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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意思表示动机错误
1
作者 赵冠旭 《争议解决》 2024年第1期617-624,共8页
早在德国民法典起草时期,肯定动机错误原则上不予关注的二元论就已存在,在《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性质错误应予关注的例外也被逐渐认可,德国法上意思表示错误构造基本定型。后来为克服解释上的困难,德国学者提出了“主观行为基础... 早在德国民法典起草时期,肯定动机错误原则上不予关注的二元论就已存在,在《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性质错误应予关注的例外也被逐渐认可,德国法上意思表示错误构造基本定型。后来为克服解释上的困难,德国学者提出了“主观行为基础障碍”理论。至此,德国法上的二元论更加完善。就我国意思表示错误理论而言,大多学者认为我国应继受德国的错误二元论。然而在实证法上,我国与德国具有明显的不同,即——我国并未从立法论角度确立性质错误应予关注的例外。为缓和严格二元论带来的问题,有学者提出了扩大解释内容错误的“动机表示理论”,但由于该理论争议过大,问题较多,我国不适宜继受之,加之其他解释路径业已突破二元论,故我国选择继受二元论显非合理。笔者认为我国不妨另辟蹊径,适用错误一元论,以期对我国的错误理论构造进行更为合理的解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误解 动机错误 性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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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错误“可救济”之考量
2
作者 窦丹玲 《争议解决》 2024年第1期150-159,共10页
“动机错误”是指“事实认识与实际不符”的风险负担问题,它的“不可撤消说”源自萨维尼和弗卢梅。但是,从比较法领域来看,如果动机错误不应由意思表示人独自承担责任或交易安全和相对人的信赖不值得保护的情况下,则应发生撤销意思表示... “动机错误”是指“事实认识与实际不符”的风险负担问题,它的“不可撤消说”源自萨维尼和弗卢梅。但是,从比较法领域来看,如果动机错误不应由意思表示人独自承担责任或交易安全和相对人的信赖不值得保护的情况下,则应发生撤销意思表示的效力。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动机错误的补救措施是极其慎重和严厉的,因此,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将重大误解作为一种迂回的救济方式。本文拟以比较法视角对动机错误的可补责性进行研究,在梳理其规则的原则与例外的基础上,明确动机错误“可救济”的要件后,以“二元论”为基础吸收“一元论”为路径,对于“基于协议约定”以及“基于相对人诱发”的情形作出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即应在特殊情形对表意人的动机错误予以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机错误 可救济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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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动机错误论考——从类型论到要件论之嬗变 被引量:29
3
作者 孙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105-111,共7页
严格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原则上将动机排斥于法律评价之外,唯有表示于外的动机始受保护的传统的“类型论”观点日益露出其破绽,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一元化并构造统一法律要件的“要件论”思想渐次成为今日“错误论”之主流,而统... 严格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原则上将动机排斥于法律评价之外,唯有表示于外的动机始受保护的传统的“类型论”观点日益露出其破绽,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一元化并构造统一法律要件的“要件论”思想渐次成为今日“错误论”之主流,而统一的“错误要件”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持合理性,仍在继续的探索与求证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示错误 动机错误 民法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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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错误”的裁判法理与研究课题——“备忘录”式的考察 被引量:1
4
作者 刘勇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80-88,共9页
遵循民法典编纂的"透明度"要求,有关"动机错误"制度的立法与解释需要关注"裁判法理"的抽取与比对。针对性质错误与事实错误,裁判法理存在重视"内容化"与重视"相对人样态"的不同进路... 遵循民法典编纂的"透明度"要求,有关"动机错误"制度的立法与解释需要关注"裁判法理"的抽取与比对。针对性质错误与事实错误,裁判法理存在重视"内容化"与重视"相对人样态"的不同进路,并形成具体的裁判法则,突破了传统错误论的范畴。而从"相对人样态"出发来看待动机错误的话,存在以"不实表示型错误"的要件化在立法与解释论上实现"一元论"的可能。但由此而产生的体系效应,以及错误论与契约解释乃至契约责任的关联仍然有待继续考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机错误 裁判法理 相对人样态 不实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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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错误救济论——基于救济路径的比较法考察与借鉴 被引量:1
5
作者 张铣 《社科纵横》 2012年第1期61-65,共5页
依据传统理论,动机错误一般是不予救济的,但是这个观点在近现代民法发展中遭遇到了挑战,越来越多的动机类型被纳入应予救济的范畴。然则,从动机错误救济路径上看,各国存在不小的差别。奉行法律行为理论的德国、日本在反思该理论的基础... 依据传统理论,动机错误一般是不予救济的,但是这个观点在近现代民法发展中遭遇到了挑战,越来越多的动机类型被纳入应予救济的范畴。然则,从动机错误救济路径上看,各国存在不小的差别。奉行法律行为理论的德国、日本在反思该理论的基础上产生了若干改良观点并形成了新的路径;而没有法律行为理论束缚的法国和美国则结合本国固有的制度和理论体系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救济规则。要在中国构建体系化的动机错误救济制度,梳理德、日相关理论的发展历程以及考察美、法的救济路径不无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机错误 法律行为理论 比较法考察 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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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错误——以动机错误为中心 被引量:4
6
作者 张清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02-108,共7页
动机错误是随着意思表示理论成熟后才出现的的一种错误类型,有着特殊的理论基础和内涵。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错误的判断标准有三种:重大性判断标准;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区分为主、重大性错误为补充的标准;重大性判断标准为主、动机错误为... 动机错误是随着意思表示理论成熟后才出现的的一种错误类型,有着特殊的理论基础和内涵。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错误的判断标准有三种:重大性判断标准;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区分为主、重大性错误为补充的标准;重大性判断标准为主、动机错误为补充的标准。三个标准的背后蕴涵着如何协调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的冲突。我国现行的重大误解制度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是有缺陷的。未来我国错误立法应采重大性判断标准为主、动机错误为补充的标准,这样既可以克服二元论的理论缺陷,又可以很好的协调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的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 动机错误 意思自治 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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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动机错误研究——以德国法为重点兼谈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被引量:3
7
作者 李巍 《焦作大学学报》 2009年第3期63-65,共3页
民法意思表示中的错误可区分为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动机错误是发生于意思表示形成阶段的错误,并未显示于外,因此,原则上法律对表意人的利益不予保护,但有两种例外,即性质错误和主观行为基础错误,两者所引发的后果均是表意人可以撤销其... 民法意思表示中的错误可区分为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动机错误是发生于意思表示形成阶段的错误,并未显示于外,因此,原则上法律对表意人的利益不予保护,但有两种例外,即性质错误和主观行为基础错误,两者所引发的后果均是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并赔偿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研究动机错误对于完善我国民法相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机错误 性质错误 主观行为基础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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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中的动机错误 被引量:2
8
作者 迟静 《黑河学刊》 2008年第6期95-96,共2页
动机错误是否影响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定。即使是单纯的动机错误,也可能使被害人的承诺归于无效。判断动机错误是否影响被害人承诺的效力,应取决于该承诺是否缘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 动机错误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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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意思表示撤销原因的动机错误 被引量:4
9
作者 高一寒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39-151,共13页
所有动机错误都是非重大错误的观点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例如,作为特殊动机错误的性质错误,在影响动机的同时也影响意思表示的内容,因而其具备重大性,某些情况下也应被救济。动机错误是关于事实认知与现实不一致这一风险分配的问题。... 所有动机错误都是非重大错误的观点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例如,作为特殊动机错误的性质错误,在影响动机的同时也影响意思表示的内容,因而其具备重大性,某些情况下也应被救济。动机错误是关于事实认知与现实不一致这一风险分配的问题。在我国,该风险以往主要由意思表示人承担。由于我国现行法对动机错误的救济采取极为谨慎和严格限制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只能以重大误解作为曲折的救济途径。当下,对动机错误的厘清、界定和作出一般规定,有助于解决对动机错误的模糊态度和司法裁判界限不明等问题。从德日民法关于该风险的具体处理情况来看,可以通过立法使特定情形下的动机错误以一般化的规则得到救济。通过研究德日相关法律的沿袭变革经验并结合我国发展形势可知,在动机错误不应由意思表示人独自承担责任或交易安全和相对人的信赖不值得保护的情况下,应当产生意思表示被撤销的效果。具体而言,当出现协议约定的动机发生错误、接受人诱发的动机错误抑或是接受人知情并利用动机错误这三种情形时,动机错误应当被撤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误解 动机错误 性质错误 意思表示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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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中动机错误之限制解释及案例分析
10
作者 魏超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69-74,共6页
动机错误原则上阻却违法,但是存在重大缺陷,应当对其进行解释与限制。许多被害人承诺中的动机错误,可以解释为法益关系错误中的法益价值衡量错误。部分动机错误的案例,应当根据承诺法益与保护法益的位阶高低加以判断。但是在涉及生命的... 动机错误原则上阻却违法,但是存在重大缺陷,应当对其进行解释与限制。许多被害人承诺中的动机错误,可以解释为法益关系错误中的法益价值衡量错误。部分动机错误的案例,应当根据承诺法益与保护法益的位阶高低加以判断。但是在涉及生命的场合,行为人单纯的教唆行为并非杀人行为,只能认定为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 动机错误 法益关系错误 阻却违法 法益价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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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的动机错误
11
作者 旷利平 《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 2011年第4期112-113,共2页
意思的自由与真实是被害人承诺成立的必要条件,动机错误也可能影响被害人真实意思的自由表达,进而影响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判断动机错误是否具有阻碍承诺成立的作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 动机错误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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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动机错误下的承诺有效性
12
作者 张警予 《法学(汉斯)》 2020年第2期207-215,共9页
由于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就个人自治的法益概念而做出的选择,因而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能够排除行为人犯罪的成立。本文从被害人自治这一角度来考察动机错误下的承诺有效性,先对被害人承诺出罪原理进行论述,提出基于自治的法益利用说更具合理... 由于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就个人自治的法益概念而做出的选择,因而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能够排除行为人犯罪的成立。本文从被害人自治这一角度来考察动机错误下的承诺有效性,先对被害人承诺出罪原理进行论述,提出基于自治的法益利用说更具合理性,再从全面无效说的立场对动机错误下的承诺有效性进行辨析。具体来说,将动机错误主要区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被害人自己原因产生动机错误而做出承诺,此时若该错误是被害人对自身权利领域内的内容进行承诺则该承诺因未损害其自治而有效,可以阻却犯罪成立,反之则无效,不阻却犯罪成立;其二是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等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对根本性动机产生错误认识而做出承诺,则该承诺会因侵害被害人自主决定权而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 动机错误 意思自治 全面无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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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机错误及其对意思表示的影响
13
作者 王冬雪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68-72,共5页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重要内容,亦是民法总则部分的重要理论问题,对此问题学界存在着意思表示错误"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主流观点:"二元论"观点下错误被分为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而"一元论"主...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重要内容,亦是民法总则部分的重要理论问题,对此问题学界存在着意思表示错误"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主流观点:"二元论"观点下错误被分为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而"一元论"主张将错误统一处理。我国没有提出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在制度上存在"重大误解"与之对应,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对重大误解的认定实采一元论。在意思表示表示主义占主导的今天,对传统二元论分类的质疑和批评渐高,甚至有的学者指出二元论是意思主义的产物,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立论基础已不存在。管见以为,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意思表示错误应当区分为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二元论仍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意义,一元论的批驳和立论亦无实据。在二元论前提下,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影响均有争议,本文主要探究动机错误对于意思表示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机错误 一元论 二元论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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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大误解制度中的动机错误
14
作者 徐妍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3期33-36,共4页
错误类型中包括内容错误、表达错误、动机错误等。错误制度是对表意人真实意思之保护,构成错误,表意人通过撤销其意思表示来达到对自己真意之维护。对于错误中的动机错误是否可救济,一直存在争论,通过梳理比较法上的各个国家关于错误的... 错误类型中包括内容错误、表达错误、动机错误等。错误制度是对表意人真实意思之保护,构成错误,表意人通过撤销其意思表示来达到对自己真意之维护。对于错误中的动机错误是否可救济,一直存在争论,通过梳理比较法上的各个国家关于错误的规定,对动机错误的救济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案例,来对动机错误进行全面的理解。在当今交易的频繁往来,动机错误的随意可撤销会对交易带来风险,二元论的视角,可以充分平衡表意人的真意和对相对人的利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 重大误解 动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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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下的双方动机错误与“重大误解”
15
作者 龚杨帆 《西部学刊》 2021年第6期77-79,共3页
对于双方动机错误的问题,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欲知双方动机错误如何适用法律,首先应当确定的是动机错误在体系上的定位。由于我国的现行立法中没有直接出现动机错误一词,《民法总则》中的“重大误解”一词理应包含“动机错误和表... 对于双方动机错误的问题,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欲知双方动机错误如何适用法律,首先应当确定的是动机错误在体系上的定位。由于我国的现行立法中没有直接出现动机错误一词,《民法总则》中的“重大误解”一词理应包含“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之义,但学界和司法实践界对“重大误解”真正含义存在较大争议,现只能先求助于比较法的立法和学说。学说上通过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二分体系,将动机错误排除在错误规则体系之外,并借助于交易基础制度加以解决。但我国对于交易基础丧失制度的规范不够详尽,诉诸于“重大误解”可能是更好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方动机错误 交易基础丧失 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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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错误下的承诺有效性问题研究 被引量:12
16
作者 王钢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57-182,共26页
基于个人自治的法益概念,被害人承诺因体现着被害人的自治而阻却犯罪成立。因此,应当立足于被害人自治来考察承诺的有效性。当被害人自己产生动机错误进行承诺时,这种发生在被害人自身权利领域内的动机错误并未损害其自治,故应认定其承... 基于个人自治的法益概念,被害人承诺因体现着被害人的自治而阻却犯罪成立。因此,应当立足于被害人自治来考察承诺的有效性。当被害人自己产生动机错误进行承诺时,这种发生在被害人自身权利领域内的动机错误并未损害其自治,故应认定其承诺有效。即便行为人明知被害人陷入了动机错误,也同样如此。相反,若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引起了被害人的动机错误,并致使其因此进行了法益处分,这种法益处分就不再是被害人自主决定的结果。此时行为人侵入了被害人的自治领域,致使其承诺无效。基于保障被害人自治的考量,全面无效说才是妥当的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同意 自治 动机错误 全面无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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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机错误 被引量:2
17
作者 朱奕奕 王禄生(审校) 《东南法学》 2013年第1期112-122,共11页
通常来说,动机错误并不属于典型错误的内容,因其并未出现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故其并不影响意思表示效力。然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倘动机错误得以表诸外部成为行为之附款,则应视为内容错误;倘当事人双方皆产生动机错误,则应适用行为基础障碍... 通常来说,动机错误并不属于典型错误的内容,因其并未出现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故其并不影响意思表示效力。然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倘动机错误得以表诸外部成为行为之附款,则应视为内容错误;倘当事人双方皆产生动机错误,则应适用行为基础障碍予以规制,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性质错误,作为动机错误的例外,法律赋予当事人以撤销权。《民通意见》第71条对重大误解制度进行了规制,其中应解读出性质错误。动机错误的研析,着实有利于我国未来错误制度之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 动机错误 性质错误 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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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重大误解视野下动机错误的救济路径分析——以错误“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为切入点 被引量:11
18
作者 李俊青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19-129,共11页
对于动机错误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二元论者囿于"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理念,不得不将"性质错误"拟制为内容错误,将双方动机错误置于错误法外救济。此种处理模式导致错误理论日益... 对于动机错误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二元论者囿于"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理念,不得不将"性质错误"拟制为内容错误,将双方动机错误置于错误法外救济。此种处理模式导致错误理论日益复杂化,难以把握。一元论为了将动机错误从可救济的错误中排除出去,主要采用列举或者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列举方式的优点是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缺点是难免存在遗漏;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无法妥善解决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与双方动机错误问题。我国可以借鉴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优点,尝试采用第三条路径,即"统分结合模式":"分"就是坚持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区分;"统"就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主观行为基础错误、性质错误以及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成为行为人发出意思表示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的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一体纳入《民法总则》148条予以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错误 重大误解 动机错误 二元论 主观行为基础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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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撤销的动机错误之构成要件——兼评错误“二元论”与“一元论” 被引量:3
19
作者 高鹏芳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164-175,共12页
以德国为代表的民法错误制度采"二元论",将错误区分为意思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并确立了动机错误一般不可撤销的原则。以意大利为代表的错误"一元论"则不对错误进行区分,统一规范错误构成要件。两种理论和立法体例... 以德国为代表的民法错误制度采"二元论",将错误区分为意思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并确立了动机错误一般不可撤销的原则。以意大利为代表的错误"一元论"则不对错误进行区分,统一规范错误构成要件。两种理论和立法体例各有利弊。我国立法在解释"重大误解"时,应兼采两者之长,承认将错误二分的合理性,对动机错误可撤销的例外情况适用"一元论"的立法模式予以规制。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可撤销,仅当其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存在重要因果关系、或相对人对动机错误的产生存在过错时,动机错误才具有可撤销性。交易上重大的性质错误、使他人纯受益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以及构成行为基础的双方动机错误可以被列举为动机错误可撤销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机错误 错误“二元论”与“一元论” 可撤销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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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修正中错误规则的再造——以动机错误的处置为中心 被引量:2
20
作者 俞彦韬 《北大法律评论》 2019年第2期201-227,共27页
日本民法修正过程中动机错误处置规则的形成,是一个不同的思想、原理以及立法技术不断交锋和优选的过程,其中的经验与教训,值得我们参考。动机错误如何处置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分配事实误认引发决策失败之风险的问题,因此不宜将不承担... 日本民法修正过程中动机错误处置规则的形成,是一个不同的思想、原理以及立法技术不断交锋和优选的过程,其中的经验与教训,值得我们参考。动机错误如何处置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分配事实误认引发决策失败之风险的问题,因此不宜将不承担风险分配任务的表示错误规则统合到动机错误的救济要件下。对于事实误认风险的分配,日式信赖主义理论苛求相对人承担了过重的情报搜集负担,与法律对于说明义务的安排发生了评价矛盾,应予放弃。表意人原则上需自行负担决策信息收集失败的风险,仅在例外的场合才允许将该风险转嫁给相对人。引发风险转移的理由具有多样性,需要结合司法实践梳理裁判标准,同时回溯民法的内部体系探寻救济原理,并以此为起点向外部体系生发具体规则。像日本新法那样仅设置单一救济入口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予避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民法修正 动机错误 信赖保护 合意主义 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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