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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之研讨
1
作者 牛德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2年第6期21-22,共2页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争议颇多 ,本文从理论上较为详细地论述了该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特别是对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同一时的民事责任的确定 。
关键词 动物 致人损害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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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占有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主体论
2
作者 侯圣贺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89-92,126,共5页
制造并控制了危险源、保有利益是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基础,动物的危险性决定了占有人的注意义务。动物的危险性不同,侵权责任的主体亦有所区别:温顺动物的无权占有人是致害动物内在危险的制造者和控制者,是利益保有者,应对损害承担... 制造并控制了危险源、保有利益是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基础,动物的危险性决定了占有人的注意义务。动物的危险性不同,侵权责任的主体亦有所区别:温顺动物的无权占有人是致害动物内在危险的制造者和控制者,是利益保有者,应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丧失占有的原占有人与致害动物的举动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危险性超出了饲养动物所具有的一般危险,属于异常危险,原占有人制造并控制了危险源,如果其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即可参照《侵权责任法》第75条之规定,与无权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占有 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 温顺动物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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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
3
作者 王海波 《邢台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85-87,90,共4页
在侵权行为中,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这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责任构成、免责条件、责任主体和赔偿问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在理论上做进一步的探讨,对... 在侵权行为中,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这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责任构成、免责条件、责任主体和赔偿问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在理论上做进一步的探讨,对于侵权理论的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应该说都颇有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 损害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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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劳务代偿的证成及其展开
4
作者 李义松 叶翔 杨磊 《行政与法》 2024年第10期80-93,共14页
劳务代偿的适用并不遵循修复责任的归责要件,且无法实现等值重建或更换受损生态环境的目标,其性质应为“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执行(履行)方式”,而非环境司法普遍认为的替代性修复方式,故劳务抵偿的对象不以修复费用为限。... 劳务代偿的适用并不遵循修复责任的归责要件,且无法实现等值重建或更换受损生态环境的目标,其性质应为“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执行(履行)方式”,而非环境司法普遍认为的替代性修复方式,故劳务抵偿的对象不以修复费用为限。其适用范围应明确为“自然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同时量化的损害数额不大且该责任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将劳务代偿作为生效裁判的执行方式,宜采用修改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模式明晰其适用条件、折抵标准、经济状况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等,同时需要探索建立劳务代偿执行方案制定和实施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促成责任依法、全面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民事责任 劳务代偿 替代性修复 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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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建议的思考
5
作者 侯菁华 《中国海事》 2024年第1期38-40,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我国履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提供了国内法依据,也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我国履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提供了国内法依据,也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保障,但《办法》存在编写体例混乱、规定不够具体、与公约规定不一致等问题。通过梳理现行《办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修改建议,以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 保险 修改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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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
6
作者 李菁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社会科学》 2024年第11期0132-0135,共4页
2020年新证券法的施行虽意味着我国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但其违法行为规制方面主要集中在刑事和行政责任领域,相关民事领域中的救济内容寥寥无几,仅在《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进行原则性的规定... 2020年新证券法的施行虽意味着我国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但其违法行为规制方面主要集中在刑事和行政责任领域,相关民事领域中的救济内容寥寥无几,仅在《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模糊抽象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严重制约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效果。立法上的不完善使得司法实践中问题不断涌现,而投资者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权的实现也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1]。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本文会从多个维度展开讨论,以深入探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在第一部分中,将对内幕交易的概念进行介绍,并分析其民事责任的性质;第二部分将聚焦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受害主体范围厘定不清、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过错与因果关系认定困难、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模糊;第三部分基于上述问题,笔者提出相应问题的解决建议:一是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请求权利主体、二是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中的过错与因果关系的推定机制、三是优化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赔偿机制、四设计行之有效的证券内幕交易诉讼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幕交易 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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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民事责任
7
作者 彭兴蓬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0期122-123,共2页
动物致人损害,我国<民法通则>对其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其免责事由也相应的有所限制.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以平衡受害者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利益.这种平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平衡,而是以惩戒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动物致人损害,我国<民法通则>对其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其免责事由也相应的有所限制.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以平衡受害者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利益.这种平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平衡,而是以惩戒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补偿受害者利益的平衡.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方面的阐述,力求完善动物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 损害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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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疏释 被引量:1
8
作者 王灿发 李佩霖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7-109,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拆分成“两类六种”责任形态并列规定,这一制度体例承袭民事责任以责任后果的形态分别列举的体例。从历史面向看,这一体例既受移植苏联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拆分成“两类六种”责任形态并列规定,这一制度体例承袭民事责任以责任后果的形态分别列举的体例。从历史面向看,这一体例既受移植苏联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影响,也与计划经济时期公法责任冲击民法的历史过程相关。然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并未对这一体例予以矫正,反而将其应用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中。从现实面向看,尽管这一体例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随着对民法典的本土化研究,这一体例所体现的“权利-义务-责任”体系被赋予了取代“权利-请求权”体系的新功能,并且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避了环境权的争论得以直接以责任的形式规定。但由于其遮蔽了责任后果与责任原因之间的关联,使分别列举的责任后果的适用逻辑不清晰,致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存在赔偿不足或赔偿冗赘的现象。在当前制度环境下,欲在保持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的前提下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逻辑,需在学理层面将其与责任原因相连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事责任 请求权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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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析 被引量:4
9
作者 马治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3期50-55,共6页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析马治选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析马治选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 无因管理人 非法占有 不当得利 受害人过错 动物饲养 民法通则 饲养动物 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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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10
作者 邹丽梅 姜薇 《野生动物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5-181,共7页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现管辖范围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综合考虑时间限度、空间限度、注重质量限度及多种主客观因素、区分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覆盖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全部损害,实现野生动物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护物种、保持生物多样性、保存基因等多种生态功能丧失的完全赔偿;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社会鉴定并存的多元化鉴定机制,能够统一鉴定标准、保证鉴定质量、维持鉴定秩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损害价值;针对能够恢复生态功能的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采用生态修复的责任方法,比单纯的金钱赔偿更有利于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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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性侵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1
11
作者 杨巍 邓思瑜 《法治现代化研究》 CSSCI 2023年第1期145-157,共13页
性侵行为的构成应当考虑对性侵行为的具体界定和对未成年人意愿的规范评价,其侵害对象是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及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受害人有权诉请侵权人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 性侵行为的构成应当考虑对性侵行为的具体界定和对未成年人意愿的规范评价,其侵害对象是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及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受害人有权诉请侵权人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时效起算点,应解释为延后至未成年人年满22周岁之日。第191条属于时效起算的特别条件,其不排除第188条的适用。第191条与第190条构成部分竞合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侵未成年人 民事责任 性自主权 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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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造成损害应减免养蜂者民事责任——学习《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条款的体会 被引量:3
12
作者 李易谷 《中国蜂业》 2011年第3期27-28,共2页
2011年元旦对年过七旬的我是难忘的一天。这天上午我走进新华书店,来到陈列法律法规书架边,不经意地取出法律出版社的注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一书(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在浏览目录时看到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2011年元旦对年过七旬的我是难忘的一天。这天上午我走进新华书店,来到陈列法律法规书架边,不经意地取出法律出版社的注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一书(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在浏览目录时看到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时,一直关注饲养动物损害民事责任的我,迫不及待翻到第140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 损害 动物 养蜂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习 蜜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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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析因配偶一方婚外恋导致离婚的现状及其民事责任 被引量:23
13
作者 田岚 何俊萍 《东南学术》 2001年第2期12-18,共7页
本文就我国因配偶一方婚外恋导致离婚的现状作了实证分析,论述了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建,主张尽快建立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及其婚姻家庭权利。
关键词 离婚 婚外恋 过错方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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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14
作者 曹炜 张舒 《湖湘法学评论》 2023年第4期84-95,共12页
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责任是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主体侵犯国家所有者权益而产生的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其应当独立于行政违法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行... 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责任是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主体侵犯国家所有者权益而产生的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其应当独立于行政违法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行为、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减损或者灭失的后果,以及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应当通过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包括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起诉条件应当限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同时,应由原告承担所有举证责任,不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明确将损害赔偿金收缴至国库,且不能适用替代性责任履行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野生动物资源 国家所有者权益 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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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油污基金公约”框架下的生态损害赔偿 被引量:28
15
作者 竺效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93-99,共7页
在1967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的《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发展历史上,就油污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问题,公约条款规定经历了从未明确考量该问题,到原则上排除环境本身的损害、仅赔偿“合理”的清除费用... 在1967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的《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发展历史上,就油污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问题,公约条款规定经历了从未明确考量该问题,到原则上排除环境本身的损害、仅赔偿“合理”的清除费用和环境恢复费用的变化。相反,部分当事国法院的实践却承认生态损害赔偿:1985年意大利Patmos案,将海洋环境损害作为一类独立的可赔偿类目;1991年意大利Haven案,认为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既包括可计量性的,也包括不可计量性的因素;2004年中国“塔斯曼海”轮案一审判决,将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和相关调查、勘验、评估、研究费用解释为《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所规定的合理费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生态损害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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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理论的重新检讨——兼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选择 被引量:10
16
作者 匡爱民 魏盛礼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12期32-35,共4页
一切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而取决于民事权利能力。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 一切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而取决于民事权利能力。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被监护人自己如果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在其履行监护义务时有过错的,应对被监护人致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关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有修改的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监护人 自然人 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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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功能的融合——以刑事损害赔偿为视角 被引量:14
17
作者 刘东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27-133,共7页
随着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刑法与民法、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融合。刑事损害赔偿这种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具有补偿功能的同时,也具有预防和遏制犯罪的功能。因此,刑事损害赔偿可以影响刑事责任,也可以作为... 随着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刑法与民法、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融合。刑事损害赔偿这种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具有补偿功能的同时,也具有预防和遏制犯罪的功能。因此,刑事损害赔偿可以影响刑事责任,也可以作为刑罚的替代措施之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功能的融合有利于我国刑法的轻刑化,有利于非监禁刑、包括刑事损害赔偿在内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发展和运用,使刑事责任的惩罚性、破坏性色彩淡化,实现良性的刑事法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损害赔偿 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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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初探 被引量:4
18
作者 谭玲 夏蔚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75-80,共6页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单一体即医疗机构 ,医师本人不能成为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应界定为侵权责任 ,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包括人身损害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精神损害 ,不应当包括财产损害。可建立医疗损害基金制度 ...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单一体即医疗机构 ,医师本人不能成为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应界定为侵权责任 ,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包括人身损害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精神损害 ,不应当包括财产损害。可建立医疗损害基金制度 ,进一步平衡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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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法基础 被引量:5
19
作者 蔡先凤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50-53,共4页
随着核能和平利用的发展,核能的安全性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核损害及其赔偿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核损害责任国际公约的框架下,健全国内的核损害责任制度,将有利于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核工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核能领域的国际合作... 随着核能和平利用的发展,核能的安全性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核损害及其赔偿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核损害责任国际公约的框架下,健全国内的核损害责任制度,将有利于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核工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核能领域的国际合作。国际核责任领域立法的不断完善,则为核损害民事责任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国际法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能和平利用 损害民事责任 国际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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搏击赛事人身损害裁判员民事责任初论——以全接触空手道项目为切入 被引量:2
20
作者 孙思琪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501-505,共5页
裁判员是体育赛事的重要参与方之一,作为与运动员、教练员一同参与体育赛事的人员,在相关体育法律关系中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在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等身体对抗因素较为突出的搏击运动项目中,裁判员的行为更易导致运动员遭... 裁判员是体育赛事的重要参与方之一,作为与运动员、教练员一同参与体育赛事的人员,在相关体育法律关系中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在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等身体对抗因素较为突出的搏击运动项目中,裁判员的行为更易导致运动员遭受人身损害。对于体育赛事中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公职说、雇佣说等观点不尽合理,应当将裁判员认定为赛事组织方的受托人。搏击赛事裁判员与赛事组织方之间以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居多。搏击赛事中由于裁判员行为造成的运动员人身损害,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项构成要件。全接触空手道赛事裁判员在场上执裁过程中通常负有准确执裁义务、护具检查义务、选手核对义务、安全保护义务。对于搏击赛事裁判员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情形,此种侵权责任的抗辩应当综合考虑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和搏击运动的固有风险两方面的因素,减轻或免除裁判员的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裁判员 搏击运动 人身损害 侵权 民事责任 全接触空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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