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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对医疗代理决定刑法效力的影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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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建利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44-53,共10页
《民法总则》在"监护"的内容中,明确了"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增加了"意定监护"等新规定。《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则进一步强调了"... 《民法总则》在"监护"的内容中,明确了"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增加了"意定监护"等新规定。《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则进一步强调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意味着我国的医疗代理正由"法定主义"向"意定主义"转变。对无"自我决定"能力的患者实行医疗行为,除满足"医学适应性""医术正当性"外,还要具备用以替代"患者的知情同意"的"医疗代理同意"这个要件才能实现刑事正当化。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此时的"医疗代理同意"既不能简单等同于"患者家属的同意",也不应是"医务人员的同意",而应当是最为接近患者真实想法的"患者的推定同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自我决定 知情同意 医疗代理决定 推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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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医疗决定代理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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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瑀 阿依加马丽·苏皮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434-440,共7页
现实中,因医疗决定代理权的主体适用错误已酿成了不少惨剧。事实上,医疗决定权基于其人格权属性,只有在患者因为疾病等原因自身不能作出决定或者告知真实病情不利于身体恢复即“不宜”告知患者时,为切实保护患者利益,近亲属才有代为作... 现实中,因医疗决定代理权的主体适用错误已酿成了不少惨剧。事实上,医疗决定权基于其人格权属性,只有在患者因为疾病等原因自身不能作出决定或者告知真实病情不利于身体恢复即“不宜”告知患者时,为切实保护患者利益,近亲属才有代为作出决定的权利。但实践中存在近亲属代替患者成为医疗决定权主体、医疗决定的委托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的顺序颠倒、医疗决定权代理行使主体的范围不明确等问题,这不仅不利于患者真实意愿的表达与实现,而且可能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需要在民法的视角下重新审视医疗决定代理权,明确以患者作为医疗决定权的主体、医疗决定权的委托代理优先于法定代理、确定医疗决定权代为行使的主体范围,以求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决定 医疗决定代理 人格权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健康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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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概念体系梳理及立法选择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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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迪迪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26-34,共9页
我国目前正处于生前预嘱概念推广阶段,尚未建立生前预嘱制度及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因此需要我们在立法前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首先要重视生前预嘱概念的准确性,"生前"的表述并不准确,应予重视概念所属制度体系的逻辑性、合理性... 我国目前正处于生前预嘱概念推广阶段,尚未建立生前预嘱制度及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因此需要我们在立法前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首先要重视生前预嘱概念的准确性,"生前"的表述并不准确,应予重视概念所属制度体系的逻辑性、合理性。有些学者的理论表述并不严谨,将预先医疗指示与生前预嘱等同,其实这对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对制度进行立法选择时要坚持正确的理论基础。我们还要重视制度内容上的一些特别问题,如孕产妇的生前预嘱效力问题,以及生前预嘱的灵活适用问题,为我国相关制度的立法选择提供帮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前预嘱 预先医疗指示 医疗决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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