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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四) 修正了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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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郎胜 雷建斌 《廉政瞭望》 2003年第2期50-51,共2页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文内简称修正案(四))。下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刑法室工作人员雷建斌对该修正案进行的解析。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文内简称修正案(四))。下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刑法室工作人员雷建斌对该修正案进行的解析。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犯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并调整了刑罚1997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根据该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属于结果犯,即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四) 修正内容 医用卫生材料罪 走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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