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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的多重内涵与理论反思 以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民商合一模式的解读为中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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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国栋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932-950,共19页
由于各国对同一术语的理解不一,民商合一的参与者及其结合方式各国不同,1942年通过《意大利民法典》实现的民商合一实际上是民法与包括传统商法、劳动法和某些经济法的新商法的合一,其中,新商法是施动者,民法是受动者。这种意大利式的... 由于各国对同一术语的理解不一,民商合一的参与者及其结合方式各国不同,1942年通过《意大利民法典》实现的民商合一实际上是民法与包括传统商法、劳动法和某些经济法的新商法的合一,其中,新商法是施动者,民法是受动者。这种意大利式的民商合一奠基于意大利长期的民商合一理论传统,并以职团主义为基础。这样的民商合一导致了民法的公法化、商法的经济法化。尽管法西斯政权已覆灭,这样的民商合一体制却被保留下来,其中的新商法观在德国亦有表现。令人遗憾的是,意大利的民商合一在我国从未得到正确的解读,人们还在两个私法分支的整合框架内谈论这种模式,忽略了参与这种合一的经济法、劳动法甚至反垄断法因素。发生这种误读的原因在于我国学界关于民商关系的讨论用语陈旧,讨论中抢地盘意识多,科学精神少,这是需要改正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合一 劳动 经济法 职团主义 劳动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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