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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近亲属医疗同意的规范构造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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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雅婷 《法治研究》 CSSCI 2023年第5期135-145,共11页
近亲属医疗同意属于医疗知情同意规则的组成部分,具有双重规范功能,即患者自主决定权延伸功能和医疗固有风险分担功能。基于法条规定,近亲属医疗同意可适用于“不能向患者说明型”和“不宜向患者说明型”,就“不能型”应基于患者个别的... 近亲属医疗同意属于医疗知情同意规则的组成部分,具有双重规范功能,即患者自主决定权延伸功能和医疗固有风险分担功能。基于法条规定,近亲属医疗同意可适用于“不能向患者说明型”和“不宜向患者说明型”,就“不能型”应基于患者个别的识别能力进行判断,民法上行为能力制度有适用余地,就“不宜型”应严格适用。近亲属同意的主体范围不应完全适用《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规定,应区分情形适用,并尊重患者意思自治。近亲属同意在法律性质上应属患者推定的同意,不宜认为属患者推定同意的参考资料,在适用上与患者本人同意效果等同,并非补充关系。当近亲属拒绝治疗明显违背理性患者意见,对患者有重大不利益时,可认定同意权滥用,区分紧急情况和非紧急情况,分别直接适用和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220条关于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近亲属医疗同意 医疗固有风险分担 推定的同意 同意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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