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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审批规定两种解释路径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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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圣利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4期72-78,共7页
关于股权转让审批规定,存在一体把握和区分原则两种解释路径。一体把握通过控制合同效力从而达到控制股权变动的立法目的,违反了必要性原则,在解释“报批义务之法律性质”“报批义务不履行之法律后果”“先付款后报批之交易现象”等方... 关于股权转让审批规定,存在一体把握和区分原则两种解释路径。一体把握通过控制合同效力从而达到控制股权变动的立法目的,违反了必要性原则,在解释“报批义务之法律性质”“报批义务不履行之法律后果”“先付款后报批之交易现象”等方面也颇为曲折,故而其并非最佳选项。法律虽然规定若干情形的“股权转让”须审批,但未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审批,故而存在区分原则解释路径适用的空间。该解释路径认为:未办理审批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但转让方不得转让股权,受让方亦无相应请求权;报批义务乃法定的从给付义务,转让方不履行该项义务的,构成违约;“先付款、后报批”之情形,受让人未依约付款的,亦构成违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转让 行政审批 区分原则解释路径 一体把握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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