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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协同立法的功能定位与实现进路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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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锡生 李旭东 《青海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59-170,共12页
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对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与区域环境整体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区域环境协同立法中的“区域”应指向跨行政区划的自然生态区域,“协同”则意味着共同的立法目的与协作的立法形式。现阶段,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在立法权限、内容、... 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对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与区域环境整体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区域环境协同立法中的“区域”应指向跨行政区划的自然生态区域,“协同”则意味着共同的立法目的与协作的立法形式。现阶段,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在立法权限、内容、模式与保障等方面仍存在现实阻碍。从功能上说:价值层面,区域环境协同立法通过整合与协调环境法治力量与功效实现法的秩序价值,通过促进区域环境权益的平等享有与责任的公平分配,实现法的正义价值;规范层面,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具备强化地方环境立法的补充功能、赋权地方开展环境创制立法功能、优化区域环境治理结构功能等。为推进立法落实,应运用辅助原则界定区域环境协同立法权限,在区域环境规划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层面以及监测预警与责任落实等方面达成立法内容协同,并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建立相应的立法保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环境协同立法 功能定位 立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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