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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第400条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之法律效果——兼评“双重效果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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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清林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2年第1期225-245,共21页
《民法典》第400、402条虽规定了应订立书面合同且通过登记设立不动产抵押权,但对未经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未作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0条将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法律效果确定为违约,排除了债权担保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400、402条虽规定了应订立书面合同且通过登记设立不动产抵押权,但对未经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未作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0条将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法律效果确定为违约,排除了债权担保法律效果的可能。这一规定是区分原则适用的结果。“双重效果论”主张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产生担保效果与违约效果,是对现行制度解释的超越,具有立法论含义。该理论将冲击区分原则、担保分类体系、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制度以及整个意定担保物权公示要件主义。若采纳该理论,《民法典》物权编与担保制度体系在上述四个方面都需要修正,会耗费巨大的体系成本。实际上,可以根据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选择权、违约连带责任以及否定债权人在抵押人未履行登记义务时的过错分担实现“双重效果论”的立法论目的。如果通过解释论即可以达到立法论宏旨,大刀阔斧的体系改造便毫无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 区分原则 债权式抵押担保 人保 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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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规则解释论--兼评《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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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杨 文悦莹 张文朋 《贵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42-49,共8页
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规则分为效力评价与效力内容规则,后者在《民法典》中仍未得以明确规定,致使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法效果认定,尤其是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学理上,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亦因存在债... 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规则分为效力评价与效力内容规则,后者在《民法典》中仍未得以明确规定,致使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法效果认定,尤其是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学理上,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亦因存在债权性担保合同、无名合同与赠与合同的不同解释路径而具有不同的效力内容。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内容规则类推适用赠与合同情形下,未登记抵押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须满足一定的要式性要求。抵押人就未进行不动产抵押合同登记而承担违约责任时,其责任形式为继续履行登记义务与损失赔偿,二者不具有顺位性,债权人损失为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赔偿范围以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担保债权范围与抵押责任财产范围为限,抵押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为连带责任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合同 赠与合同 效力内容规则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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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产抵押合同及抵押权效力问题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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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敏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9年第10期152-154,共3页
在有关动产抵押的规定中,因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债权人即使占有着抵押物,也不得享有该抵押物的抵押权。这就给保护债权人权益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收回的局面。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及办... 在有关动产抵押的规定中,因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债权人即使占有着抵押物,也不得享有该抵押物的抵押权。这就给保护债权人权益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收回的局面。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人或抵押人采取不诚信的行为,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未能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债务人或抵押人的原因造成的,并不是债权人的期望。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个不利后果却要全部由抵押权人来承担是不合理的。因此,作者认为,在债务人或抵押人无证据证明其交付抵押物不是为了抵押就应当认定抵押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 动产抵押合同 抵押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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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特定财产债权担保效果——一种融合人保与物保的非典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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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寇枫阳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60-173,195,196,共16页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看似采纳了违约责任的通说,实与担保责任杂糅。违约责任说着眼于抵押登记的单一效果,不仅导致意思表示解释方法失当,且忽视了其理论构造对担保责任的吸收。不动产抵押合同包含担保合意与登记合意,分别产生...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看似采纳了违约责任的通说,实与担保责任杂糅。违约责任说着眼于抵押登记的单一效果,不仅导致意思表示解释方法失当,且忽视了其理论构造对担保责任的吸收。不动产抵押合同包含担保合意与登记合意,分别产生担保责任与抵押登记请求权,前者具有的以特定财产担保债务履行之效果,才是其担保功能所在,随之带来了违约责任说所欠缺的效率优势。此种担保效果本质上系债权担保,但责任财产限于特定不动产,非典型保证说混淆了人保与物保的基本界限,因而应定性为“特定财产+债权担保”之非典型担保。作为类型融合合同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经《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的准用,得分别参照适用保证合同与生效创设担保物权合同的规范,从而产生“变价权+受偿权”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合同 抵押登记 担保功能 非典型担保 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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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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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21-130,共10页
在不动产抵押合同与登记的关系上,《担保法》的"同一主义原则"已被《物权法》的"区分原则"所取代,"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应景式补救规范应当限制适用(第7条)或废止(第56、57条)。将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 在不动产抵押合同与登记的关系上,《担保法》的"同一主义原则"已被《物权法》的"区分原则"所取代,"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应景式补救规范应当限制适用(第7条)或废止(第56、57条)。将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转换为抵押财产范围内的连带保证,既不符合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适用条件,亦未遵循合同的补充性解释规则,不仅有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未考虑其处理结论的体系辐射效果。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在合同法的框架之下考查不动产抵押合同未能登记的具体原因,通过登记请求权、合同解除、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与有过失)等,合理分配抵押人与债权人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合同 登记 无效转换 违约责任 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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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应明确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双重债法效力--“特定财产保证论”的证成及展开 被引量:19
6
作者 石冠彬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28-38,共11页
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产生合同效力,但其不能有效设立抵押权的结论不适用于"房地一体"主义的情形。传统民法学理论及司法实务认为保证人必须以不特定财产提供保证担保,导致担保分类欠缺"特定财产+无优先受偿权&q... 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产生合同效力,但其不能有效设立抵押权的结论不适用于"房地一体"主义的情形。传统民法学理论及司法实务认为保证人必须以不特定财产提供保证担保,导致担保分类欠缺"特定财产+无优先受偿权"这一债权担保类型,造成体系的不周延,有违私法自治精神,且于法无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保证合同内涵的界定,为担保人可以就特定财产提供保证担保这一"特定财产保证论"的解释结论提供了法律依据与制度空间,但更宜对此予以明文规定,且应明确债权人可参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直接申请实现特定财产之上的保证担保权。通常情况下,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虽然不能有效设立不动产抵押权,但其构成特定财产上的保证担保,依法产生双重债法效力:一方面,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既可要求其补办抵押登记手续,也可对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损害赔偿的范围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另一方面,债权人有权直接根据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责任财产限于抵押物本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 意思表示 保证担保 非典型担保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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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以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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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84-188,共5页
物权变动模式理论作为物权变动规则的基础,在整个物权法律规范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物权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原则、规则、制度乃至概念,都必须与之相适应,可以这么说,有什么样的物权变动模式,就有什么样的物权法。所以,选择何种物权... 物权变动模式理论作为物权变动规则的基础,在整个物权法律规范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物权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原则、规则、制度乃至概念,都必须与之相适应,可以这么说,有什么样的物权变动模式,就有什么样的物权法。所以,选择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对我国物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的建立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合同 债权形式主义 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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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与责任——谈谈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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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振勇 《特区法坛》 2004年第3期19-20,24,共3页
所谓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以特定的不动产为债权设定担保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不动产抵押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类型。是当事人签订担保合同所采取的普遍形式之一。但毕竟不动产抵押中涉及的抵押登记是... 所谓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以特定的不动产为债权设定担保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不动产抵押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类型。是当事人签订担保合同所采取的普遍形式之一。但毕竟不动产抵押中涉及的抵押登记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实践中,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现象比较突出,而正是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法律上的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合同 合同效力 合同成立 民事责任 法律后果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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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未登记不动产抵押人的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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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巫馨怡 《上海房地》 2023年第6期45-51,共7页
不动产抵押合同仅使抵押人向债权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不直接产生抵押权设立之效果。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设立,但仅此并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合同不能依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转换为连带保证合同,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一方面,抵... 不动产抵押合同仅使抵押人向债权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不直接产生抵押权设立之效果。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设立,但仅此并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合同不能依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转换为连带保证合同,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一方面,抵押人系构成违约,债权人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原给付义务,亦可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向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基于意思表示解释原理和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还有权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以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清偿主债务。此项请求权性质上属于债权性担保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合同 未登记 违约责任 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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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副局长陈明德在全市学习贯彻《担保法》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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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 1996年第1期4-5,共2页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已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较完整、系统有关担保方面的法律,它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经济秩序产生重大影响。 过...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已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较完整、系统有关担保方面的法律,它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经济秩序产生重大影响。 过去,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法制不健全,人们法制观念十分淡薄,不学法、不懂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法》 学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国家工商局 动产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合同 合同管理 副局长 北京市 合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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