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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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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鑛
胡夏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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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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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09-115,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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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5ZDA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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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传统的用工模式体现的是人身和财产的双重隶属属性;而在"互联网+"的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均较为自由,甚至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工作。大多数的网约工与平台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除了劳动报酬,他们没有"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险保障,也不能获得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方面的法律保护。对于网约类用工的定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定性为劳动关系的,应当严格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定性为合作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慎重对待性质分类,若是网约用工双方的关系既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属于民事关系的,应当慎重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政府应对网约工进行事前防范;互联网运营方应承担责任风险;网约工人应当通过工会、保险等形式自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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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
网约工
劳动(务)关系
新型合作关系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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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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