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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的基本法律规制:区域合作法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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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治坤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93-100,共8页
传统行政区行政无法对跨区域公共事务作出有效回应,区域合作是实施区域治理的重要举措.我国当前有关区域合作的规范依据主要依赖于党和国家的政策、政府间的行政协议等软法规范.区域合作的急迫性和软法规制的先天不足,亟须建立区域合作... 传统行政区行政无法对跨区域公共事务作出有效回应,区域合作是实施区域治理的重要举措.我国当前有关区域合作的规范依据主要依赖于党和国家的政策、政府间的行政协议等软法规范.区域合作的急迫性和软法规制的先天不足,亟须建立区域合作的硬法规范体系,而域内外有关区域合作的立法实践和区域合作法治理论的深入研究,则为制定区域合作法创造了条件.区域合作法应当保持外在结构的逻辑自洽;采用'综合立法—单行立法'相结合、'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在立法策略上,应当对区域合作既有的软、硬法规范进行制度化清理,先制定行政法规后制定法律,并以地方立法与之配套,以逐步构建起我国区域合作的硬法规制法律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治理 区域合作法 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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