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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积极利用的类型区分与合同构造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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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腾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70-84,共15页
在个人与企业之间实现个人信息积极利用的主要手段是合同。只有将个人信息处理方式与处理目的结合起来作整体性评价,才能准确界定个人在合同关系中付出的代价以及合同的性质、类型。为直接帮助企业实现制作用户画像、提高机器学习能力... 在个人与企业之间实现个人信息积极利用的主要手段是合同。只有将个人信息处理方式与处理目的结合起来作整体性评价,才能准确界定个人在合同关系中付出的代价以及合同的性质、类型。为直接帮助企业实现制作用户画像、提高机器学习能力等目的,个人同意企业处理大规模个人信息的,个人系向企业提供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劳务;个人提供劳务虽然是合同具备有偿性的根据,但不构成个人的给付义务。在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劳务交换服务”合同中,个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其对大规模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撤回不应受到合同的限制。对特定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一般属于人格权客体商业化利用的范畴,可通过特定个人信息许可使用合同予以实现,与其最相类似的合同是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个人基于正当理由可以解除合同,其对特定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撤回应当受到合同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数据交易 劳务交换服务 任意解除权 撤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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