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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协力义务论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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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占善刚 刘丹 《证据科学》 CSSCI 2013年第5期517-524,共8页
勘验协力义务乃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及第三人为协助法院进行勘验所尽的公法上义务,包括勘验标的物提交义务与勘验忍受义务两种基本类型。勘验协力义务设定之目的在于保证法院能基于正确的证据调查之结果而作出适正的裁判,具有正当事由... 勘验协力义务乃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及第三人为协助法院进行勘验所尽的公法上义务,包括勘验标的物提交义务与勘验忍受义务两种基本类型。勘验协力义务设定之目的在于保证法院能基于正确的证据调查之结果而作出适正的裁判,具有正当事由时,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拒绝履行。违反勘验协力义务将遭受公法上的制裁,表现为: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违反勘验协力义务,法院将拟制举证人关于勘验标的物的主张甚至关于勘验标的物所证明之事实的主张为真实;第三人违反勘验协力义务时,将会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勘验协力义务之设定基本上停留在行为规范层面,并且在适用范围上几无限制,显非妥适,亟待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勘验 勘验协力义务 公法义务 一般性义务
原文传递
电子数据协力义务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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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星辰 《法制与经济》 2019年第9期78-79,共2页
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的新成员,其重要性在当今的民事诉讼中不言而喻,为保证法院在获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作出公正裁判,立法上规定不负责任的当事人及第三人协助法院进行电子数据的证据调查协力义务。因电子数据与传统的证据形式有... 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的新成员,其重要性在当今的民事诉讼中不言而喻,为保证法院在获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作出公正裁判,立法上规定不负责任的当事人及第三人协助法院进行电子数据的证据调查协力义务。因电子数据与传统的证据形式有着天壤之别,构建电子数据的证据协力义务也实属必要。文章认为,应该根据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规定不同的协力义务。可以以书证形式表现的,应用书证提出义务,不能采用打印输出的方式或是用书证难以展现其完整性,则采用勘验协力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协力义务 电子数据 提出义务 勘验协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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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调查令制度的运行障碍及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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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学在 罗晶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77-86,共10页
民事调查令制度的产生迎合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减轻法院工作负担之现实需要。然而,该制度不仅存在无法律依据以及持令律师取证权利属性不明之问题,且其本身程序构造不甚合理,取证效果存疑,更会与第三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重复,造成向... 民事调查令制度的产生迎合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减轻法院工作负担之现实需要。然而,该制度不仅存在无法律依据以及持令律师取证权利属性不明之问题,且其本身程序构造不甚合理,取证效果存疑,更会与第三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重复,造成向案外人收集证据方法之制度“叠床架屋”。故应当适时废除该制度,贯彻证据收集与证据调查之主体相分离的原则,同时构建第三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与第三人勘验协力义务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调查令 证据调查 证据收集 勘验协力义务 文书提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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