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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及相关问题刍议
被引量: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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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歆
刘蔚
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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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泸州医学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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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99-20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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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课题"医疗侵权民事责任研究"(课题编号:YF09-Q13)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医疗损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若干问题的研究"(课题编号:CLS(2011)C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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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性质与一般的产品责任相似,医疗机构的地位也相当于一般销售者,其归责原则也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医疗产品缺陷的认定应从设计制造缺陷扩大到警示、跟踪观察缺陷。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并对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实行不完全推定。《侵权责任法》需要在明确生产者与医疗机构的内部责任、明确销售者的责任主体地位等方面作出改进,另外,可借鉴美国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医疗产品安全监测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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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缓和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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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mage liability of medical products
Tort Liability Act
principle of no-fauh liability
ease the burden of proof
causal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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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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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论
被引量:1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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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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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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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6-22,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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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关于责任分担的规则规定得不够完善,应当根据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连带责任规则进行补充。血液属于准产品,应当适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规则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消毒药剂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其缺陷的判定有一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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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血液
消毒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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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iability for damages caused by medical products
nontypical joint liability
joint liability
blood
disinfec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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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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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研究
被引量:4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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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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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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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75-8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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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卫生部委托作者承担的"医疗侵权责任问题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的中期成果之一
也是作者在台湾大学法学院访问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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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改革开放以来,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极不统一,造成了司法中的混乱,必须采用统一的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其外延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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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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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840.69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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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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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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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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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管理观察》
2010年第29期50-5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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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务界存在着二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体系,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在诉讼的案由、赔偿标准和责任鉴定等方面差异较大,《侵权责任法》的颁行将结束这一局面。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个方面,从归责原则上看,前两种类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后一种类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面对医疗损害的发生,患者将依法受到保护与救济,而医疗机构在法定条件下也会享有责任豁免。《侵权责任法》从法制统一的层面将较好地协调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利益关系,并着眼于社会进步,力图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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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技术损害
医疗伦理损害
医疗产品损害
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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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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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医疗机构(人员)侵权法律责任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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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邸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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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电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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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水电医学》
2011年第4期229-236,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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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医疗机构(人员)侵权法律责任作为一般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下位阶法律概念,具有相应的特殊性。从逻辑成因分类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医疗技术损害原因(如误诊)、医疗伦理损害原因(如泄露患者病历)、医疗产品损害原因(如使用假药)。医疗侵权引致的法律责任范围涵盖人身权、财产权,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引致的相关侵权责任诉讼中,由于其高度的行业专业性,医疗机构在程序法上处于相对不利(举证责任倒置)的地位;同时,因果关系之认定受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判决结果较为依赖医学鉴定结论,法官自由心证困难,导致医疗机构又在实体法(因果关系认定)上占据有利地位。医患双方的维权救济方式,以"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最具效率。针对患方"医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具体规定有待臻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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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机构(人员)侵权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技术损害
医疗伦理损害
医疗产品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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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R-051
[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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