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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的义务:兼论避风港原则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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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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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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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21年第6期104-116,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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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搜索引擎链接提供之欧美司法裁判比较研究”(2016BS096)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搜索引擎链接提供中的权利平衡研究”(17SKG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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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面对竞价排名侵权纠纷,法院基于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情形、已尽到注意义务、无实质审查信息的义务等理由,一般都判决搜索引擎服务商除接到对方通知之后删除涉嫌违法的链接之外,无须承担其他责任。然而,竞价排名是广告行为,具有营利性质,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与此同时,搜索引擎具有公共性,服务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时应负有实质审查义务和区分性显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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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搜索引擎
竞价排名
避风港原则
审查义务
区分性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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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earch engine
paid listing
the safe harbor principle
obligation to review
display different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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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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