度源于商事实践,以“收益”为延伸对象,延伸方式为默示性、连续性延伸,同时该延伸路径表现为一种价值追踪过程,受限于价值边界,也要保证“收益”的可识别性。我国法语境下的动产抵押权效力延伸规范主要有抵押动产转让价金,抵押动产物上代位权所产生的“三金”,抵押动产的孳息,抵押动产的添附物以及抵押动产基于各种交易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关于转让价金,我国现行抵押物转让规则使得追及效力架空了动产自由转让;关于“三金”和应收账款,物上代位权和应收账款出质的特殊性无法扩张解释为动产抵押权益延伸制度的一般性规范;关于孳息和添附物,现行规则均面临适用困境。相较于美国的动产抵押权益延伸制度,我国不宜贸然进行制度嫁接,宜采默示性推定延伸的路径,有限性地肯认收益延伸的连续性,辅以识别公示制度来保证“收益”的可识别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权益延伸 收益 默示性 物上代位权 添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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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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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圆圆 张长青 《生产力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93-94,共2页
动产抵押制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现实的担保物权已从单纯的债权保全功能向资金融通功能发展。本文从动产抵押制度的功能出发,针对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提出了在动产抵押的成立方式上,宜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的立法方式,并进一步明... 动产抵押制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现实的担保物权已从单纯的债权保全功能向资金融通功能发展。本文从动产抵押制度的功能出发,针对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提出了在动产抵押的成立方式上,宜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的立法方式,并进一步明确了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以克服现行制度的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抵押登记 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制度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社会经济发展 资金融通功能 制度适应 债权保全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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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冲突与协调——以《民法典》第404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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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婷婷 《商情》 2023年第3期0073-0076,共4页
《民法典》第 404条的规定豁免了正常经营买受人查询登记的义务,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存在理论冲突,在适用上应该坚持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并严格限缩适用范围,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仅限缩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通过对抵押人施... 《民法典》第 404条的规定豁免了正常经营买受人查询登记的义务,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存在理论冲突,在适用上应该坚持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并严格限缩适用范围,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仅限缩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通过对抵押人施以强制通知义务和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两种方式给抵押权人提供救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常经营 买受人规则 动产抵押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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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动产抵押常见问题及建议
5
作者 陈琰 《经济师》 2023年第1期60-62,共3页
我国《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对担保制度进行了很多改革和创新,尤其是动产抵押领域。银行作为在担保实践中的重要参与者,应根据《民法典》的新要求,及时在实践中调整信用结构设计、担保合同条款约定、押品登记管理... 我国《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对担保制度进行了很多改革和创新,尤其是动产抵押领域。银行作为在担保实践中的重要参与者,应根据《民法典》的新要求,及时在实践中调整信用结构设计、担保合同条款约定、押品登记管理和押品日常监管,以最大程度确保担保合同清楚表达双方约定,提升第二还款来源有效性,降低贷款本息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抵押 信用结构 担保合同 押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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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动产抵押权担保范围之解释论
6
作者 郭晋磊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73-84,共12页
民法典第389条之缺省规则虽为界定动产抵押权担保范围提供了基本指引,但其仍存约定空间并受登记限制。动产抵押权相较于其他担保物权有其自身特性,由此也增加了对其担保范围精准界定的难度。对此,主债权一般应被限定为金钱债权,并且当... 民法典第389条之缺省规则虽为界定动产抵押权担保范围提供了基本指引,但其仍存约定空间并受登记限制。动产抵押权相较于其他担保物权有其自身特性,由此也增加了对其担保范围精准界定的难度。对此,主债权一般应被限定为金钱债权,并且当主合同和从合同约定及抵押登记抵牾时,通常应以数额较小者为准。缺省规则中的利息应被限定为期内利息,而不含逾期利息。由罚息和复利构成的逾期利息虽未被明文规定,但经约定和登记后仍属受担保债权。就具体金额或计算方法约定并登记后,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均可为受担保债权。损害赔偿金至少须经抵押合同概括约定并经登记或相关方同意,方可被纳入担保范围。上述三种违约责任可并存,但需与期内利息一道受总额限制。自法院扣押抵押财产时起,抵押权人收取孳息后的保管费用亦属担保范围,并且同多数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一样,无需约定和登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担保范围 民法典第389条 缺省规则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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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司法适用的类型化研究——以不动产抵押为中心
7
作者 李欢欢 《财经法学》 2023年第6期136-148,共13页
“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是不确定性概念,从规范目的及类型化角度具体化该概念对平衡抵押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是平衡担保债权安全性与抵押人期限利益的结果。不应将抵押人的转让行为本身、仅未履行通知义... “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是不确定性概念,从规范目的及类型化角度具体化该概念对平衡抵押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是平衡担保债权安全性与抵押人期限利益的结果。不应将抵押人的转让行为本身、仅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违反限制转让约定认定为“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否则会使“保护抵押权人单方利益”取代“利益平衡理念”,消解《民法典》第406条对抵押财产转让制度变革的意义。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认为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被拆迁人的权利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居住权优先于抵押权,这事实上阻却了抵押权追及效力,可能危及担保债权的安全,因此属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406条 抵押财产 损害抵押 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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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逻辑下动产抵押权在收益上的延伸——基于法律继受的体系性视角
8
作者 刘家溪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80-88,共9页
为贯彻物权之“公示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然而,由于动产的特点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等原因,追及效力技术难以应对动产抵押的现实。为此,第... 为贯彻物权之“公示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然而,由于动产的特点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等原因,追及效力技术难以应对动产抵押的现实。为此,第406条第2款又设价金代位技术作为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补充,但该规则可能因价金混合而不能实现。为防止价金混合,可参考“毁损灭失之物上代位”理论,将抵押权在价金上的延续转变为对价金请求权之“法定债权质权”,使公示对抗的效果延伸至抵押物转让的价款上。唯“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本就是民法“公示逻辑”之例外,对此应追根溯源,探索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相关机制,并结合我国物权体系的实际情况建立收益的识别与公示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正常经营买受人 价金代位 追及效力 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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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规则解释论--兼评《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
9
作者 王明杨 文悦莹 张文朋 《贵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42-49,共8页
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规则分为效力评价与效力内容规则,后者在《民法典》中仍未得以明确规定,致使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法效果认定,尤其是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学理上,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亦因存在债... 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规则分为效力评价与效力内容规则,后者在《民法典》中仍未得以明确规定,致使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法效果认定,尤其是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学理上,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亦因存在债权性担保合同、无名合同与赠与合同的不同解释路径而具有不同的效力内容。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内容规则类推适用赠与合同情形下,未登记抵押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须满足一定的要式性要求。抵押人就未进行不动产抵押合同登记而承担违约责任时,其责任形式为继续履行登记义务与损失赔偿,二者不具有顺位性,债权人损失为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赔偿范围以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担保债权范围与抵押责任财产范围为限,抵押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为连带责任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合同 赠与合同 效力内容规则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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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所有权与动产抵押权的冲突与消解——基于承租人破产情境下的分析
10
作者 薛恒 《甘肃金融》 2023年第11期76-80,共5页
融资租赁交易客观上造成租赁物所有人与占有人的分立,融资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时,就同一动产即会出现所有权与抵押权两种权利并存的状态。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基于所有权得对融资租赁物行使破产取回权,抵押权人则可基于抵押权行使别除... 融资租赁交易客观上造成租赁物所有人与占有人的分立,融资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时,就同一动产即会出现所有权与抵押权两种权利并存的状态。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基于所有权得对融资租赁物行使破产取回权,抵押权人则可基于抵押权行使别除权,该两种权利不可能同时得到实现,必须面临权利顺位的取舍。法律规定融资租赁所有权及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其中一种权利登记而另外一种权利未登记的情况下,两种权利自然不存在冲突,而在两种权利均已登记或均未登记的场合,则需通过解释论弥合两权对抗的局面。均已登记情形下,在后抵押权客观上对前者权利之公示外观有审查的可能性,未尽必要注意的,则推定其非属“善意第三人”;均未登记场合,不宜认定所有权当然优于抵押权,应回归融资租赁所有权的本旨,推定准用《民法典》第414条第三款比例清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租人破产 融资租赁物所有权 动产抵押 登记对抗 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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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不动产抵押责任的实证问题研究
11
作者 洪林 《江苏商论》 2023年第6期82-83,共2页
《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设立。采取的是“登记生效”方式,但现实中纠纷时有发生。经统计和分析裁判文书后发现,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未能形成统一的裁判意见。主要有以下四类判决:不承担任何责任、承担抵... 《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设立。采取的是“登记生效”方式,但现实中纠纷时有发生。经统计和分析裁判文书后发现,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未能形成统一的裁判意见。主要有以下四类判决:不承担任何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补充清偿责任。实践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具有基因相似性,对保证合同的规则类推适用,可以破解抵押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困境。在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件中,认定抵押人承担补充责任更为适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民法典》第402条 责任承担 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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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兼析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之调整 被引量:19
12
作者 孙鹏 杨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第2期29-34,共6页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法与学说在平衡与协调两极利益上均无功而返,唯有将动产抵押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准不动产”上,并在该领域也采行物权的登记公示制度,才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最具合理性的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 动产抵押 转让 公示制度 统一性原则 动产所有权 方法选择 抵押权人 解决问题 登记 第三人 公信力 对抗力 动产 合理性 占有 利益 立法 限制 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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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的受偿问题研究
13
作者 朱宇航 陈盛雨 《楚天法治》 2023年第21期0121-0123,共3页
房地产抵押是基于地产资产来提供信贷的行为.借款方根据法律法规将其地产产权转移至贷款方,然而贷款方并不会实际拥有该地产.一旦还款义务履行完毕,地产产权的移转即刻终止.所以尽管地产是在债务产生时附带条件地转让给了贷款方,但在所... 房地产抵押是基于地产资产来提供信贷的行为.借款方根据法律法规将其地产产权转移至贷款方,然而贷款方并不会实际拥有该地产.一旦还款义务履行完毕,地产产权的移转即刻终止.所以尽管地产是在债务产生时附带条件地转让给了贷款方,但在所有的债务还清之后,其产权立刻会被恢复.通常情况下,地产作为抵押物包括土地、住宅等.此外,我国?民法典?与原?担保法?强调了优先赔偿原则,以此确保贷款方对贷款救助的需求得到满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债权人 债务清偿 受偿性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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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以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果意思为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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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嘉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3年第4期144-152,共9页
已经成立有效但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可产生设立抵押权与清偿债权的双重效果意思,而根据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之解释,抵押合同的核心内涵可以被认定为抵押人的担保义务。因此违约责任的承担不限于抵押人对抵押登记义务... 已经成立有效但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可产生设立抵押权与清偿债权的双重效果意思,而根据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之解释,抵押合同的核心内涵可以被认定为抵押人的担保义务。因此违约责任的承担不限于抵押人对抵押登记义务的违反,而是与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担保义务相对应,只有当事人设立抵押担保为合同效果意思后,抵押登记才能构成合同的内容。对于不履行抵押登记义务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应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债权人可以选择向抵押人主张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二者不存在履行先后限制。同时明确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限于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即主债务未受清偿的部分,且不具有顺序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效果意思 担保义务 抵押登记 抵押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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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风险防控
15
作者 顾芸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3期0186-0189,共4页
“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出现,方便了企业融资,民众和企业之间可以进行网上交易,加快签订合同、抵押登记、贷款审批等手续,从而提高了银行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办理效率,企业可以快速获得资金,在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企业也能享受到优... “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出现,方便了企业融资,民众和企业之间可以进行网上交易,加快签订合同、抵押登记、贷款审批等手续,从而提高了银行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办理效率,企业可以快速获得资金,在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企业也能享受到优质的服务,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商业氛围。本文针对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及有关工作的现实需要,结合“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风险,提出一些防控措施,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动产抵押登记 风险因素 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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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未登记不动产抵押人的责任探析
16
作者 巫馨怡 《上海房地》 2023年第6期45-51,共7页
不动产抵押合同仅使抵押人向债权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不直接产生抵押权设立之效果。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设立,但仅此并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合同不能依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转换为连带保证合同,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一方面,抵... 不动产抵押合同仅使抵押人向债权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不直接产生抵押权设立之效果。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设立,但仅此并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合同不能依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转换为连带保证合同,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一方面,抵押人系构成违约,债权人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原给付义务,亦可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向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基于意思表示解释原理和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还有权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以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清偿主债务。此项请求权性质上属于债权性担保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合同 未登记 违约责任 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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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个人类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业务“网上办”全面升级
17
作者 哈雯 《黑龙江国土资源》 2023年第6期10-10,共1页
近日,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市金融服务局、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行抵押登记业务网上办理简化流程要件的通... 近日,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市金融服务局、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行抵押登记业务网上办理简化流程要件的通知》,全面推行个人类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业务网上办理。此项举措是继哈尔滨市2019年推出不动产抵押登记“不见面”服务模式后的迭代升级,进一步实现了申请贷款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在金融机构“一站式”办理,个人类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业务无需再到线下各分中心窗口申请,群众办事更加简单、方便、快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抵押登记 网上办理 动产登记 金融机构 一站式 简化流程 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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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中涉及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18
作者 张蔚 李玉兰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2期0166-0169,共4页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抵押权,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能设立,但抵押合同效力不受抵押登记的影响。目前由于各地方政策规定不同,致使各地方办理抵押登记的要求也不一样。如果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抵押权,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能设立,但抵押合同效力不受抵押登记的影响。目前由于各地方政策规定不同,致使各地方办理抵押登记的要求也不一样。如果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地方政策不予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将无法取得抵押权,从而导致其在该不动产被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处分时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认为,面对上述情况时,债权人可凭借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以降低己方的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抵押登记 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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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全覆盖”实现抵押登记“零跑动”
19
作者 孔令伟 《黑龙江国土资源》 2023年第9期15-15,共1页
为扎实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办事效率,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全面拓展延伸“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范围,为市区范围内地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 为扎实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办事效率,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全面拓展延伸“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范围,为市区范围内地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开通“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线上登记服务,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登记 地方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 典当行 动产抵押 抵押登记 放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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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制度质疑——以质疑动产抵押的公示及效力为中心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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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战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72-80,共9页
不动产的特定性、固定性和所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均需经过登记的法技术决定了其具有适用登记公示方式的基础和内在的实质合理性。动产的不特定性、流动性和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法技术决定了登记公示适用于动产具有难以克服的缺... 不动产的特定性、固定性和所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均需经过登记的法技术决定了其具有适用登记公示方式的基础和内在的实质合理性。动产的不特定性、流动性和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法技术决定了登记公示适用于动产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严重的不合理性。《担保法》规定的动产抵押权因登记取得的对抗效力也严重不合理。建议我国未来立法或者废弃动产抵押制度,或者改全面的动产抵押制度为特别种类动产上的动产抵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公示 实质合理性 动产抵押 质疑 动产抵押制度 公示方式 对抗效力 不合理性 《担保法》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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