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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法治评价:主观评价何以低于客观评价?--以“珠三角”城市为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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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方辉 王正 柳洁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230-240,288,共12页
“以评促建”补齐区域法治建设短板,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工具。作为层次分析法特例,将主客观指标互补互证的区域法治评价指标体系运用于“珠三角”城市的实证中,结果显示,2015—2020年三次评价指数,主观评价均明显低于客观评价。... “以评促建”补齐区域法治建设短板,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工具。作为层次分析法特例,将主客观指标互补互证的区域法治评价指标体系运用于“珠三角”城市的实证中,结果显示,2015—2020年三次评价指数,主观评价均明显低于客观评价。这种现象(二者落差)将导致法治建设目标价值偏离、建设动力耗散和政府公信力弱化。究其原因,涉及历史文化、体制机制、群众认知与个体偏好等复杂因素,但主要指向法治供给与需求错位、人治观念及其惯性、群众参与机制缺失以及抽样调查的系统性误差等。基于国家发展战略中“珠三角”城市法治建设的示范性与引领性,进一步提升区内法治指数,应以群众满意度最大化为导向,科学定位法治建设目标,不断满足社会法治需求,提高法治公共产品质量。同时,要努力遏制各种形式主义,让人民群众成为法治建设的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法治评价 主观评价 客观评价 群众满意度 以评促建 评价技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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