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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日本“过劳死”和“过劳自杀”的认定基准与启示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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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思路
贾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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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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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9期102-10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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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2年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派遣和外包劳动者的法律保障研究(12FXB009)"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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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日本,"过劳死"和"过劳自杀"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过劳死"和"过劳自杀"如果认定为劳动灾害,就可以得到劳动法律的相应保护和救济。在具体认定时,"业务实行性"和"业务起因性"是两个重要的相互联系的基准,明确劳动者的死亡与工作是否具有关联性。2007年制定的《劳动契约法》实现了对雇主安全照顾义务的立法化,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理念与宗旨。我国有必要借鉴日本经验,将"工伤"理念转变为"劳动灾害"、"职业灾害"理念,在注重物理性工伤防治机能的同时,关注精神性障碍的防治机能,并制定符合国情的劳动灾害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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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过劳死
过劳自杀
劳动灾害保险
认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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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Karoshi
Karoshi Suicide
Labour Crisis Protection
Atfmnative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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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82.3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31.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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