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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中的利益平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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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曼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7年第1期39-45,共7页
美国动产担保登记采取"通知登记"模式,以效率价值为导向而展开,公平价值表现在对所涉各方利益的平衡之上。立法者构建通知登记系统,消解了担保人债务保密性和公开性的冲突。同时,基于对担保权人顺位利益的保护,"登记在先... 美国动产担保登记采取"通知登记"模式,以效率价值为导向而展开,公平价值表现在对所涉各方利益的平衡之上。立法者构建通知登记系统,消解了担保人债务保密性和公开性的冲突。同时,基于对担保权人顺位利益的保护,"登记在先"规则很难被挑战,体现为多个担保权竞存时,不区分先登记人主观上的善意和恶意;浮动担保权和固定担保权的效力依据登记的先后顺序而定,前者并不恒弱于后者。对于潜在的后位担保权、担保物的买受人、买卖价金担保权人等第三人来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力求在不损害担保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登记的有效性规则、赋予消费者和供应商优先权优待等措施,以维护交易安全,实现权利的共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交易法 通知登记模式 利益平衡 第三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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