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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新型“枫桥式”化解民事纠纷制度构想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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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道霞 孙艳鑫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124-131,共8页
我国对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早有法律条文规定与实践,但现有法律条文散列、规定模糊,实践中民警的民事法律素养与调解能力无法与当事人的需求相匹配,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制度与模式急需更新。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于公安机关... 我国对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早有法律条文规定与实践,但现有法律条文散列、规定模糊,实践中民警的民事法律素养与调解能力无法与当事人的需求相匹配,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制度与模式急需更新。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于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当前我国应当参考"枫桥经验",将社会调解资源重组于公安机关,引入司法确认力量,保证公安机关民事纠纷调解专业性的同时给予司法确认上的便利,从而构建公安机关主导下的新型"枫桥式"化解民事纠纷制度,更好地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安机关 “枫桥式” 化解民事纠纷 制度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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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中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与角色转换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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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建平 《政法学刊》 2022年第1期29-37,共9页
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化解民事纠纷具有正当性,但公安机关化解的民事纠纷应当是可能或已经威胁到社会治安秩序的纠纷。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中处于主力军地位,形成了被动末端反应的警务模式,民事纠纷化解数量多与... 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化解民事纠纷具有正当性,但公安机关化解的民事纠纷应当是可能或已经威胁到社会治安秩序的纠纷。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中处于主力军地位,形成了被动末端反应的警务模式,民事纠纷化解数量多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的困境阻碍了我国公安法治建设。公安机关要转换角色,必须在党政领导下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中心的大调解机制,在基层建立警社一体化的运作模式,优化社区警力部署,提高民警的法治素养,增强法律甄别能力和化解纠纷的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纠纷化解 职能定位 角色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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