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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路径与规范建构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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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兰松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2期18-38,共21页
第二次立法法修改增设了区域协同立法制度,这是对我国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贯彻,有助于发挥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当下我国已形成了多样化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但从国家法的层面,... 第二次立法法修改增设了区域协同立法制度,这是对我国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贯彻,有助于发挥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当下我国已形成了多样化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但从国家法的层面,依法享有协同立法权的主体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于区域协同立法主体的数量要求及可否跨级协同立法等,我国未做明确规定,同时,对区域协同立法权的行使、区域协同立法协调机制、区域协同立法程序等也未做规定。区域协同立法制度的完善,应当重点从区域协同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协调机制及立法程序四个方面展开,适当扩大区域协同立法主体的范围,对跨级的区域协同立法行为不可一概否认,对区域协同立法主体的数量做必要的限制;对区域协同立法权的行使做必要的规制;充分发挥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在区域协同立法中的协调作用;进一步拓展沟通交流渠道并从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提案审议、公布、批准、实施、监督等方面完善区域协同立法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修改 区域协同立法主体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协同立法协调机制 区域协同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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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文化保护区域协同立法的现实需求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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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彬辉 周睿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8-116,共9页
黄河文化保护区域协同立法是具有典型区域特征的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题中之义,是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和黄河文化保护地方事权落地制度供给的需要。但是,现有的黄河文化保护分散式立法加剧了黄河文化保护... 黄河文化保护区域协同立法是具有典型区域特征的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题中之义,是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和黄河文化保护地方事权落地制度供给的需要。但是,现有的黄河文化保护分散式立法加剧了黄河文化保护的不平衡,跨区域协作法制保障不足。开展区域协同立法,首先协同立法的主体应该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准确把握国家立法与区域协同立法的边界,以及合理调适区域协同立法与地方单独立法的界限。其次,根据黄河文化保护的实际需要,采取紧密型立法模式开展协同立法,并通过共同协商选择合适的协同立法体例,在区域协同内容上达成共识,在区域协同机制上规范统一。尤其在具体的协同立法机制上,要着力建构协同立法联席会议,共享协同立法信息,开展协同性评估和“伪协同”识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河 黄河文化保护 立法 区域协同立法 紧密型立法模式 区域协同立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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