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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内地与港澳法律冲突的区际协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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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杰 《政法学刊》 2008年第3期94-97,共4页
中央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法律处于平等地位,而且各法域没有一个共同的民商事立法机关,这些特点决定了区际实体法协议和区际冲突法协议是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途径。区际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规定... 中央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法律处于平等地位,而且各法域没有一个共同的民商事立法机关,这些特点决定了区际实体法协议和区际冲突法协议是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途径。区际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规定。区际协议本质上不是任何形式的法律,因而在各法域内部没有直接适用的效力,无法对抗内地法与香港法、澳门法的规定,需要经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内地的法律才能在内地法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际法律冲突 CEPA 区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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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模式对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的借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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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和平 吴一鸣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期110-115,共6页
CEPA的签订,促进了大陆和香港的贸易自由化,加强了经贸联系。但对于CEPA的性质,学者们还存有争议。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说,CEPA是一国之内不同法域间的区际协议。这一区际协议的方式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和现状,为... CEPA的签订,促进了大陆和香港的贸易自由化,加强了经贸联系。但对于CEPA的性质,学者们还存有争议。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说,CEPA是一国之内不同法域间的区际协议。这一区际协议的方式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和现状,为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解决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EPA 区际法律冲突 区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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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际流域生态补偿立法及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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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涛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99-104,共6页
流域生态危机的严重性和上下游区域之间矛盾的尖锐性,决定了流域生态补偿立法的必要性。为了使区际流域生态补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施保障,应该建立完善的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综合立法和单行立法相结合、程序性立法和实体立法... 流域生态危机的严重性和上下游区域之间矛盾的尖锐性,决定了流域生态补偿立法的必要性。为了使区际流域生态补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施保障,应该建立完善的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综合立法和单行立法相结合、程序性立法和实体立法相配套的立法体系,确立"流域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向该服务提供者付费"这一指导原则,并对生态补偿金、补偿主体、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等内容作出法律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 生态功能 生态补偿 生态危机 区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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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现状及解决途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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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凡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10年第1期57-58,共2页
随着一国两制的提出与港澳相继回归中国,中国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已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摆在中国法学界面前。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不仅是不同法系间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也是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还是在国内没有统... 随着一国两制的提出与港澳相继回归中国,中国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已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摆在中国法学界面前。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不仅是不同法系间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也是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还是在国内没有统一的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的法律冲突。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有立法、司法,沿用国际私法以及国际条约,平等协商签订区际法律协议等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区际法律冲突 国际条约 区际法律协议 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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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EPA的性质及其实施问题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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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慕亚平 卢嘉嘉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1-5,共5页
CEPA协议是建立在W TO基础上的一项区际协议。CEPA使中国内地和香港第一次实现了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的机制化,可以培养内地相关产业的竞争力,同时也为香港的优势产品打开了通往内地市场的机会之窗,有利于内地和香港融入东亚地区的一体化... CEPA协议是建立在W TO基础上的一项区际协议。CEPA使中国内地和香港第一次实现了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的机制化,可以培养内地相关产业的竞争力,同时也为香港的优势产品打开了通往内地市场的机会之窗,有利于内地和香港融入东亚地区的一体化进程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EPA协议 区际协议 中国 大陆地区 香港 经贸关系 法律性质 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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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行政协议试论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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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卓兰 黄嘉伟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9-26,共8页
区际行政协议是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趋势和区域合作治理的内在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特殊的行政协议。区际行政协议具有区际性的显著特点,并且在协议的缔结主体、程序、内容、履行、效力上也有自身的特殊之处。从《粤港(澳)合作... 区际行政协议是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趋势和区域合作治理的内在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特殊的行政协议。区际行政协议具有区际性的显著特点,并且在协议的缔结主体、程序、内容、履行、效力上也有自身的特殊之处。从《粤港(澳)合作框架协议》实践状况来看,我国区际行政协议既有不少创新但同时也存在若干问题,亟须从树立行政自制理念、完善具体规则建构和法治化等方面来加以改进,以解决"一国两制"下区际协调的法制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区际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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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CEPA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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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凡 《安康师专学报》 2005年第5期14-17,共4页
CEPA效益初步显现,为了进一步巩固和落实CEPA,CEPA的性质这个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目前对CEPA性质认识的三种观点均有其可取与不足之处,事实上CEPA为一种新性质的事物,CEPA应是区际协议,这里的区是指单独关税区。
关键词 CEPA 区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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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民商事管辖权体系对协调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启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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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剑雯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86-91,共6页
欧盟法在协调两大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内部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方面的经验教训 ,对于协调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从模式的选择、区际管辖协议的原则与具体内容、区际协调机构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与比较 ,... 欧盟法在协调两大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内部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方面的经验教训 ,对于协调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从模式的选择、区际管辖协议的原则与具体内容、区际协调机构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与比较 ,主张分阶段在四法域间签订区际管辖协议 ,同时由专门的区际协调机构负责解释协议 ,逐步建立统一的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 民商事管辖权体系 区际民商事管辖权 中国 区际管辖协议 区际协调机构 管辖权冲突 协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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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7
9
作者 程宗璋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41-47,62,共8页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这四个法域的法律内容差异具有范围较广、比例较高、成因多、引起的司法管辖冲突较多的特点。对中国四法域间的法律冲突 ,应通过立法和司法途径 ,采取平等协商...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这四个法域的法律内容差异具有范围较广、比例较高、成因多、引起的司法管辖冲突较多的特点。对中国四法域间的法律冲突 ,应通过立法和司法途径 ,采取平等协商签订区际法律协议 ,积极合作开展区际司法协助的形式予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际法律冲突 法域 特点 区际法律协议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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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合作视角下的ECFA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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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尤乐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28-130,共3页
ECFA是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构建的在主权中国范围内进行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安排。一方面ECFA符合两岸宪制,具有非国际性、协商性和非均衡性特点;另一方面,虽然ECFA的内容设计必须遵守WTO规则,但WTO规则的调整作用具有从属性,即它必须受... ECFA是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构建的在主权中国范围内进行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安排。一方面ECFA符合两岸宪制,具有非国际性、协商性和非均衡性特点;另一方面,虽然ECFA的内容设计必须遵守WTO规则,但WTO规则的调整作用具有从属性,即它必须受到中国主权的限制,并通过两岸现有法律体系产生作用。只有如此,ECFA中惠及两岸的更为优惠的措施才不会被普遍最惠国待遇稀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合作 制度安排 特殊区际协议 中国主权 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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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合作的法制化构想 被引量:1
11
作者 曹宇波 《人民之声》 2009年第9期13-16,共4页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对广东的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合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广东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合作中,动作频繁、亮点纷呈,力度巨大、效果明显。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步...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对广东的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合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广东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合作中,动作频繁、亮点纷呈,力度巨大、效果明显。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调发展 广东 区际协议 行政协议 广佛肇经济圈 同城化 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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