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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角下区域府际合作治理跨区域管辖组织化问题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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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最新 刘云甫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224-234,共11页
跨区域管辖组织化问题是区域府际合作治理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地域管辖权让渡是跨区域管辖组织化的权力基础。新区域主义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行政主体理论为跨区域管辖组织化提供了理论基础,组织法定原则是跨区域管辖组织化的法... 跨区域管辖组织化问题是区域府际合作治理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地域管辖权让渡是跨区域管辖组织化的权力基础。新区域主义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行政主体理论为跨区域管辖组织化提供了理论基础,组织法定原则是跨区域管辖组织化的法律依据。基于区域府际合作治理中跨区域管辖自身的多维性与实践性的复杂化,全国各地在探索跨区域管辖组织化模式最优解的过程中,呈现出区域协调组织模式、上级派出管辖模式、分工管辖模式、单方派出管辖模式和法人治理模式等多种跨区域管辖组织化模式。这些跨区域管辖组织化模式并非完美,存在诸多问题。要从法治视角,依据区情确立跨区域管辖组织化的具体模式,通过立法实现跨区域管辖组织化的合法化,规范跨区域管辖组织化模式的运行机制,从而实现区域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确保区域府际合作治理的有效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府际合作治理 地域管辖权 区域管辖 权力基础 行政组织法定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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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府际合作的激励约束机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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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佑启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6期77-83,共7页
区域府际合作是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基于地方主义的阻碍、地方政府行为外部性的制约以及现行政绩考核制度的束缚等现实缘由,妨碍了区域府际合作的深入开展。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包括科学设定合作的目标、出台... 区域府际合作是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基于地方主义的阻碍、地方政府行为外部性的制约以及现行政绩考核制度的束缚等现实缘由,妨碍了区域府际合作的深入开展。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包括科学设定合作的目标、出台区域合作的优惠措施、建立利益约束机制、健全区域补偿制度、完善政绩考核制度、建立府际合作责任制度等予以克服。依托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节合作各方的行为,推动区域府际合作持续、有序、有效地进行,达到互信互利、合作共赢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府际合作 激励约束机制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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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视野下区域府际合作机制的创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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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咏梅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57-62,126,共6页
对府际合作机制认识的不足制约了区域府际合作机制的建构,有必要深刻理解区域府际合作机制的内涵及其构成,审视区域府际合作机制的缺陷,并从区域府际合作的实施机制、协调机制、保障机制等方面促进区域府际合作机制的创新,提升区域府际... 对府际合作机制认识的不足制约了区域府际合作机制的建构,有必要深刻理解区域府际合作机制的内涵及其构成,审视区域府际合作机制的缺陷,并从区域府际合作的实施机制、协调机制、保障机制等方面促进区域府际合作机制的创新,提升区域府际合作的法治化水平,增强区域府际合作的实际成效,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府际合作 机制创新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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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府际合作治理与区域行政法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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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云甫 朱最新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82-87,共6页
市场化和地方分权改革带来的公共行政区域化拓展、社会治理的转型、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促进了区域府际合作治理的产生。而区域府际合作治理的法治化要求则推动着以区域治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区域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区域行政法不仅要遵... 市场化和地方分权改革带来的公共行政区域化拓展、社会治理的转型、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促进了区域府际合作治理的产生。而区域府际合作治理的法治化要求则推动着以区域治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区域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区域行政法不仅要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还要遵循区域非主权原则、区域多元平等原则、区域利益均衡原则等区域行政法的特有原则。区域行政法框架体系应当包括三个部分:围绕行政机关地域管辖限制与跨域治理客观需求的有效平衡,社会组织法律授权和共同体成员自治规则授权的有机统一构建的区域行政主体制度;政府负责下多元治理主体之间以信任为基础交织互动,共同承担公共责任的区域行政行为制度;以及以区域行政监督和多元化区域行政救济为核心的区域行政监督救济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府际合作治理 区域行政法 原则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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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府际合作中软法的效力保障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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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佑启 郑崴文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56-163,共8页
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软法在区域府际合作中的地位与作用愈发受到人们关注。虽然软法原则上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其实施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但在区域府际合作实践中却能产生实际效果,得到区域内政府遵守执行。由此,便产生了... 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软法在区域府际合作中的地位与作用愈发受到人们关注。虽然软法原则上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其实施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但在区域府际合作实践中却能产生实际效果,得到区域内政府遵守执行。由此,便产生了软法的效力问题,即软法是否具有效力,如何保障软法效力的实现等。为此,有必要在证成软法效力的基础上,构建包含利益驱动、沟通协商、声誉压力等内容的软法效力保障机制,以更好地发挥软法的作用,促进软法与硬法的有机衔接,推进区域府际合作目标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府际合作 软法 效力保障 区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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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障碍及其破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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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治坤 《时代法学》 2023年第1期45-52,共8页
区域协调发展是区域一体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时代顺应。但是,区域协调发展面临市场体制不成熟、行政区行政等诸多制度障碍,两者皆指向行政区不当行政,后者直接阻碍区域一体化的发展,也对区域协调发展构成直接的制约因... 区域协调发展是区域一体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时代顺应。但是,区域协调发展面临市场体制不成熟、行政区行政等诸多制度障碍,两者皆指向行政区不当行政,后者直接阻碍区域一体化的发展,也对区域协调发展构成直接的制约因素。因此,突破行政区经济藩篱、纠正行政区不当行政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强区域府际合作,这是破解区域协调发展制度障碍的最为重要的抓手,而加强区域利益法制协调则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调发展 区域府际合作 区域利益法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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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行政行为的内涵及其法律规制初探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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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云甫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87-93,共7页
我国区域协调发展问题的解决主要不是采用组织法上的安排,而是通过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来实现。因而,区域府际合作治理主要不是一种组织结构而是一种行为上的协同治理,即通过区域行政行为进行的治理。所谓区域行政行为,是... 我国区域协调发展问题的解决主要不是采用组织法上的安排,而是通过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来实现。因而,区域府际合作治理主要不是一种组织结构而是一种行为上的协同治理,即通过区域行政行为进行的治理。所谓区域行政行为,是指不同行政区域的行政主体协调处理区域公共事务的一种准内部行政行为。区域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区域府际合作治理实践的时代要求。然而,现实中区域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却存在组织法依据缺失、行为法机制不健全和救济机制不足等诸多问题。为此,我们应当完善组织法、赋予行政主体区域合作权,有序创新、健全区域行政行为的行为法机制,完备救济机制,实现区域府际合作治理相关权益的有效保障,从而将区域行政行为纳入法治轨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府际合作治理 区域行政行为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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