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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未登记不动产抵押人的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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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巫馨怡 《上海房地》 2023年第6期45-51,共7页
不动产抵押合同仅使抵押人向债权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不直接产生抵押权设立之效果。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设立,但仅此并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合同不能依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转换为连带保证合同,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一方面,抵... 不动产抵押合同仅使抵押人向债权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不直接产生抵押权设立之效果。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设立,但仅此并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合同不能依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转换为连带保证合同,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一方面,抵押人系构成违约,债权人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原给付义务,亦可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向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基于意思表示解释原理和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还有权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以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清偿主债务。此项请求权性质上属于债权性担保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合同 未登记 违约责任 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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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权追及困境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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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永宽 《海峡法学》 2024年第4期43-57,共15页
缘于动产易移动、难以特定化等特性,动产抵押因此采纳“人的编成主义”“声明登记制”等登记构造,动产抵押物若转让,抵押权人行使追及权以保障抵押权益,将面临法律与事实层面诸多困境。为应对抵押权益保障的困境,首先应规范确立抵押权... 缘于动产易移动、难以特定化等特性,动产抵押因此采纳“人的编成主义”“声明登记制”等登记构造,动产抵押物若转让,抵押权人行使追及权以保障抵押权益,将面临法律与事实层面诸多困境。为应对抵押权益保障的困境,首先应规范确立抵押权人对于担保的信息提供义务,完善抵押物流转中抵押人通知义务履行及其责任追究的机制,警示抵押权人及时办理变更抵押人的登记,以此尽可能确保追及力可得实现。若追及权不得行使,价金物上代位作为抵押权益法定延伸机制,以及当事人事先约定抵押权益延伸及于抵押物转让价金或其债权,亦可补充保障流转中的抵押权益。此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还可以约定限制或禁止抵押物转让并予以登记,防范式地应对抵押权益受损的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追及权 物上代位 合意延伸 禁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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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冲突与优先顺位——以不动产抵押权为中心的类型化分析
3
作者 曹明哲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83-200,共18页
与不动产抵押权相关的权利冲突是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权利冲突的典型。在房地产项目续建融资环节,为了鼓励融资行为,对于为重整融资而新设的抵押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优先于既有抵押权。在楼房交付环节,相关司法解释赋予商品房消费者在... 与不动产抵押权相关的权利冲突是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权利冲突的典型。在房地产项目续建融资环节,为了鼓励融资行为,对于为重整融资而新设的抵押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优先于既有抵押权。在楼房交付环节,相关司法解释赋予商品房消费者在破产程序中对抵押权人的优先权,相当于赋予商品房消费者涤除权。类似地,拆迁人特种债权蕴含着特定价值考量,只要符合拆迁安置补偿背景和房屋特定条件,被拆迁人特种债权即具有优先于不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在债权申报确认环节,房地产企业多存在欠税情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应被限制适用,税收优先权不得优先于不动产抵押权,其根本原因在于税收优先权缺乏妥当公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重整 商品房消费者 动产抵押 权利冲突 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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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解读《民法典》第406条
4
作者 李丽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97-103,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了抵押人可以任意转让抵押财产,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事先同意,并可通过设立抵押权追及效力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制度设计较好地平衡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但是,动产抵押有别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了抵押人可以任意转让抵押财产,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事先同意,并可通过设立抵押权追及效力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制度设计较好地平衡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但是,动产抵押有别于不动产抵押的特殊性,导致了实践中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实现困境,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动产抵押如何在实现物尽其用、促进交易的基础上,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保障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实现,是一个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继续探索及完善动产抵押的相关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 转让合同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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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5
作者 侯思怡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01期125-129,共5页
我国司法实践对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亦或违约责任认定不一。实践中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要实现路径有二:一是通过“合同的补充性解释路径”将抵押合同认定为债权式物保;二是通过“无效法律行为转换路径... 我国司法实践对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亦或违约责任认定不一。实践中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要实现路径有二:一是通过“合同的补充性解释路径”将抵押合同认定为债权式物保;二是通过“无效法律行为转换路径”将抵押合同认定为保证合同。由于我国法不承认债权式物保或物权合意,且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本身不存在物权合意,因此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登记 动产抵押 物权合意 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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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益延伸于收益的路径——基于美国法的比较考察
6
作者 薛玉岭 《社会科学前沿》 2024年第4期265-275,共11页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由“动产浮动抵押”向“动产固定抵押”领域的扩张适用使得动产抵押权人丧失对于原抵押动产的追及效力,由此产生了对于动产抵押权益延伸于抵押动产替代物的讨论。美国法上的动产抵押权益延伸制度源于商事实践,以...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由“动产浮动抵押”向“动产固定抵押”领域的扩张适用使得动产抵押权人丧失对于原抵押动产的追及效力,由此产生了对于动产抵押权益延伸于抵押动产替代物的讨论。美国法上的动产抵押权益延伸制度源于商事实践,以“收益”为延伸对象,延伸方式为默示性、连续性延伸,同时该延伸路径表现为一种价值追踪过程,受限于价值边界,也要保证“收益”的可识别性。我国法语境下的动产抵押权效力延伸规范主要有抵押动产转让价金,抵押动产物上代位权所产生的“三金”,抵押动产的孳息,抵押动产的添附物以及抵押动产基于各种交易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关于转让价金,我国现行抵押物转让规则使得追及效力架空了动产自由转让;关于“三金”和应收账款,物上代位权和应收账款出质的特殊性无法扩张解释为动产抵押权益延伸制度的一般性规范;关于孳息和添附物,现行规则均面临适用困境。相较于美国的动产抵押权益延伸制度,我国不宜贸然进行制度嫁接,宜采默示性推定延伸的路径,有限性地肯认收益延伸的连续性,辅以识别公示制度来保证“收益”的可识别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权益延伸 收益 默示性 物上代位权 添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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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理论下未登记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检视
7
作者 贺中正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20-29,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进行了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核心的登记对抗化改造。就我国本土背景而言,源自比较法的“信赖保护说”“第三人否定说”等对抗理论,始终与我国物权理论体系有罅隙。只有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进行了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核心的登记对抗化改造。就我国本土背景而言,源自比较法的“信赖保护说”“第三人否定说”等对抗理论,始终与我国物权理论体系有罅隙。只有本土化的对抗力工具论,不致与以物权法定为核心的物债二分体系等自相扞格,能在概念及逻辑构造上实现周延。登记对抗下的登记是法律拟制的、在意思主义模式下能够增强物权对抗力的工具。应以纵向层级的思路梳理未登记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问题。只要第三人权利的实现会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影响,那么就认定其发生对抗。在对抗事实发生的基础上,权利的优先顺位当以对抗效力的有无、大小为主要标准,再辅以政策规定、价值衡量等。至于第三人范围,则需以主客观结合的解释方法予以澄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抵押登记 未登记动产抵押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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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银携手优服务 助商惠企促发展 宁波市全面推广应用不动产抵押“一件事”增值化服务
8
作者 徐财江 李向荣 王文贤 《浙江国土资源》 2024年第7期19-20,共2页
不动产登记是基本的公共服务,关系群众的重大财产权益,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如何实现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向增值化改革的全面升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作为不动产登记的高频事项,是不动... 不动产登记是基本的公共服务,关系群众的重大财产权益,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如何实现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向增值化改革的全面升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作为不动产登记的高频事项,是不动产登记领域贯彻落实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改革,重点聚焦企业和群众高频办理的抵押权登记,通过强化部门联动、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能等举措,构建了“高效办成不动产抵押一件事”增值化服务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抵押权登记 动产登记 放管服 服务效能 财产权益 政务服务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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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研究——以辽宁辉山乳业公司为例
9
作者 李慧敏 《中国乳业》 2024年第7期102-105,110,共5页
《民法典》第406条确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但第403条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规则与第404条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会对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产生阻断效力。本文以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以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牛提供抵押为切入点... 《民法典》第406条确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但第403条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规则与第404条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会对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产生阻断效力。本文以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以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牛提供抵押为切入点,分析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正当性,分析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适用中易受阻断的情形与原因,对动产抵押权易受阻断的困境提出方法,破解《民法典》第403条、第404条、第406条之间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追及效力 登记对抗 正常经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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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规则之解释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为视角
10
作者 胡晓莉 刘华文 《绥化学院学报》 2024年第8期35-39,共5页
针对抵押物转让规则,《民法典》第406条予以全新规定,该条抛却《物权法》第191条所采用的“限制转让”模式,改采了抵押物自由转让的立场。但抵押物自由转让以及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应仅包含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则需依据“登... 针对抵押物转让规则,《民法典》第406条予以全新规定,该条抛却《物权法》第191条所采用的“限制转让”模式,改采了抵押物自由转让的立场。但抵押物自由转让以及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应仅包含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则需依据“登记对抗制度”和“正常经营买受人制度”对其加以规范。第406条第1款中的“禁止转让特约”应仅对抵押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于该特殊约定的登记能力应在立法上予以否认,并不会阻碍抵押物的流转。虽然《民法典》删除了涤除权规则,但该规则的适用效果被第524条所吸收,第406条可以与第524条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相衔接,以加强对抵押物受让人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动产抵押 禁止转让特约 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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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司法适用的类型化研究——以不动产抵押为中心 被引量:2
11
作者 李欢欢 《财经法学》 2023年第6期136-148,共13页
“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是不确定性概念,从规范目的及类型化角度具体化该概念对平衡抵押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是平衡担保债权安全性与抵押人期限利益的结果。不应将抵押人的转让行为本身、仅未履行通知义... “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是不确定性概念,从规范目的及类型化角度具体化该概念对平衡抵押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是平衡担保债权安全性与抵押人期限利益的结果。不应将抵押人的转让行为本身、仅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违反限制转让约定认定为“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否则会使“保护抵押权人单方利益”取代“利益平衡理念”,消解《民法典》第406条对抵押财产转让制度变革的意义。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认为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被拆迁人的权利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居住权优先于抵押权,这事实上阻却了抵押权追及效力,可能危及担保债权的安全,因此属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406条 抵押财产 损害抵押 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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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冲突与协调——以《民法典》第404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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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婷婷 《商情》 2023年第3期73-76,共4页
《民法典》第 404条的规定豁免了正常经营买受人查询登记的义务,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存在理论冲突,在适用上应该坚持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并严格限缩适用范围,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仅限缩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通过对抵押人施... 《民法典》第 404条的规定豁免了正常经营买受人查询登记的义务,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存在理论冲突,在适用上应该坚持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并严格限缩适用范围,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仅限缩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通过对抵押人施以强制通知义务和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两种方式给抵押权人提供救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常经营 买受人规则 动产抵押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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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动产抵押常见问题及建议
13
作者 陈琰 《经济师》 2023年第1期60-62,共3页
我国《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对担保制度进行了很多改革和创新,尤其是动产抵押领域。银行作为在担保实践中的重要参与者,应根据《民法典》的新要求,及时在实践中调整信用结构设计、担保合同条款约定、押品登记管理... 我国《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对担保制度进行了很多改革和创新,尤其是动产抵押领域。银行作为在担保实践中的重要参与者,应根据《民法典》的新要求,及时在实践中调整信用结构设计、担保合同条款约定、押品登记管理和押品日常监管,以最大程度确保担保合同清楚表达双方约定,提升第二还款来源有效性,降低贷款本息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抵押 信用结构 担保合同 押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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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动产抵押权担保范围之解释论
14
作者 郭晋磊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73-84,共12页
民法典第389条之缺省规则虽为界定动产抵押权担保范围提供了基本指引,但其仍存约定空间并受登记限制。动产抵押权相较于其他担保物权有其自身特性,由此也增加了对其担保范围精准界定的难度。对此,主债权一般应被限定为金钱债权,并且当... 民法典第389条之缺省规则虽为界定动产抵押权担保范围提供了基本指引,但其仍存约定空间并受登记限制。动产抵押权相较于其他担保物权有其自身特性,由此也增加了对其担保范围精准界定的难度。对此,主债权一般应被限定为金钱债权,并且当主合同和从合同约定及抵押登记抵牾时,通常应以数额较小者为准。缺省规则中的利息应被限定为期内利息,而不含逾期利息。由罚息和复利构成的逾期利息虽未被明文规定,但经约定和登记后仍属受担保债权。就具体金额或计算方法约定并登记后,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均可为受担保债权。损害赔偿金至少须经抵押合同概括约定并经登记或相关方同意,方可被纳入担保范围。上述三种违约责任可并存,但需与期内利息一道受总额限制。自法院扣押抵押财产时起,抵押权人收取孳息后的保管费用亦属担保范围,并且同多数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一样,无需约定和登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担保范围 民法典第389条 缺省规则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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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逻辑下动产抵押权在收益上的延伸——基于法律继受的体系性视角
15
作者 刘家溪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80-88,共9页
为贯彻物权之“公示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然而,由于动产的特点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等原因,追及效力技术难以应对动产抵押的现实。为此,第... 为贯彻物权之“公示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然而,由于动产的特点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等原因,追及效力技术难以应对动产抵押的现实。为此,第406条第2款又设价金代位技术作为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补充,但该规则可能因价金混合而不能实现。为防止价金混合,可参考“毁损灭失之物上代位”理论,将抵押权在价金上的延续转变为对价金请求权之“法定债权质权”,使公示对抗的效果延伸至抵押物转让的价款上。唯“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本就是民法“公示逻辑”之例外,对此应追根溯源,探索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相关机制,并结合我国物权体系的实际情况建立收益的识别与公示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正常经营买受人 价金代位 追及效力 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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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规则解释论--兼评《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
16
作者 王明杨 文悦莹 张文朋 《贵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42-49,共8页
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规则分为效力评价与效力内容规则,后者在《民法典》中仍未得以明确规定,致使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法效果认定,尤其是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学理上,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亦因存在债... 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规则分为效力评价与效力内容规则,后者在《民法典》中仍未得以明确规定,致使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法效果认定,尤其是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学理上,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亦因存在债权性担保合同、无名合同与赠与合同的不同解释路径而具有不同的效力内容。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内容规则类推适用赠与合同情形下,未登记抵押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须满足一定的要式性要求。抵押人就未进行不动产抵押合同登记而承担违约责任时,其责任形式为继续履行登记义务与损失赔偿,二者不具有顺位性,债权人损失为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赔偿范围以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担保债权范围与抵押责任财产范围为限,抵押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为连带责任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合同 赠与合同 效力内容规则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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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所有权与动产抵押权的冲突与消解——基于承租人破产情境下的分析
17
作者 薛恒 《甘肃金融》 2023年第11期76-80,共5页
融资租赁交易客观上造成租赁物所有人与占有人的分立,融资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时,就同一动产即会出现所有权与抵押权两种权利并存的状态。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基于所有权得对融资租赁物行使破产取回权,抵押权人则可基于抵押权行使别除... 融资租赁交易客观上造成租赁物所有人与占有人的分立,融资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时,就同一动产即会出现所有权与抵押权两种权利并存的状态。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基于所有权得对融资租赁物行使破产取回权,抵押权人则可基于抵押权行使别除权,该两种权利不可能同时得到实现,必须面临权利顺位的取舍。法律规定融资租赁所有权及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其中一种权利登记而另外一种权利未登记的情况下,两种权利自然不存在冲突,而在两种权利均已登记或均未登记的场合,则需通过解释论弥合两权对抗的局面。均已登记情形下,在后抵押权客观上对前者权利之公示外观有审查的可能性,未尽必要注意的,则推定其非属“善意第三人”;均未登记场合,不宜认定所有权当然优于抵押权,应回归融资租赁所有权的本旨,推定准用《民法典》第414条第三款比例清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租人破产 融资租赁物所有权 动产抵押 登记对抗 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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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不动产抵押责任的实证问题研究
18
作者 洪林 《江苏商论》 2023年第6期82-83,共2页
《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设立。采取的是“登记生效”方式,但现实中纠纷时有发生。经统计和分析裁判文书后发现,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未能形成统一的裁判意见。主要有以下四类判决:不承担任何责任、承担抵... 《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设立。采取的是“登记生效”方式,但现实中纠纷时有发生。经统计和分析裁判文书后发现,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未能形成统一的裁判意见。主要有以下四类判决:不承担任何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补充清偿责任。实践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具有基因相似性,对保证合同的规则类推适用,可以破解抵押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困境。在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件中,认定抵押人承担补充责任更为适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民法典》第402条 责任承担 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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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之债权人风险防控问题研究
19
作者 刘璐瑶 《争议解决》 2023年第3期802-809,共8页
动产浮动抵押属于担保制度的一种,但是其不仅仅具有担保物权的功能,它也具备高效率融资的功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于2007年引入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我国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将动产浮动抵押列入第396条... 动产浮动抵押属于担保制度的一种,但是其不仅仅具有担保物权的功能,它也具备高效率融资的功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于2007年引入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我国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将动产浮动抵押列入第396条。但是,我国《民法典》目前仅针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形式上的规定,而对于债权人在抵押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并未列出保护措施,使得债权人在选择动产浮动抵押的方式设立抵押权时更加犹豫。也不利于《民法典》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目的的实施。本文意图从立法角度等方面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进行分析,尝试提出些许改进方案,促进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更加完善并发挥其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浮动抵押 债权人 风险管理 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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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产密码技术的不动产登记集成办事平台设计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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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海龙 王树兰 《信息网络安全》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03-308,共6页
针对“互联网+”模式面临的信息安全威胁,文章以身份认证、数字签名和电子签章等国产密码技术为基础,设计了基于“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模式的集成办事平台。该平台通过引入强身份认证机制,确保用户在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时具有... 针对“互联网+”模式面临的信息安全威胁,文章以身份认证、数字签名和电子签章等国产密码技术为基础,设计了基于“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模式的集成办事平台。该平台通过引入强身份认证机制,确保用户在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时具有高度可信的个人身份。同时,采用重要数据加密传输的方式,保护敏感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或篡改。此外,该平台通过电子签名和签章技术进行验证,确保操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研究结果表明,该平台能够有效解决“互联网+”模式面临的信息安全保障问题,相关功能架构的可复用性较强,为完善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安全 动产抵押登记 国产密码 数字签名 电子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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