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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医师治疗权之权利义务统一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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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锴明
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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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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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519-52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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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重点项目“医患权利冲突对策研究”(YF17-Z02)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医疗暴力刑事司法实践的大数据研究”(SJCX18_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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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医师治疗权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一般主要体现权利性属性,特定情况下,义务属性居于优势地位。本文试图寻找赋予医师治疗权权利属性转变为义务属性的法学、伦理学基础,并提出行使治疗权应以不得拒绝行使为原则,可以拒绝行使为例外,并且拒绝行使治疗权应受到严格限制,即法定不得拒诊、唯一可及下的应诊和拒诊后的适当照顾。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医师治疗权的内容及边界进行准确界定,以更好指导医疗实践中医师治疗权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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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师治疗权
权利
义务
权利义务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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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ights to treatment
rights
obligation
unity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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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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